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版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含新增高速铁路部(6)

2019-05-17 18:57

应按高于线路允许速度2 km/h报警、5 km/h常用制动、15 km/h紧急制动设置模式曲线。

第93条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装备等级根据线路允许速度选用。250 km/h以下铁路采用CTCS-2级列控系统,250 km/h铁路宜采用CTCS-3级列控系统,300 km/h及以上铁路采用CTCS-3级列控系统。

第94条 CTCS-3级列控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列控车载设备主要由车载安全计算机、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GSM-R无线通信单元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列控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ZPW-2000系列轨道电路、应答器、无线闭塞中心(RBC)、GSM-R接口设备等组成。

第95条 CTCS-2/CTCS-3级区段临时限速服务器集中管理列控限速调度命令,具备列控限速调度命令的存储、校验、撤销、拆分、设置、取消的管理功能,具备列控限速设置时机的辅助提示功能。

第96条 CTCS-3级区段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临时限速、过分相、定位、级间转换、公里标、车站名、无线闭塞中心切换等信息。应答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第97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3级控车时的模式有完全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休眠、隔离和待机等模式;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2级控车时的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休眠、隔离、待机和机车信号等模式。

第98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的七种模式:

1.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2.引导模式是在进站或出站建立引导进路后,列控车载设备按照最高限速40 km/h控车的模式。

3.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 km/h。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或位置不确定时,在停车状态下司机按规定操作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4.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 km/h。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车模式。CTCS-3级控车时,只能在车站内转入调车模式。

5.休眠模式是非本务端车载设备不监控列车运行,但仍执行列车定位、记录等级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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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等功能的模式。

6.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车停车后,根据规定,司机操作隔离装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7.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和外部设备测试后,自动处于待机模式。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

第99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3级控车时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第3表。

第3表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3级控车时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转换模式 当前模式 待机模式 待机模式 — 完全监控 引导模式 目视行车模式 调车模式 模式 — — 自动 自动 — — —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 — 人工 — — —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 — — — 休眠模式 隔离模式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 — — — — — — — —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 完全监控模式 人工/停车 引导模式 人工/停车 目视行车模式 人工/停车 调车模式 休眠模式 隔离模式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第100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2级控车时的部分监控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在部分监控模式下,限速值为45 km/h。

第101条 机车信号模式是装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在CTCS-0/1级区段运行时使用的模式。经司机操作后,列控车载设备转为最高限速80 km/h控车模式。在机车信号模式下,按地面信号显示运行。

第102 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2级控车时九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第4表。

第4表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按CTCS-2级控车时九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转换模式 待机模式 当前模式 待机模式 部分监控 完全监控 引导 模式 模式 模式 人工/停车 目视行车 机车信号 调车模式 休眠模式 隔离模式 模式 模式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 — 自动 — 部分监控模式 人工/停车 完全监控模式 人工/停车 引导模式 人工/停车 — 自动 自动 自动 自动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 — — — — — —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 自动 自动 — 自动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目视行车模式 人工/停车 调车模式 休眠模式 隔离模式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 — — — 21

人工/停车 — — — — — — — — — — — — — — — —

转换模式 待机模式 当前模式 机车信号模式 人工/停车 部分监控 完全监控 引导 模式 模式 模式 目视行车 机车信号 调车模式 休眠模式 隔离模式 模式 模式 — — — — — — 人工/停车 — 第103条 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在完全监控模式下根据列控地面设备提供的信息,结合动车组运行速度,向动车组提供自动过电分相信息。

第104条 CTCS-2级列控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列控车载设备主要由车载安全计算机、轨道电路信息读取器、应答器信息接收单元、列车接口单元、记录单元、人机界面等部件组成。

列控地面设备由列控中心、临时限速服务器、ZPW-2000系列轨道电路、应答器等设备组成。

第105条 CTCS-2级区段应答器提供线路数据、临时限速、级间转换等信息。应答器组设置、报文定义及组间距离等应满足列控车载设备控车要求。

第106条 装备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应装设LKJ设备。

第107条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的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和待机等模式。

1.完全监控模式是列车的正常运行模式。列控车载设备根据控车数据自动生成目标距离模式曲线,司机依据人机界面显示的列车运行速度、允许速度、目标速度和目标距离等信息控制列车运行。

