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2)

2019-05-18 15:43

三、 三、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做好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重申和明确以下政策和做法:

(一)对统招统分的本专科毕业生(含并轨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负责派遣;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学校应事先将其名单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然后将其派回家庭所在地区,由当地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推荐或自行联系工作单位。

鼓励教育部部属院校、通过“211工程”预审的院校的云南生源毕业生回省内就业,这部分毕业生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统招统分的中专毕业生(含并轨生),主要面向本行业、本系统和生源地就业;

定向、委培等性质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协议和合同就业,原委培单位属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必须按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人事部门不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国家计划内自费、电大、函授普通专科班毕业生在生源地自主择业,到地州市及所在县市(迪庆、怒江州除外)所属事业单位就业的计划内自费中专生,原则上不安排干部指标; 对专业性较强的部门,特别是中央直属单位,如邮电、民航、烟草、金融、税务、保险、电力、铁路等,必须保证60%以上的专业毕业生在行业内安排就业。

(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为积极引进或留住这些高层次人才,按照教育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除定向或委培(自费)毕业研究生外,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三)开展优秀毕业生的评比工作。省级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本科5%、专科3%、中专2%内评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要严格执行评选办法和比例,经群众评议并张榜公布,充分体现公正性,切实保证质量,优秀毕业生由省教委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含自费生)可在全省范围内自主择业。

(四)为了确保地州市对较高层次毕业生的急需,今年对省内高等学校逆向就业的毕业生,将按学校及专业科类下达宏观调控比例。符合支边照顾的家庭子女、家迁照顾及到重点单位、部队就业的毕业生,不受比例控制。

(五)继续执行“三鼓励、三优先”的激励政策。即:鼓励和引导广大毕业生到缺乏人才的老、少、边、穷地区,国家重点建设单位,艰苦行业,乡镇企业去建功立业;鼓励和动员广大毕业生到非国有经济实体去施展才干;鼓励非师范毕业生到基层从事教育工作,对这些毕业生,优先列入国家就业计划,优先予以审批派遣,优先保证品学兼优毕业生上岗。对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做好岗前培训工作。

(六)规范毕业生就业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教育、人事部门、各学校要有组织的开展毕业生就业活动,不允许其它中介组织和个人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和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在“双选”过程中,必须使用教育部和省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毕业生派遣统一使用教育部和省教委印制的《报到证》。

(七)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规定,属于国家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如不到定向和委培单位就业的,应向学校缴纳相应培养费。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性,因不服从学校派遣自谋职业的,应补缴在校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除此之外,不得对毕业生收取其它费用。有关收费的标准、办法另行通知。

以上意见若无不妥,请连同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一并批转全省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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