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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等。惩处的力度和效果非常之底,这导致了今后类似问题的再现。大小非的问题是中国股票市场一个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由于法律制度的缺陷,而导致了大小非在二级市场的疯狂减持,侵蚀了广大投资的利益。大小非、信息的披露以及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的缺失等问题都反映出法律监管存在严重问题。
3.2 上市公司存在的问题
从上面中国股票市场发展的里程来看,自2006年启动新一轮的牛市以来,股票市场经过一番猛涨之后,指数达到了6124点的历史新高,而这个新高犹如昙花一现,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上证指数从最高的6124点下跌到1664点,幅度之深历史罕见,更可怕的是A股几乎无一幸免,个股价格普遍呈腰斩状态,跌破净值的个股比比皆是,成交量极度的萎缩。为什么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我们的股票价格会出现如此巨大的振幅?我国股市的这一轮下跌简单的归咎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是不客观的,我认为客观原因有,但更重要的是我们的中小投资者以及机构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公司抗风险能力缺乏信心。在制度不完善,市场还不成熟的状态下,上市公司并没有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上,而是如何的从市场“圈钱”。影响上市公司质量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 上市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缺陷
上市公司日常运作的监督机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名存实亡或者说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独立董事的人选方面没有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实行,在很多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并不“独立”,而是与上市公司存在很多的利益关联,直接影响到对公司日常监督的效果,从上市公司资金“黑洞”频频曝光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花大量精力建立的内部监督机制,很多时候只是“纸上谈兵”而已。公司治理结构的混乱,更容易导致约束机制不健全,内部监督形同虚设,最终导致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得不到保证。 3.2.2 中小股东权利的缺失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治理以及参与没有达到相应的程度,很多的中小股东虽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但是却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公司的运作不十分清楚,只是关系公司的股票价格高低,而没有真正享有到作为公司股东应该有的权利和应该执行的义务,以至公司大股东对公司的决策权过大而导致的决策失误。导致这种状况出现的原因是小股东权利行使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小股东“人微言轻”,难以左右大局。
3.2.3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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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问题,我国普遍存在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不满意的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财务信息,主营业务信息,公司决策或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等,从实际看,机构投资着或大股东无论从信息的获取,还是从得到信息的真实性方面都优于中小投资者,这就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大股东利用信息的优势侵占小股东的利益等问题频频发生。信息的获取途径也是主要的问题之一,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上市公司的信息,而中小投资者信息获取途径只有通过公司发布的财务报表、报纸、杂志等报道。
3.2.4 中介机构职业道德的缺乏
中介机构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责任,作为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监督机构之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审核,发布等过程中存在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直接导致中小投资者接受的信息存在虚假的成份,致使中小投资者或者对信息没有很好鉴别能力的投资者作出错误的决策。究其原因,虽然中介机构在各司其职的时候,失察、失言、失职、失德的事件履见鲜,但有关部门对其课以重罚甚至吊销其中介机构资格十分罕见,连向市场主体道歉的声音都难以听见,这不能不说是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缺憾。没有一点“怕”感的中介机构,自然会把责任和操守丢弃一边,也自然会把更多的投资者的利益丢弃一边。如果说,上市公司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基石,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讲,中介机构则是遴选石料的“石匠”,这是制度性保障,也是非常重要的“关口”,如果“关口”都缺乏保障作用,那么,对于股票市场的伤害无疑是巨大的。因此加强中介机构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约束是十分重要的[12]。
3.3 机构投资者存在的问题
3.3.1 存在操纵市场行为
在中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具备天生坐庄的资源条件。机构投资者自身资金雄厚,可以通过高息拆借、委托经营等多种手段,使大量资金进入市场。同时其在信息获取、处理与分析上具有明显优势,且机构投资者可以与上市公司联合,利用上市公司业绩的内幕信息操纵股价,做庄股市。2000年10月的“基金黑幕事件”首次公开揭示基金业务存在“对倒”、“倒仓“等操纵市场的行为。 3.3.2 短视行为较为严重
目前,中国的机构投资者还不是典型的长期战略投资者,其资产组合显示出买卖行为频繁,短视行为较为严重。一种典型的短视行为表现为正反馈交易,追涨杀跌。这一点在2007年及2008年上半年表现最为明显。随着2008年上半年沪深股市的狂跌,2008年第一季度金融指数的跌幅高达41.61%,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更是跌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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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2008年第一季度报报出后,投资者惊悟,基金第一季度减持最大的行业就是金融。金融、地产作为两市权重最大的两大半快,基金在6000点之上仍疯狂的买入,制造出一个又一个蓝筹泡沫,然而在2008年6月上证指数跌近3000点附近时,基金却选择不计成本地抛售,致使最高46元的招商银行剩下仅有23元,最高40元的万科也仅有16.50元等惨剧频频出现。 3.3.3 羊群行为较为普遍
中国机构投资者的羊群行为主要体现在行业集中度和个股集中度方面。从2002年至2008年,证券投资基金投资A股的重点仓位顺序依次是制造业和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仓储业、水电煤业、采掘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2006年市场资料中也可以看出,2006年新老基金纷纷高配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机械设备、金属非金属等几大热门行业:从个股角度而言,基金的前十大重仓股又高度集中在上述行业的一部分业绩优良的股票上,如中国联通、中国石化、招商银行等。机构投资者羊群行为表现的另一个方面是在市场操作方面,买入和卖出都比较趋同。
4 促进中国股票市场稳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4.1 健全法律监管体系及加大处罚力度
