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3)

2019-05-24 09:57

日本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在其相关法律制度规范下完成的,就立法而言,自成体系。其立法工作起步于战后初期,形成了目前的一套完整配套的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

1.对中小企业采取专门立法的方式,凡是涉及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问题,基本都在中小企业立法体系中解决,覆盖了中小企业稳定经营、企业结构、现代化、组织化、团队化等方面。包含涉及中小企业金融的法律、关于促进中小企业现代化和升级的法律、关于保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获得市场机会的法律、关于中小企业组织化的法律、关于中小企业针对指导活动的法律、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稳定的法律。

2.在立法体系中,既有基本法,又有一系列涉及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方面的专项法律。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的实施体制依法有序。通过中小企业立法,日本建立了一套专门制定和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组织结构体系和政策运行机制。依法设立统一的中小企业政府机构,即通产省中小企业厅,主管中小企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管理和指导专门的中小企业事业机构;依法设立各种专门的负责实施中小企业政策业务的事业机构;通过有关立法和政策的引导和支持,将中小企业的民间社团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吸引到积极参与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这套组织结构由于是依法设立,依法行事,因此,在中小企业政策的运行过程中,基本实现了责任明确,顺序分明,相互协作,运作高效。总之,通过立法体系确立的这一机制,保证了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为中小企业的创业、经营及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3.中小企业立法属政策性立法,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强调灵活性和诱导性等特点,中小企业立法一般不设法律责任的章节或条款,立法的侧重点在不断调整。日本中小企业立法中,既贯穿着保护弱者、防止大企业排挤吞并、提高中小企业素质的指导思想,同时又结合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不同类别的中小企业分别予以程度不同的扶持,使中小企业立法的目标和内容始终与国家的产业政策保持同步,使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的积极作用得到比较充分的发挥{3}.

可见,日本关于中小企业保护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和完备,很好地促进了其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之不足及发展建议

中小企业的迅猛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强劲动力之一,但在其发展中也明显存在困难和问题。正确认识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特别是结合国外的相关法律政策,联系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中小企业法律保护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一)从法律制度整体体系看,对中小企业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备

如前所述,中小企业法律保护的完整性在发达国家(如意大利、日本)都十分突出,而在我国尚处于不完善阶段。虽然《中小企业促进法》起到了基础法律的作用,但配套的鼓励、优惠、救济等法律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基础性法律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从保护中小企业的基础性立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本身看,存在依赖相关政

策、行政法规、规章的倾向,而政策本身的灵活性削弱了该法的作用

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从企业划分标准、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我们看到了较多的依赖政策、行政法规的痕迹。如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企业工作的部门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在组织机构设定中也较多依赖各级政府部门,并赋予政府制定具体的地方政策进行地方中小企业保护。这样虽然有利于操作,但也较多地受到政策的左右,甚至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该法的法律效力。

(三)法律制度中鼓励、优惠条款等较为笼统,不利于在实践中真正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

无论是起到基础性法律作用的《中小企业促进法》,还是相关的制度规定,大多将鼓励、优惠等制度设定得有较多的弹性,而不是类似意大利相关制度那样设定的特别具体,如各种固定名称的基金及其基金扶持的条件,而是设定了基金,但基金的范围较为广泛,为操作预留了较大的空间,对针对性要求较高的中小企业的保护是不利的。

(四)关于社会服务的规范不足

无论是日本还是意大利、欧盟,都十分强调中小企业法律保护中的服务,并较为强调中介组织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而我国相关立法对中小企业的服务尚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关于中介组织的服务,应该说是我国中介组织发育不足在中小企业保护领域的必然体现。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经济实力的现实局限性,中介组织服务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其发育不足的不良后果在中小企业保护中表现得更为突出。

(五)《反垄断法》中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不足,增加了侵害中小企业利益的可能

由于《反垄断法》仅仅从原则层面规制了行政性垄断,在执法中尚未涉及(不多的涉及也仅仅停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有的程度),为行政性垄断的蔓延预留了较大的空间,而在行政性垄断中,受益的基本是大型企业,所以中小企业的利益发展令人担忧。

(六)中小企业保护立法中行政主体“法律责任”的缺失,不利于中小企业的保护

虽然我们看到日本等国家在中小企业保护立法中并未更多地涉及“法律责任”部分,甚至在日本的相关基础性立法中特别强调政策性、灵活性及诱导性,而未规范“责任”部分,但结合我国的实践情况,我们不难发现,在我国的立法中,赋予了行政主体较多的职能,而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就是通过这些职能实施来保障完成的。如果行政主体行使职能缺乏监督和规范,行政主体没有责任,缺失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制度,那么,中小企业保护就成为空洞的条文,其现实作用会有很大的削弱。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制定配套的立法,形成体系完整、内容充实的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制度;

2.虽然在中小企业保护法律中必然包含政策,政策的作用力也较大,但在具体法律条文设计中应该加强操作性条款,强调法律本身的强制及规范性;

