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钢大模板租赁合同
承租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需要,租赁乙方全钢大模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注:如合同约定还附带购买非标准异形模板及配件,为保持合同完整性,有关购置的条款一并约定于本合同内;租赁物及购置物资,统称为“货物”。)
第一条 工程概况如下:
使用租赁物的工程名称: ; 工程结构及层数: ;
工程地点: 。
项目计税方式为: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第二条 货物名称、规格、单价及计划数量,详见下表: 租赁物名称 规格尺寸 单预计使用位 数量 预计租赁 天数 最低起租天数 含税日租金(元) 备注 购买货物名称 规格尺寸 单预计使用位 数量 含税单价(元) 备注 备注 1、 所有模板面积均按照满外尺寸计算面积;开洞(豁)模板不扣除洞(豁)口面积(仅指梁豁等较小的豁口,门窗等大面积洞口仍应扣除相应面积)。 2、 预计合同含税总价为: 元;预计数量及租期不作为计租依据,最终依据实际数量及实际租期计租。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
3.1 自租赁物运至工程现场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租金,至甲方通知乙方时确
1
定的停租之日停止计算租金;因甲方责任在通知确定的停租之日不能退还租赁物的,未能退还部分的租赁物继续计租。分批进场的,分批开始计租;分批停租的,分批停止计租。
乙方提供的模板及配件应整批同时进场(即租金“整进整计”),以实现使用目的,否则,最后进场的模板或配件的进场之日为实际交付之日,租金从次日开始计算。但因甲方在通知乙方进场计划时提供的信息有误的,则按甲方通知的整批租赁物全部进场的次日开始计租。
3.2 如实际租赁天数少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低起租天数”,则按“最低起租天数”计租。但因墙体变截面需要新增、改制的模板及配件,以及订立合同时双方即已知使用天数将低于最低起租天数的模板及配件,均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租,不受“最低起租天数”约束。
如实际租赁天数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低起租天数”,则每超过30天,日租金下浮5% (采取超额累进费率分段计算,即“最低起租天数”届满之次日起至第30日,日租金下浮5%;“最低起租天数”届满之第31日起至第60日,日租金下浮10%,以此类推),但最低不低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日租金”的50%。
3.3租赁期跨越春节的,每个春节扣除30天,不计租金。
租赁期跨越冬歇期间的,扣除 天,不计租金。(注:本条款适用于存在冬歇期停工问题的地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如约定冬歇期免租的,不再免除春节25天的租金。)
以上免租时间不计入“最低起租天数”内。
3.4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法律和政策变化、政府行为等或乙方责任导致工程停工的,停工期间不计租金。
3.5 因甲方原因停工的,停工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按正常租金标准计算租金;超过一个月以后的停工时间,按约定的正常租金标准的 50 %计算租金;停工超过3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条、货物的进场交付
4.1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工程现场,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现场吊卸由甲方完成。 4.2 交付时间:
预计于 年 月 日之前交付首批货物。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提前通知。在加工制作方案确定以前,甲方应至少提前21天通知乙方;在加工制作方案确定以后,甲方应至少提前14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按通知所确定的时间交付。
甲方如需推迟交付时间,应提前2天通知乙方。
2
如加工制作方案确定后,需要变更部分货物的规格或其他要求的,甲方应于该批货物加工前通知乙方,否则应承担乙方已经制作的货物的改制费用,赔偿标准为:尚未下料的,不予赔偿;已经下料但未完成制作的,按丢失赔偿标准的10%赔偿;已经完成制作的按丢失赔偿标准的20%赔偿。
如租赁物已经完成加工,甲方需推迟已经确定的进场时间,推迟时间不超过40天的,乙方不收取相关费用;如推迟时间超过40天,则自第41天起,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日租金”的50%,对已完成加工的租赁物计收租金。
4.3 对货物的要求:
(1)符合《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的规定;
(2)乙方应按双方确认的制作图纸对货物进行编号,并将编号明显标注于货物背面; (3)自投入本项目使用之日起,模板周转使用次数不低于 次 ;
(4)模板连接用螺栓、螺母、对拉螺杆小插件等易损坏消耗品(标准件),乙方配备量应在计算量的基础上增加20%;模板支架、对拉螺杆、操作平台支架等配件,也应提供适当的损耗量;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5)其他要求: 。
乙方提供的货物达不到上述要求,甲方可不予接收;如货物质量在进场验收时难以明显辨别验证,在使用过程中被验证为不符合要求并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计租(计价),且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实际损失。
第五条 租赁物的丢失、损坏
5.1 租赁期间,甲方丢失租赁物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确认手续,自确认丢失之日起停止计租(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2日内不来办理确认手续的,其接到通知之日视为确认之日);并按以下方式确定赔偿价格:
模板及其配件、角模及其配件:按乙方供应的同种租赁物的实际重量(“A”)乘以确认丢失之日的钢材市场单价(“B”)再乘以系数1.2,即赔偿价格P=A*B*1.2;
连接件:按乙方供应的同种租赁物的实际重量(“A”)乘以确认丢失之日的钢材市场单价(“B”)再乘以系数1.5,即赔偿价格P=A*B*1.5。
5.2 对于损坏的租赁物,能够修复的,由甲方修复或向乙方支付修复费用,乙方修复费用标准:详见附件《损坏租赁物维修费标准》;不能修复的,按本合同5.1条款处理,但租赁物归甲方所有。
