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1)?(a)缔约国给予提交国际保存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间不得少于:
??1.?保存已经续展的,自国际保存日起十年;
??2.?保存未经续展的,自国际保存日起五年。
??(b)?但按照有新颖性审查的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定,保护开始的日期迟于国际保存的日期时,本款(a)项规定的最短期间应自该国开始保护之日起计算。国际保存未续展或仅续展一次都不影响上述最短保护期间。
(2)?如缔约国国内法规定,提交国内保存的外观设计不论有无续展,其保护期间在十年以上的,对提交国际保存的外观设计应根据国际保存及其续展在该国给予同样的保护期间。
(3)?缔约国可以在国内法中规定,提交国际保存的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间限于第1款规定的期间。
(4)?除第(1)款(b)项另有规定以外,缔约国内的保护应于国际保存期间届满之日终止。除非该国内法规定在国际保存期间届满之后保护仍将继续。
第十二条
(1)?国际局应将有效的交国际保存的外观设计的所有权变更予以登记并公告。不言而喻,所有权的移转可以仅限于在一个或几个缔约国内因国际保存而产生的权利,至于多件保存,可以仅限于其中若干件外观设计。
(2)?第(1)款所述的登记与在缔约国国家主管局进行的登记有同样的效力。
第十三条
(1)?国际保存的所有人可以向国际局提交声明。放弃其在全部或仅仅其中若干缔约国内的权利,至于多件保存,可以仅放弃其中若干件外观设计的权利。
(2)?国际局应将放弃声明予以登记并公告。
第十四条
(1)?缔约国不得要求在使用外观设计的物品上附以外观设计保存标记或记号作为承认取得保护的权利的条件。
(2)?如缔约国国内法出于其他目的规定使用外观设计的物品上应有记号时,经外观设计权利的所有人授权而向公众提供的一切物品或附于此种物品的标签上载有国际外观设计的记号的,该国应认为上述要求已经满足。
(3)?国际外观设计记号包括符号??(圆圈中一个大写字母D)以及
??1.?国际保存年份和保存人的姓名或其常用的缩写,或
??2.?国际保存号。
(4)?在物品或其标签上不附国际外观设计记号时,可以根据版权或其他理由请求保护的,仅在物品或其标签上附以该项记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解释为放弃该项保护。
第十五条
(1)?施行细则规定的收费包括:
??1.?缴给国际局的费用;
??2.?缴给申请人指定的缔约国的费用,即:
??(a)?缴给每一缔约国的费用;
??(b)缴给每一有新颖性审查而且要求缴纳审查费的缔约国的费用。
(2)?按照第(1)款第2项的规定就同一保存缴给缔约国的费用,如果第(1)款第2项(b)目规定的费用也缴给同一缔约国时,应从后一费用中扣除。
第十六条
(1)?第十五条第(1)款第2项所述的缴给缔约国的费用由国际局征收,并按年转缴给申请人指定的缔约国。
(2)?(a)任何缔约国可以通知国际局放弃其对第十五条第(1)款第2项(a)目所述的关于国际保存的附加费用的权利,而视为该国际保存的原属国是作出同样放弃的其他任何缔约国。
??(b)?这样的国家同样可以对自己被视为其原属国的国际保存放弃其收费的权利。
第十七条
施行细则应规定实行本协定的细节,特别是下列各项:
1.?提出保存申请使用的语言和申请的份数,申请中应填写的内容;
2.?缴给国际局和缔约国的费用数额、缴费的日期和方法,包括对缴给有新颖性审查的缔约国的费用的限额;
3.?每件交存的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其他图样的数量、大小和其他特点;
4.?外观设计特征说明的字数;
5.?可以随同申请送交使用外观设计的物品样品或模型的限度和条件;
6.?多件保存中可以包括的外观设计的件数与关于多件保存的其他条件;
7.?关于第六条第(3)款(a)项所述的定期公报的出版与发行的全部事项,包括免费送
交各国主管局的公报份数与可以降价出售给这些主管局的公报份数;
8.?缔约国发出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拒绝通知的程序以及国际局通知与公告该项拒绝通知的程序;
9.?国际局登记并公告第十二条第(1)款所述的外观设计所有权的变更和第十三条所述的弃权的条件;
10.?已经不可能再续展的保存的有关文件和物品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排除在缔约国提出按照其国内法可以授予范围更广的保护的要求,也决不影响国际版权条约和公约给予艺术品和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
第十九条
国际局提供本协定规定的服务的费用应依下列方式确定:
(a)?所得收入能够支付国际外观设计处的全部开支以及国际外观设计委员会会议或修订本协定的大会的筹备和召开所需的全部开支;
(b)?所得收入能够维持第二十条所述的储备基金。
第二十条
(1)?设立250,000瑞士法郎的储备基金。储备基金的总额可以由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国际外观设计委员会修订。
(2)?储备基金应以国际外观设计处的收入盈余予以补充。
(3)?(a)但在本协定生效时,储备基金应由每个缔约国的一次缴款组成,该捐款应按照该国由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十三条第(8)款所属等级相应的单位数的比例计算决定。
??(b)?在本协定生效以后加入本协定的国家也应缴纳一次捐款。该捐款应依本款(a)
项确定的原则计算决定,这样,不论加入本协定的日期先后,所有国家都应按每单位缴纳同样多的捐款。
(4)?储备基金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额时,超出部分应按捐款的比例定期分发给各缔约国,以达到捐款的最高额为准。
(5)?捐款全部偿还以后,国际外观设计委员会可以决定不再要求此后参加本协定的国家缴纳捐款。
第二十一条
(1)?设立由全体缔约国代表组成的国际外观设计委员会。
(2)?委员会的职权如下:
??1.?制订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2.?修订施行细则;
??3.?改订第二十条所述的储备基金的最高额;
??4.?制订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法;
??5.?研究本协定的适用与可能的修订等事宜;
??6.?研究有关外观设计国际保护的其他一切事宜;
??7.?批准国际局的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国际局履行本协定委派的职务作一般性指示;
??8.?对国际局每隔三年期间可以预见的开支提出一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