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备案流程(3)

2019-05-18 18:59

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带《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受理人员核对施工承包人核销内容后,将合同核销栏数据录入电脑,办理该合同核销手续,并备案合同核销栏上签字盖章,对应的项目经理承接项目注销手续同时完成。

2、施工总承包合同履行完毕后,由施工总包单位在施工合同备案手册的核销栏上填写核销内容,合同双方盖章确认,7个工作日内,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带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受理人员核对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中记载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是否已经全部销项,总承包合同结算价格与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如有工程核算审核合同登记数据)是否相一致,如果一致,将总包合同核销栏目数据录入电脑,办理该总包合同核销手续,并备案合同核销栏上签字盖章并收回施工合同备案手册存档,对应的项目经理承接项目注销手续同时完成。

施工合同的备案核销,按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总承包合同的次序核销。 五、其他事项

(一)园林绿化项目合同的备案

园林绿化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以及相对应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登记工作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实施,其他合同按本操作程序实施。

(二)保密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

纳入保密工程管理的项目所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的登记备案工作由市受理服务中心实施。

(三)一体化发包项目合同的登记备案

采用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的项目,如分别签订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时,使用沪建合同01、02、06表,分别按要求登记备案。

如签订一份合同的,合同登记备案时,使用沪建合同09、10、11表。勘察、设计一体化合同按设计合同登记要求登记;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和设计、施工一体化合同,按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备案。

(四)《诚信手册》业绩查询和打印

合同登记备案数据自动转入企业业绩数据,按照《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以电子版本为准的要求,企业业绩等诚信记录可在网上查询,建筑业从业企业可凭《上海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查询本企业业绩等诚信记录。为方便企业,《诚信手册》除首次申领企业诚信手册打印企业基本情况外,《诚信手册》业绩等内容不再打印。

(五)建设单位信息查询

提供建设单位项目合同登记备案记录查询,建设单位可凭《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卡》上的报建编号和卡号,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 网站(www.ciac.sh.cn)查询本单位项目的全部登记备案合同的基本信息。

(六)本操作程序与原登记备案办法的衔接

2006年9月1日起签订的,属于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文件规定必须合同登记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均按本操作程序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2006年9月1日前签订的,未按原登记备案办法登记备案的合同也必须按本操作程序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2006年9月1日前已按原登记备案办法备案的施工总包合同,施工总包单位按本操作程序要求进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向项目所在地合同登记备案部门领取施工合同备案手册。

2006年9月1日起,发出中标(交易成交)通知书的项目合同登记备案纳入项目管理流程控制,按照“前事未完、后事不办”的原则,设定管理节点。

(七)档案管理

按照“谁登记备案,谁管理”的原则,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应做好登记备案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各登记备案部门应建立合同登记备案材料存放的固定场所,制定具体归档、调阅、销毁等档案管理制度。合同登记备案材料保管期限暂定为项目竣工备案后2年。

(八)登记表名称对照 沪建合同01表 沪建合同02表 沪建合同03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登记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登记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表

沪建合同04表 沪建合同05表 沪建合同06表 沪建合同07表 沪建合同08表 沪建合同09表 沪建合同10表

沪建合同11表 沪建合同12A表 沪建合同12B表 沪建合同13表 沪建合同14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登记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备案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备案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合同登记备案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表 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数据变更办结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登记核销单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单

关于改进后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注意事项

根据《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方法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操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6)第097号),现就有关实施中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主体发生变化

原来的合同登记备案办法是由建筑业从业单位(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合同后,到建筑业资质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主要用于企业的业绩管理(俗称:业绩登记)

改进后的合同登记备案办法是由建设工程合同发包方,到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部门登记备案,主要做法如下:

1、由建设单位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由建设单位到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部门登记备案。

2、由总包单位分包的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由总包单位到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部门登记备案。

二、合同登记备案受理地点发生变化

原来的合同登记备案办法主要做法是勘察、设计、监理及咨询合同由市资质管理部门登记。施工企业按照管理权限,二级企业以上向市资质管理部门登记,三级以下企业向企业注册地建管部门登记。

改进后的合同登记备案办法在原来基础上推行施工合同按照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的方式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1、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合同到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中心)登记。

2、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到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设工程合同备案部门登记备案。

3、跨区(县)建设的建设工程合同到市受理中心登记备案。

三、合同登记备案的时限发生变化

原来的合同登记备案办法对合同签订后,何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没有明确的规定。

改进后的合同登记备案办法明确要求: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部门登记备案并合同登记备案纳入项目管理流程,按照“前事未完、后事不办”的原则,设定管理节点。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 在项目施工招标(发包)前,必须完成相应的勘察、设计合同登记。 2. 在安全质量监督报监前,必须完成相应的施工、监理合同登记。 3. 在项目竣工备案前,必须完成相应的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的合同

登记备案核销。 4.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按时登记备案的合同为准。

四、增设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合同登记备案核销

造价咨询中的工程结算审核合同、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总包、专业分

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由原登记备案人向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核销手续。同时,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该项目上执业工作完成。

五、采用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合同登记、备案采用计算机网上数据申报与书面合同登记、备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登记人通过网上申报,打印登记备案表后,携带书面材料,到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备案,资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启动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电子版

采用改进后合同登记备案办法进行登记备案的合同数据自动转入企业业绩数据,按照《诚信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以电子版本为准的要求,企业业绩等诚信记录可在网上查询,建筑业从业企业可凭《上海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卡》的企业编号、标识码,通过“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查询本企业业绩等诚信记录。为方便企业,《诚信手册》除首次申领企业诚信手册打印企业基本情况外,《诚信手册》业绩等内容不再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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