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政文〔2012〕37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号(2)

2019-05-24 12:39

系统联网,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对象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的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

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或由原有公有住房管理机构承担;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物业管理。 (五)退出机制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2个月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原租金标准的5倍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前,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出租(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于生活条件改善,收入标准已超出所申请保障方式收入要求的,可申请调整保障方式。原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可以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或腾退廉租住房后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原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的,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后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对弄虚作假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先收回住房,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的资格,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入户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行为。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处罚。 三、强化督查落实,完善后续监管 (一)强化责任主体

政府是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使用和售后资金监管等。梅列、三元区政府要根据项目属地原则,负责落实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确保项目有序实施。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高效、有序、公平、公正。 (二)建立考核机制

在申请审核过程中,各部门应通力合作,认真履职,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出具意见。各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按照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中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等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对在审核、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推诿扯皮、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的单位和人员,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向市监察局反映,市监察局应及时对反映情况进行核实、干预,并按照《三明市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暂行办法》(明委办?2011?10号)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三明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规定》、《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三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意见对当地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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