2.完整性认定
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的认定主要是看电子证据本身是否完整和电子证据所依赖的电子计算机系统是否完整。
电子证据本身的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保持其生成之时的原状,没有经过非必要的删除、添加等修改。电子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是电子证据具有完整性的前提条件,而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造成了法官认定电子证据的高难度性,因此我国学者大致认为可以通过推定的方式来认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对于具体的推定方式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以电子计算机系统的正常的运行状态来推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二是以数据记录的时间来推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即在业务活动的当时或即后制作的电子证据具有完整性。另外当事人也可以在民商事活动中约定认定电子证据完整性的标准,这不仅有利于提高当事人民商事活动的效率,还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飞速发展,电子证据立法相对落后,而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对电子证据首次给予了法律上的承认。《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认可对司法实践有着重大指导作用,明确了电子证据在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其外在表现形式上的多样性不改变其本质。这就解决了学界长期争议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然而电子证据有着区别于传统证据的特点,储存方式特别,易篡改,难以识别真伪等等,因此对电子证据的搜集和认定上面都对立法和司法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成果,结合我国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加快立法进程,成为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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