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2019-05-18 16:10

宁波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强化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令?2008?第5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第22号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和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及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县级国家税务局可以授权所属税务分局行使该权限(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章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受理和认定管理 第四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即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万元以上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为8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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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上)的,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

第五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之日起,30天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纳税人。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本款所称“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和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是指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总帐、日记帐采用订本式;

二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有 关规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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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本款所称“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是指企业同时符合以下要求的:

一是企业名称、企业性质、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主要项目发生变更的,能按规定及时办理税务变更等手续;

二是增值税纳税申报及时、完整、准确;

三是已领购发票的,有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发票领用存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得当,有专人管理;

四是已使用税控设备的,按规定使用、保管税控设备; 五是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抄报税。

纳税人如在账簿设置、会计核算、税务资料等管理上有违反上述要求的,已进行处理和纠正的,按纠正后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从事非增值税应税行为为 主的小规模纳税人,连续6个月内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偶然发生增值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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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应在下列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一)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超过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需要,可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超过标准月份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即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意其认定申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纳税人新办事项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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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证件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能在征管档案系统和资料中查阅的,可免予提供。

(二)主管 税务机关受理岗位接受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填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将其中的申请材料原件退回给申请人。对免予提供上述资料的,受理岗位必须从征管档案系统和资料中进行查对核实。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岗位应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同意其认定申请和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的时间等事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在发票的票种核定前,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等事项对纳税人实施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实地调查登记 表)。

实地查验的内容为:对企业的办公、生产、仓储场地等进行实地察访,了解申请人的办公场所、经营地址、经营规模(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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