3.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明确优惠、鼓励条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

4.从机构、活动原则等角度规范社会服务,加快我国中介组织的发展,使其服务于中小企业;

5.在未来颁布的《反垄断法》实施细则中,规范行政性垄断,真正打击行政性垄断,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6.在中小企业保护立法中增加“法律责任”部分,特别是与政府职能设定的条款相对应,并具体设定救济制度,从而保障中小企业利益,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总之,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中,在我国参与的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中,中小企业的作用在与日俱增,对中小企业保护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备。我们要注重向发达国家特别是中小企业法律保护较为完备的国家借鉴、学习,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当然,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不仅要在法律层面得到提升,更要努力创建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宏观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及全民对中小企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形成良好的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切实转换中小企业的宏观管理机制,转变政府职能,做好中小企业发展、经营管理等宏观政策的制定、执行、监督、指导、服务等工作,营造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使中小企业的援助走上法制化轨道,形成有利于各种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按照国际惯例,重点扶持中小企业专业区、服务联合体、社会化服务系统的建设和发展。

【注释】作者简介:贾平(1966—),女,黑龙江人,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1]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3条。

[2]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条。

[3]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3条。

[4]笔者:当然,这里讲到的垄断行为规制并非仅仅针对大型企业而言,只是在经济生活中较多的时候大型企业更容易实施,笔者在此强调对中小型企业的保护仅仅是从现实的法律实施层面阐述。

[5]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5条。

【参考文献】

{1}李寿平。略论欧洲联盟的环境与贸易政策及其启示(J)。法学评论,2005,(3);何

志鹏,欧洲联盟体制内的发展权(J)。当代法学,2007,(1);韩立余。欧盟合并控制法的根本变革(J)。当代法学,2005.(2)。

{2}罗智敏。意大利对普遍利益的司法保护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比较法研究,2006,(1)。

{3}道重隆(日),马欣。日本中小企业立法演变及新动向(J)。当代法学,2001;李玉潭。日本新《中小企业基本法》评析(J)。当代法学,2002,(12)。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贾平

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原因分析

1、社会整体法律环境不强以及诚信意识较弱

很多企业法律风险是由法律环境及社会诚信意识决定的。例如我国很多法律尚不完善,不健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公正,这容易导致企业在日常的活动中吃大亏。另外,合同向对方诚信水平相对较低导致违约、欺诈行为从出不穷,这是我们这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温床。 2、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够

企业的管理者经营者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在制定决策时唯追求利益最大化,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这样不但导致了企业的经济利益的上的巨额损失,甚至有的管理者经营者因此面临刑事上的风险而付出惨重的代价。随着我国法治化的推进,政府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市场竞争力度不断加强,交易方式也日趋复杂,作为规范企业行为的准则,法律对企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违反法律的后果也越来越严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大。此外,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对外贸易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国内企业对相关的国际规则、欧美日等经济大国的相关法律知之甚少,很多情况下也只能吃哑巴亏。长期以来,主流的企业管理理念中,法律工作基本上都没有进入企业的主流活动,企业法律工作在日益专业化的同时,也不断地边缘化,法律工作的价值难以体现。很多企业或者企业家在公司进行重大投资、重大的经营等活动中事先不经过法务人员或者法律顾问的审查等,倒是法律风险内控机制被架空。 3、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不足

据有关数据统计,欧美企业的平均寿命是40年,日本企业的平均寿命是30年,而中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7.3年,广大的中小企业(主要是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在正常经济时期,中国每年大约有100万家企业倒闭,这其中以中小型民营企业为主。(1)美国家为防范法律风险平均支出的比例占企业总收入的1%左右,而我国企业的实际支出还不足0.02%,而且其中以大型企业为主,广大的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支出就少之又少了。(2)从上面两组数据可以看书,中外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企业短命的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严重不足。 4、缺乏足够的专业人才

当然原因是多方面,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为缺乏足够专业的人才,我国的大学教育过于偏重理论,而实践型的人才明显缺乏,而这方面人才具有综合性的特点。我国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缺乏综合性法律专业人才。中小企业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不足。除了大型企业设有法务体系外,大多数的中小型企业没有专业人才的配备。同时,很多设有法务人员的企业对法务人员的重视程度不够,容易导致法务人员无法体现价值进而频繁流失的情况发生。

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部分政策法规

●2003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该法是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也是中小企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里程碑,它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2005年2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经济36条),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等36条举措。

●2009年9月1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件),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大财税支持、加快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有多项举措。

●2010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投资新36条),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2011年6月18日,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新标准覆盖面广、划分细致,充分考虑了各个行业的特点,有利于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2011年9月22日,工信部发布《“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该规划为我国首个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级专项规划。规划提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继续壮大中小企业板市场,积极发展创业板市场;制订实施细则,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市场;出台系列财税支持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营运成本等。

●2011年11月17日,财政部会同发改委印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包括企业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农机监理费等22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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