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清偿债务形成的坏账,应取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图片、音像、政府机关公告等。
第二十九条 坏账核销的程序
(一)各单位财务部门对于形成的坏账进行取证、提出报告并阐明损失的原因和事实,由本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确认后报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然后上报集团财务部。
(二)财务部收到各单位上报的坏账申报材料后,要进一步核实坏账的真实性及形成坏账的重要原因,经财务部和审计部审核后,报集团总会计师审批。
(三)集团本部的坏账损失,财务部确认坏账后,再经审计部审核确认,经总会计师签字后上报总裁审批。总裁批准后的坏账损失,由财务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账销案存制度,继续保留已核销债权的追索权。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辞退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二)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三)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四)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五)使用假印鉴章套取资金。
第三十二条 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应以业绩和应收账款的到期回收率结合考评,对在完成业绩额度考核时满足既定合同回款任务者视为考评优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应考评给予奖励;而无法完成者又无合理解释时,给予一定惩罚,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给予待岗或者调岗,造成重大损失,可参照上条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出现上述问题的所在单位负责人根据年初的上报的《应收账款限额表》进行考核,其结果将纳入该年度考核范围。对存在重大影响而隐瞒不报的单位领导应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集团财务部。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申请坏账核销审批报告
填制单位: 1、款项名称 年 金额:元 2、申请核销理由描述 3、证据清单 申报单位财务部鉴定意见 申请单位总会计师审核意见 集团财务部审核意见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集团审计部意见 负责人(签字) 集团总会计师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集团总裁意见 制表人:
附件二:
应收账款限额表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单位:万元
项 目 预计下年销售净额 预计赊销金额 预计收账费用 金 额 备 注 预计坏账损失率 预计坏账损失金额 预计应收账款周转率(或者次数) 填表人: 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