5.3 租赁物丢失、损坏的,甲方有权选择归还乙方同等规格尺寸、品质性能基本相同
3
的物件,乙方不得拒收。
第六条 租赁物的停止使用、退还
6.1 甲方提前 3天通知乙方停止使用租赁物的日期。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在通知确定的停止使用之日起 7 日内办理完退料验收手续。每逾期一天,甲方按1000元/天计取违约金;甲方还有权在向乙方发出通知后,将租赁物移至其他场所存放,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6.2 租赁物在工地现场退还,甲方提供塔吊等吊装机械,退场租赁物的装车由 甲 方负责完成;乙方将租赁物从工程现场运出,运费承担方式选定为( ):
A、由乙方自行承担;B、按 计算,由甲方承担,随租金一起结算。 6.3 甲方退还租赁物时,应清除租赁物上附着的厚度超过10cm的较大残留物;厚度小于10cm的附着物由乙方自行清理,甲方按2元/m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清理费用。
第七条 双方责任
7.1 制作货物前,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蓝图及其他设计文件,如有其他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乙方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甲方要求,在4天内确定制作加工方案、施工技术方案,提交甲方确认;乙方在3天内进行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确认的行为,并不能减轻乙方作为一个有经验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的以最优的方式满足工程需要的责任。
7.2 施工首层时,乙方应协助、指导甲方进行安装作业和调试。后期施工过程中如有需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派员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其他服务要求: ;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7.3 甲方应保证乙方运输车辆进出场道路畅通、安全。
7.4 乙方及其安排的运输方等相关人员及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须遵守甲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准备,如因乙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如因第三方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第三方承担责任,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乙方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还应服从甲方关于保持现场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尽量减少噪音和粉尘,严禁野蛮装卸。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后如有泥浆、渣土等污物,应清洗后退场。
7.5 乙方拥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转让、转租或设定抵押。
4
7.6 其他约定: 。 第八条 结算、发票、付款
8.1 结算:无论付款时间是否到达,每月 26 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当月结算单,由甲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
8.2 发票:
8.2.1 乙方为□一般纳税人 / □小规模纳税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 □普通发票,税率为 %。
8.2.2 乙方应在结算后5日内按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提供增值税发票。
在乙方提供发票后,如甲方退货或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赔偿款、违约金等),乙方应在退货、扣款之次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供红字发票。
8.2.3 若合同约定乙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应在开具发票之次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发票(本合同第8.2.2条款仍然有效)。
8.3 付款: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如为专用发票,则在通过认证后)方予付款。具体付款时间、比例: 。
8.4 租赁期间,租赁物丢失或损坏不能使用的,自确认之日起停止计租,甲方应在2个月内付清赔偿款。
8.5 严重损坏不能修复的租赁物,甲方按丢失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后取得所有权的,以及甲方从乙方购买的非标准异形模板及配件使用完毕的,乙方同意在废钢回收市场价的基础上每吨加200元,进行回收,回收费用从甲方应付租金(货款)中抵扣。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自然灾害、非承租人出租人造成的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租赁物损坏灭失、进入现场的乙方车辆损坏灭失及乙方人员遭受的人身伤害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乙方未按约定或通知的时间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的,每迟延一天,按2000元/天承担迟延供货违约金;甲方工地停工待料产生的(机械租赁费、设施料租赁费、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待工工人工资及建设单位罚款等)实际损失高于该标准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乙方迟延供应超过 10 天,甲方可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合同解除旳,乙方除按上述标准赔偿违约金直至合同解除之日外,还需额外承担20000元违约金,以弥补甲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