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苗笔记-卫生法规(全)

2019-05-18 20:33

卫生法规

健康----卫生法规基本原则

第十节 执业医师法

1998年---通过,1999年5月1日实施 一、考试和注册

1、考试条件:1)执业医师: (1)本科5年,试用期满1年。

(2) 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3年),试用1年助理,工作满二年

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试用期1年助理,工作满五年

2)、助理医师:(1)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

2、注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师资格证→执业医师证 医师资格证:卫计委发。

3、准予注册: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

4、不予注册: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1)刑罚不满二年

(2)吊销不满二年 中断执业2年

个体行医续在医院干满5年。 5、注销注册:(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不合格 (5)中止执业满二年。

6、被注销有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 7、不予注册有异议-----15内上诉 二、执业规则

1、医师权利: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

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

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

疗设备基本条件。 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

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

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权利:应得的、被动的、“享有” 义务:应做的、主动的、“遵守” 个人隐私是权利,患者隐私是义务

3、患者的权利 :1)生命权—便利,获得条件,接受条件,质量 2)身体权 3)知情同意权 4)自主决定权 5)隐私权 6)名誉权 7)赔偿权 4、医师执业规则:1)不得索贿受贿 2)服从调遣 3)按规定报告 5、执业助理医师----乡以下的可以自己做主 6、不属于超范围行医:紧急情况 四、考核和培训

考核:卫生局委托医学会或者医院组织

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接收教育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吊销证书(执业医师证书);

医师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 五、法律责任

大夫犯错:轻者警告,重者暂停,情节严重的吊销执照。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抢救延误;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

记忆:6个月--1年:违规出事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

签字造假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违规使用药械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牟利;

乱试、乱说、乱收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不服从调遣,不报的

2.(合法大夫不罚款,非法行医罚10万,有损害才赔偿)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一、概述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副本《医疗机构登记许可证》 有床位、有注册资金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床位不满100张-----每年校验1次 大于100张----------每三年校验1次

2、医疗机构职业要求: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

收费标准----挂于明显处 2)不得擅自扩大业务范围----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项目 3)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4)加强医德教育

5)佩戴标牌上岗---姓名,职务/职称 执业规则:对危重患者立即抢救

患者知情同意书:患者清醒,患者签字;患者昏迷;家属签字;患者昏迷又无家属,找主管院长签字。

第十二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一、概述

2002年4月4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责任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医疗事故核心:必须在医院内发生,医疗诊治活动中。违规在前,出事在后。 有证没批准或无证:非法行医。公安局管

1、医疗事故分级和依据: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重度残疾的(植物人);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

重功能障碍的;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

般功能障碍的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记忆:1死2中3轻4伤

2、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因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补记时间6h;

发现医疗事故或有可能有医疗事故---向科主任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或2

级以上事故。 3、尸检时间:

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死者近亲属同意签字 提出尸检:5天内告诉你---准备材料,上交材料---10天,45天—出据鉴定书 鉴定部门:医学委员会

4、紧急情况,紧急处理,不属于医疗事故。包括①紧急情况紧急救助②患者本身特殊体质③不可抗拒力。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1)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2)患者体质特殊 3)无过错输血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

知道或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之日起1年内

5、医疗事故赔偿:1)残疾生活补助费:30年;60周岁以上---15年,70周岁以上—5

年-----最高75岁,最长30年,谁先到谁算 2)被抚养人生活费:16周岁

3)误工费:有工作的3倍,没工作的1倍。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不超过6年。残疾---不超过3年,不超过2人 6、处罚: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吊销执业许可证 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第十三节 母婴保健法

1、婚前医学检查包括:1)严重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指定和法定的文字游戏)--艾麻(麻风)梅林—

禁止结婚

3)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有严重遗传病,先结扎,再结婚。

2、依法终止妊娠: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3、技术鉴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省、市、县三级 产前遗传病诊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节 处方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4日发布了《处理管理办法》 1、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空白化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2、开具处方要求:当日有效,不超过3天。

不超过7日量,急诊---不超过3日量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印鉴卡 一类精神药品:

门诊普通人:每张处方1天,缓释剂7天。

癌症疼痛病人:每张处方不超过3天,缓释剂不超过15天。 3、处方保存:白方保存期限---1年; 绿方第二类精神药—2年;

红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年。 助理医师处方权-----乡级卫生医院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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