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四、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1、强化招投标各方主体责任追究。
逐步建立各方建设主体的责任追究机制,明确各方主体的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追究,促使各方主体切实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制度。
2、强化对招标人的责任追究。
对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在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故意抬高或压低最高投标限价、评标过程中干扰或误导评标专家、泄露有关名单(投标文件)等应当保密的信息进行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操纵招投标结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暂停该项目代理机构3-12个月参与我市代理项目的比选资格、暂停该项目组代理人员6-24个月从事我市招标项目的代理从业资格,对情节严重者,可暂停其在我市建筑行业的从业资格。
3、强化对评标专家的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评标专家的信用档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动态监管和实施必要的清出机制。对涉及违法违规的专家,计入其个人信用档案,情节较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依法应招标工程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专家库成员资格;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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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委员会成员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对投标人的责任追究。
对投标人通过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有围标、串标行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类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严肃查处;对投标人有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招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等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管人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对于招投标活动现场监管人员及现场工作人员有策划或唆使依法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故意刁难、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各类行为,应责令其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在招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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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
技术要求的项目类别
一、房建项目
⒈以国际性活动为主的大型公共建筑。
⒉有全国性意义或技术要求特别复杂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⒊高大空间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
⒋30层以上或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含30层和100米) ⒌单体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投资2亿元以上的公共建筑。
⒍地下工程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及附建式人防建筑。
⒎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 二、市政项目
1.城市快速路、城市地铁、轻轨、停车场(库)工程; 2.大及特大桥工程(多孔跨径总长≥100m ,单孔跨径≥40m) 3.长及特长隧道工程(长度>1000m); 4.互通式立体交叉工程;
5.大型复杂给排水管线,非开挖施工管道,大型泵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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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等构筑物,净水厂,污水处理厂工程;
6.垃圾系统工程及综合处理与利用、焚烧工程; 7.涉铁路、公路的穿越工程(桥涵、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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