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纪委和国家监察部的一封信(2)

2019-05-18 19:43

的利滚利后,当年一笔微不足道的鲜花费用,如今,已经超过了法国人全年的教育经费。无奈之余,法国人只好请求奥地利放弃催款,并承诺今后一定在教育事业方面尽力给奥地利提供帮助。这个故事说明,即使过去了几百年,即使经过无数次政权更替,一个国家领导人作出的承诺也要兑现,而不能言而无信。

五、胡主席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温总理也说:“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有关部门无端否定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待遇,是很不公平的。如:

1、某人从军33年,特级飞行员,任航空兵师长6年多,转业后任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纪委书记,退休时养老金比其曾在政府部门工作的前司机还少近千元。这是因为,对转制前为上海工业局机关工作人员,有关部门为其推出“分段计算”养老金的特殊政策,以照顾其切身利益少受伤害。但是,对军队师团职转业干部却没有什么部门来关心了。真是天差地别,冰火两重天!

2、某人曾任空军正团职干部多年,后转业到企业工作,其妻子随军后一直在部队印刷厂当工人。退休后,妻子退休金比丈夫高出许多。因为民政部门下发有关规定,部队工厂工人退休可享受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待遇。

3、某人是从军22年的团职干部,在部队多次立功受奖,转业进某大型国有企业后遭遇人员分流,被以约7万元买断工龄而失业。而与其参加工作和被单位人员分流时间差不多的某政府机关人员,分流时不仅拿近15万元经济补偿,还由正科级高套一级,每月拿3000多元退休金,目前已加到近5000元。

4、根据有关规定:被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死亡后没有抚恤金,只有相当于2个月的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丧葬补助金。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病故前20个月工资计发。

师团长的养老金还不如政府部门司机、门卫和清洁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补助费)也如此“天地悬殊”,这不是对军转干部的“尊重”和“优待”,也不是我们终生为之奋斗的“公平正义”。

六、据网传,目前有关部门内为应当如何解决军转干部问题争论不休。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像有关部门声称的那样复杂。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十分明确,军转干部依法维权的诉求十分明确,只要老老实实落实中央既有政策规定就行了。

1、胡主席强调,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依法保护群众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造成军转干部依法上访的“源头”,是有关部门违法行政,践踏中央关于军转干部政策规定的严肃性,践踏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因此,要从根本上有效解决军转干部问题,首先要纠正有关部门违法行政的错误,拨乱反正,恢复军转干部法定的身份待遇,把被颠倒的东西再颠倒过来。

2、当年,邓小平同志以“拨乱反正”的政治家的胆略和勇气,为受林彪路线迫害被错误处理的41万多名部队复员干部平反昭雪,将复员改办为转业,恢复了干部身份。现在,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坚信,以胡主席为首的党中央也会以当年邓小平同志以“拨乱反正”胆略和勇气,为90多万被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恢复法定的身份及相应待遇。

3、国家人社部部长尹蔚民声称:“企业军转干部要求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肯定不可能!如果给他们落实一个身份两个待遇,把他们改办过来,等于改革失败,这个烧饼不能翻。”这种说法是完全错误的!胡主席在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我们及时总结改革的经验,对的就坚持,不对的赶快改,新问题出来抓紧研究解决。?如果按照尹部长说的那样去做,搞错了也不能改过来,只能在错误的道路上滑下去,岂不是要把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误导到邪路上去?!

4、人社部官员在答复某人大代表质询时声称,“解困工作长效机制已经建立┅┅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对此表示满意”。请人社部出示调查结果,并具体说明是何时、委托什么机构、在何省市、以什么方式调查的。如果没有进行任何调查,仅仅是拍脑袋拍出来的,这不是欺骗又是什么?中央关于军转干部的政策规定好比一栋房子,解困好比一把雨伞。虽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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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都可以为军转干挡风避雨,但两者有天壤之别。剥夺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待遇,好比将中央给军转干部可以挡风避雨的房子强行拆除;为军转干部解困,好比给已被赶出原本可以挡风避雨的房子,不得不在风雨交加中饱受磨难的军转干部送一把雨伞。用一把雨伞取代一栋房子,这公平吗?有关部门还坚持说“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对此表示满意”,不是自欺欺人吗?四川省军转干部推选5个代表,对包括成都、绵阳、德阳、广元在内的15个地市156家企业进行调查,应参加人数2457人,实参加人数2223人,约占应参加人数的90.48%。未能参加的原因:因年老多病并神志不清;迁居另地无法联系等。其中:回答满意和基本满意17人,占参加人数约0.76%,理由是军转干部永远跟党走;不满意和强烈不满意2206人,占已参加人数的99.24%,理由是非法剥夺国家干部身份,与转业到党政机关军转干部待遇相比差距悬殊。

5、2000年5月9日,胡主席在《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会议》上强调:要?自觉维护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为被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恢复法定身份和“解困”,两者的含义有本质的不同:前者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后者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前者讲诚信、兑现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后者不讲诚信、背弃党和国家的庄严承诺;前者有明确的比照对象和确定的标准、主观随意性小,后者没有明确的比照对象和确定的标准、主观随意性大。有关部门以所谓“解困”取代中央关于军转干部法定身份待遇的政策规定,就是践踏“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就是将有关部门“违法行政”合法化,这是非常错误的。

6、《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 8条规定:“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第 24条明确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依法撤销”和《国发[2010]33号》上述规定,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撤销“有超越权限或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有关文件或有关文件条款。

7、国家原人事部和现在人社部以及各省市人社局内负责军转安置工作的部门,本应是为军队转业人员服务的部门,维护军转干部合法权益的部门。但是,在军转干部依法维权过程中,这些部门中的一些人却充当了压制军转干部依法维权的“马前卒”。究其原因,除了国家有关部门不当下发了一些“违法行政”的文件如“统一口径”外,还与我国某些方面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有直接关系。根据胡主席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建议借鉴美国经验,成立“退役军人事务部”,主管转业军人事务;成立“退役军人协会”,维护转业军人的合法权益。

20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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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 8条规定:“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和废止”。第 24条明确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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