2.部分监控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接收到轨道电路允许行车信息,而缺少应答器提供的线路数据或限速数据时使用的模式。在部分监控模式下,限速值为45 km/h。

3.引导模式是在进站或出站建立引导进路后,列控车载设备按照最高限速40 km/h控车的模式。

4.目视行车模式是司机控车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 km/h。列控车载设备显示停车信号停车后,司机按规定操作转入目视行车模式。

5.调车模式是动车组进行调车作业的固定限速模式,限速值为40 km/h。司机按压专用按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调车模式。只有在列车停车时,司机才可以选择进入或退出调车模式。

6.隔离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控制功能停用的模式。列车停车后,根据规定,司机操作隔离装置使列控车载设备转入隔离模式。

7.待机模式是列控车载设备上电后的默认模式。列控车载设备自检后,自动处于待机模式。在待机模式下,列控车载设备正常接收轨道电路及应答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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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条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见第5表。

第5表 CTCS-2级列控车载设备七种模式之间的转换

转换模式 当前模式 待机模式 待机模式 — 部分监控 模式 人工/停车 — 自动 自动 自动 — — 完全监控模式 — 自动 - 自动 自动 — — 引导模式 — 自动 人工 — 自动 — — 目视行车模式 调车模式 隔离模式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 — —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 — 人工/停车 — 部分监控模式 人工/停车 完全监控模式 人工/停车 引导模式 人工/停车 目视行车模式 人工/停车 调车模式 隔离模式 人工/停车 人工/停车 第109条 信号安全数据网应采用专用光纤、不同物理径路冗余配置,确保列控中心(TCC)、计算机联锁(CBI)、临时限速服务器(TSRS)和无线闭塞中心(RBC)等信号系统安全信息可靠传输。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

第110条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包括站机、采集设备、服务器、各级终端及数据传输设备,应全程联网,实现远程诊断和故障报警功能。

信号集中监测系统监测范围应包括计算机联锁设备、列控地面设备(无源应答器除外)、调度集中设备、电源屏等信号系统设备,同时还应具备与防灾、环境监测等系统的接口。

通 信

第111条 铁路通信网是覆盖铁路的统一、完整的专用通信网,为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提供话音、数据和图像通信业务。

铁路通信应符合国家、铁道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确保全程全网安全、可靠、迅捷、畅通。

第112条 铁路通信应根据下列主要通信业务,配置相应通信设备: 1.普通电话(固定、移动);

2.专用电话(固定、移动),包括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 3.数据承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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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数据终端(铁路电报、列车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列车尾部风压信息传送、列车安全防护预警信息传送等);

5.图像通信(会议电视、综合视频监控等); 6.应急通信;

7.时钟、时间同步基准信号。

承 载 网

第113条 传输网应提供多种速率、类型的通信通道。传输网应对重要业务通道进行保护,重要业务节点的系统和设备应采用冗余配置。

第114条 数据通信网应为铁路运输组织、客货营销、经营管理等信息系统和综合视频监控、会议电视、应急通信、GPRS、旅客服务等业务提供承载平台。

数据通信网中的重要节点设备应冗余配置,其设备间的连接应采用不同的物理路由。

业 务 网

第115条 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设置调度通信系统,提供调度电话、车站(场)电话、站间行车电话等专用电话业务,满足铁路运输组织和生产指挥的需要。调度通信网络应保持相对独立和专用。

第116条 列车调度电话准许列车调度员、动车(机车)调度员、供电调度员、车站值班员、助理值班员、动车组(机车)司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司机、动车段(所)值班员加入通话,根据需要允许动车组随车机械师(简称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客运调度员、列车长、牵引配电所值班员、客运值班员、救援列车主任和施工负责人及巡守人员加入通话。

站间行车电话禁止其他电话接入。

第117条 调度所、车站和机车、动车组装备的列车调度通信设备应连接语音记录装置,对列车调度、站间行车的通话进行录音。

第118条 动车组(机车)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应装备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CIR),应能实现列车调度语音通信、列车调度命令信息无线传送、车次号校核信息无线传送、列车防护报警等功能。

第119条 司机、随车机械师(车辆乘务员)、列车长、乘警均应配备GSM-R手持终端和无线对讲设备。办理客运业务的车站,车站客运值班员应配备与司机通信联络用的无线对讲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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