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机、计量槽、助剂调配釜、过滤器、设备清洗液储罐、产品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等。
(4)微乳剂
应设:制剂调配釜、母液调配釜、计量罐、设备清洗液储罐、软水制备装置、热水加热循环装置等。
(三)鼠药加工
毒饵应设:螺旋送料机、混合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等。 (四)卫生用药 1.盘式蚊香 (1)蚊香坯生产
应设:粉料均化过筛机、糊化反应锅、粉料搅拌机、全自动蚊香成型机、烘干设备等。
(2)蚊香生产
应设有自动喷药机(喷药处安装负压排气装置)。 2.液体蚊香
应设有调制釜、自动灌装设备。 3.气雾剂
应设:调制釜、灌装机、加盖机、加气机、水浴检漏设备、防爆加气室、地排风设施、溶剂贮罐(易燃易爆)、推进剂贮罐(易燃易爆)等。
4.电热蚊香片
应设有调制釜(有的企业直接购进电热蚊香液)和自动滴加设备。 5.其他卫生用药(片剂、球剂等) 应设自动成型机和下脚料回收装置。 (五)产品包装
1.液态产品(大包装除外)
应设:全自动灌装机、旋盖机、封口机、喷码机、贴标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
2.固态产品(大包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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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粉体定量包装机、自动封口机或自动缝口机、喷码机、自动捆扎机或自动胶带封箱等。
(六)其它配套生产设施 1.循环冷却水系统
应设有:循环水池、循环水泵、凉水塔等。 2.冷冻系统 应设套制冷设备。 3.变配电系统 应设成套配电设备。 4.工艺、仪表用气
应设:空压或空分设备、缓冲罐、气体净化、干燥、气柜等。
三、产品和生产工艺要求 (一)限制发展产品
1.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原药。
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等。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不得新建和扩建其生产能力。 2.现有能力已过剩的农药原药。
有机磷类、有机氯类、氨基甲酸酯类、沙蚕毒类、卫生用拟除虫菊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酰胺类、三嗪类、磺酰脲类除草剂,三唑类、代森、福美类杀菌剂,以及磷化铝、阿维菌素、甲氨基阿维菌素及其盐、吡虫啉、百菌清、多菌灵、溴甲烷、百草枯、草甘膦、2,4-滴及其盐或酯、2甲4氯及酯、复硝酚钠(钾)、肉毒素等。
除有重大技术革新的项目和新品种外,不得新增生产能力。 3.其他限制品种。
以下品种不得新增生产能力:三氯杀螨醇、五氯酚、五氯酚钠、林丹。
(二)要淘汰的落后工艺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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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1)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
(2)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3)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三氯杀螨醇工艺 (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4)农药粉剂雷蒙机法生产。
2.落后的产品
包括:除草醚、杀虫脒、七氯、毒鼠强、氟乙酰胺、氟乙酸钠、二溴氯丙烷、治螟磷(苏化203)、磷胺、甘氟、毒鼠硅、毒杀芬、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及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的滴滴涕、六氯苯、氯丹、灭蚁灵等。
四、环保设施 (一) 污染物收集 1.固体废物的收集
(1)废物收集场所的地面应硬化、防渗处理,四周建围堰、采取防雨措施;
(2)蒸馏残液要从工艺装置直接装桶,由本企业或送有资质的单位焚烧处理。 2.液体废物的收集
雨水、生活污水和生产污水分别收集。
(1)雨水通过道路两旁雨水排放系统收集、排放; (2)生活污水通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并排放到污水处理场; (3)含特征污染因子的生产废水必须在车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设施的接受标准后,才能进入污水处理设施; (4)其它液体直接装桶待处理。 3.气体废物的收集
(1)原药生产的工艺生产装置尾气经排放系统进入处理装置; (2)加料和出料不能密闭的部分区域,设置负压排气设施,排出的废气集中送到尾气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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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有机溶剂或有粉尘的加工装置应该密闭,不能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排风设施,排出的尾气集中处理。 (二)污染物处理 1.固体废物的处理
(1)不属于危险化学品、无回收价值的固体废弃物,送填埋场处理。
(2)危险废物、废弃包装物等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2.液体废物的处理
(1)预处理:采用隔油、氧化、吸附、化学絮凝、沉降、酸碱调节等方法。
(2)生化处理:采用厌氧、好氧、兼氧处理工艺。 (3)高浓度难降解有机废水:应采用焚烧的方法处理。 3.气体废物的处理
(1)酸/碱尾气:应设回收装置,无回收价值的应用碱/酸吸收,洗涤废水进入处理系统。
(2)含有机溶剂尾气:采用冷却或深冷/冷凝等方法回收 (3)含其它不凝气体(主要包括硫化物、溴化物、氰化物、其它氯化物、氟化物等):采用氧化吸收等方法处理。
五、质量保证体系 (一)仪器设备
检测仪器应满足企业全部产品标准、中间控制及原材料检测需要。主要仪器有:
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分光光度计、旋光仪、红外光谱仪、粘度计、熔点仪、pH计、电子分析天平、水分测定仪、冰箱、烘箱、离心机、滴定管、恒温设备等。
特殊要求仪器:高倍显微镜(病毒、微生物农药生产用)、烟尘采样仪(烟剂和盘式蚊香生产用)、盘式蚊香自动计时器、粒度分布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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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量保证
1.有质量保证制度和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2.在用法定计控器具应按规定周期检验合格。 六、安全卫生
1.应配备符合生产性质的消防器材; 2.根据生产需要配备相应的防爆设施; 3.应采取防静电、避雷等防护措施; 4.根据生产要求,应有通风及强排风设施; 5.生产车间内安装洗眼器及紧急喷淋设施; 6.应培训相关急救人员;
7.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等须得到相关部门许可; 8.企业应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明确职责,实行分级管理。
9.企业发生各类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事故损失,按事故分类和等级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理;
10.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定期检查维护,保持状态完好;
11.按有关要求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 七、人员要求
(一)企业主要管理人员
农药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熟知《农药管理条例》及相应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产业政策。
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二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一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其中一级生物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具有二名微生物、植物病虫害、药学、生化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
(二)工程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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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五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二级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具有化学、化工、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并具有二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操作人员
从事一级农药生产的工人,应是化工、生化等相关技校以上毕业,或至少经过一年上岗前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
(四)检验人员
农药生产企业应至少有二名大专以上分析类专业毕业,或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检验人员。
(五)专职安全及环境保护人员
一级农药生产企业应具有经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培训学习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从事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专职人员。
(六)特殊岗位人员
某些特殊岗位,如高压、电气、焊接、起重机、电梯、铲车、危险品运输等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应培训,并通过相关部门的资格认证。
以上各类人员应有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并具有相应资格证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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