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厂报关(2)

2019-05-17 17:53

6、转入企业自转出地海关准予核准之日起20日内,持《申请表》其余三联,向转入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

7、转入地海关认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制发《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

8、转入地海关审核(包括派员下厂核查)。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简化“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行政许可手续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5〕316号)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加盖海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可视同行政许可法律文书。如果行政许可申请人要求海关出具受理或准予办理行政许可法律文书的,仍应当依法出具。对申请人不具备海关行政许可申请资格的,制发《海关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经审核决定不予办理的,制发《海关不予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决定书》。

9、对准予办理按规定需要办理担保手续的,转入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办理担保手续。

10、转入地海关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第四联交转入、转出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收发货登记及报关手续。

11、转出、转入企业按照经双方海关核准后的《申请表》进行实际收发货。

12、转入、转出在每批实际发(收)货后90日内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

六、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

1、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的情况,由转入方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1.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1.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结转(025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1.3、转厂合同; 1.4、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必须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2、对经海关批准进料转进料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售付汇或划转单证留存5年备查:

2.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 2.2、转出方企业的运抵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0654)”、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单的复印件;

2.3、转出方企业的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复印件;

2.4、转厂合同; 2.5、进口付汇核销单。

转入方企业、转出方企业应办理相应的进口付汇核销和出口收汇核销。

3、对来料加工转内销货物的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凭下列单证为转内销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手续,售付汇单证留存5年备查:

3.1、起运国(地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142)”、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0245)”或“来料成品内销(0345)”、加贴有防伪标签且盖有海关“验讫章”并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3.2、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 3.3、有关合同; 3.4、进口付汇核销单。

4、外汇指定银行不得为客户办理其他深加工结转(转厂)项下的售付汇和境内外划转业务。

5、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转厂结算时,应当先使用其外汇结算账户中的外汇对外支付或作境内外汇划转,不足部分方可为其办理售汇。

6、对于境内划转的外汇,料件转入方企业开户银行应在外汇划出时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料件转出方企业开户银行在收到境内划入的外汇后,凭该企业加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正本,按《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为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出具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国内转厂划转”字样及转入方企业名称。

转出方企业凭上述“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核销。外汇局核销时,需注意核对“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的转入方企业名称与报关单上转入方企业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企业以抵扣方式核销的,外汇局应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关电子数据进行核对,无误后在其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核销”章,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同出口收汇核销材料一并留存5年备查。

7、外汇局应不定期对从事深加工结转(转厂)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反本操作程序及其他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涉及的单证及注意事项:

1、采购下单通知或者行销部的接单通知及厂商或者客户的联系电话。 2、填制一张转厂联络单,转入方先填,填完 后FAX到转出方企业。在联络单上可以反映出双方可否办理转厂手续。 如果不符合转厂条件,货物则需从香港出口。(备注:从香港出口会增加出口方费用)

3、转出方报关员核对转厂联络单,核定双方可否办理转厂。可以转厂条件:(1)品名基本一致;(2)商品编码八位全部相同;(3)单位相同。如果有任何一项不同,则不可以转厂,原则上是出口方到其主管海关办理更改合同手续。(更改合同需七个工作日)

4、转入方提供资料给转出方,转出方填写关封及加盖印章,转出方将关封连同“合同手册”向当地海关报备转出方海关审核报关资料,资料不

正确盖海关验讫章, 留存第一联, 退回三联资料正确转出方将退回之三联关封交给转入方,转入方以关封连同“合同手册”至转入地海关报备转入方海关审核报关资料修改资料,资料有误批注 盖章, 并退回两联进入送货及收货流程资料正确

5、办理关封 (1)出口方根据进口方提供的资料,按海关要求在“深加工结转申请表” (以下简称关封,)上填写本企业名称、结转货 物的商品编号、品名、数量、计量单位、单价总价等内容,加盖本企 业的印章后连同“合同手册”向转出方主管海关报备。转出地海关在“转厂关封”上编上流水号,登记并加盖海关验讫章后,留存第一联,其余三联退还转出方企业交到客户转入方在其主管海关办理结转计划的审批手续。(2)转入企业(即客户)在收到转出企业的送交的三联“关封”后,自转出地海关办理报备手续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连同企业的合同手册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3)转入地海关审核无误后,在“关封”上批注、盖章,留存一联,其余两联退还企业,凭以登记每批送货情况。

6、送货及收货,转出方送货填写“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转入方点收货物填写“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

7、办理送货及收货手续 (1)“关封”经转入地海关审核批准后,转出企业方可开始送货。(2)转出、转入企业每次交、收结货物,双方均需在留存的两联关封上面的“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中加盖本企业的条形码印章。(3)实际送货的数量可等于或少于关封批准的数量,但不能超过关封批准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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