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厅安排。其中,使用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的维修工程,由省管理局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审批。
第二十三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是指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和专项维修改造,包括办公用房立面改造、结构加固、室内外装修以及给排水系统、强弱电系统、空调系统、消防系统改造等。办公用房日常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对未达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在实施立面改造、结构加固、室内外装修时,应同步实行节能改造。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根据办公用房的使用年限、损坏程度、使用功能调整等因素,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省管理局提出维修申请:
1.经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2.室内装修破损情况严重,水、电、消防、空调等各系统严重老化,影响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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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办公用房调整或搬迁等其他原因确需维修的; 4.房屋距上次大修或装修10年以上确需维修的。 第二十五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 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 保密等要求;应严格执行标准,严禁超标准装修;应按规定 程序依法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 关规定,择优选择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 商,确保取得实效。
第七章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多部门单位共同使用的楼宇或办公区应组建共管协调机构,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党政机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按照 “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立足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 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科学的管 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级党政机关超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 的,应予以腾退。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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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到期后按照“谁出租(借),谁收回”的原则及时收 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 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超标准腾退的办公用房、收回的出 租出借办公用房以及闲臵的办公用房均应移交省管理局用于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九条 省级党政机关不得自行处臵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和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对确实不适合办公的,由省管理局批准后调整使用功能,按规定程序进行处臵。 第三十条 企业占用的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并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省管理局批准后可继续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企业已自建或购臵办公用房的,应将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及时腾退。
第三十一条 省级党政机关主管的协会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面积标准进行核定,符合规定的可继续使用,超出部分应予以清理腾退。省级党政机关主管的协会其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以清理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省管理局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协会占用的省级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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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与党政机关脱钩的协会,应及时清理腾退所占用的机关 办公用房。
第三十二条 省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完善省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逐步推进物业服务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标准。
第八章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臵、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第三十四条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严禁豪华装修,不得配臵高档办公家具、用品,不得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原则上 只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 排办公用房的,须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由兼职单位提供 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 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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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 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未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 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 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单位任职的, 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 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 公用房。
第三十七条 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 办公用房应在2个月内腾退。
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情况应单独造册,报省管理局建立台 账的同时,报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省管理局要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并通报检 查情况,督促落实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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