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就是一个法制的市场,就经济活动中的权利而言,法律制度可以被视为一种限制和约束人们权利欲的工具,对市场行为主体而言,如果市场行为主体的权利过度膨胀,也将损害其他平等主体的权益,因此,建立健全股票管理法规体系是一国股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股票市场的发展一般都经过了“问题——反思——立法”这样一条法制规范化道路,而新兴的中国股票市场则没有必要等股市出现大的波动或挫折再来立法加以规范,可以在借鉴他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股票市场的现状以及对前景的客观分析来完善市场的法律法规,使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有法可依,尽量避免亡羊补牢的情况出现,首先,法律要有前瞻性和全面性,能够给股票市场发展留下充分的空间;其次,对于当前不适宜实施的法律条款,可由证监会另行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当形势发生变化时,立法部门可以对法律条款中有关部分作出补充性解释,而不必重新修法,以节省立法成本,可以这样认为,健全的法律体系是稳定股票市场的基础。
加大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及处罚力度,在证监会下设置专门调查、惩戒机构,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调查、惩戒程序和措施,最重要的是把这个机构独立出来。一方面证监会要和司法机构建立全面合作的机制,及时有效地查处市场违规行为,提高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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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成本。由于当前违规者中法人占据多数,一旦出现重大违规,投资者应该获得的赔偿实际无法得到足额的赔付,而直接操作者常能逃脱惩戒,所以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经济乃至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证监会要会同财政部及证券协会,以年检等形式从事证券业务的事物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关键是对发现的问题执行一定要到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执行。
4.2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对策
上市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基石,其质量如何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安危,如果出现上市公司失控,屡屡发生违规行为和恶性事件,就会动摇证券市场的根基,上市公司的质量是证券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2005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将继续落实“国九条”,并指出“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这是根本”。
4.2.1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
独立董事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助于其切实履行董事职责,并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独立董事的专业性及其背景的多元化还有助于开拓董事会的视野,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好的建议。上市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董事会的成员构成进行调整,保证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同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独立董事能良好履行职责,就上市公司发展战略、业绩、资源等问题作出独立判断;特别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从而促进董事会切实加强对公司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责任意识,避免出现以往的公司董事会不顾中小股东利益,粉饰财务报表的行为。 4.2.2 提升中小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程度
首先,股权高度集中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要求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大股东回避、延期会议等,从而保证参会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达到一定的比例。其次,限制多数股东的表决权,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当持股数达到一定比例时,对该股东不再采用一般一票制,而是减少其投票权,以便中小股东意志得以贯彻。如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如果一般的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3%以上时,应在章程中对其表决权加以限制。最后,建立类别股制度,在国外公司法规中存在有“类别股”的概念。所谓类别股,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类种、不同权利的股份。
4.2.3 强化信息披露制度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加强信息披露,才能使股东、债权人、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等及时、准确、完成地获得信息。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和约束;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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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才能防止大股东利用内幕消息进行炒作、非法获利;对关联交易、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人员的薪酬、在职消费等事项的披露,才能防止内部人和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信息短缺且条理不清会影响市场的运作能力,增加资本成本并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广大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尤其是散户,往往成为股市中的“抬轿者”,损失惨重。长此以往,投资者将丧失对上市公司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信心。因此,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上市公司的透明度至关重要。细化所必须披露的内容,明确保密与公开的界限,特别是要加大惩处力度,大幅度提高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的违规成本[13]。 4.2.4加强中介机构的责任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市场中起着极其重要的监督、监证、信息审核、发送等作用,随着市场的逐渐规范化,中介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将进一步加强,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将进一步强化。除了努力为其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外,应采取措施使其规范运作。
切实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明白自身在执业行为上应遵守的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认识到违背上述规定所应受到的严厉惩处。从而促使他们在工作过程中,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依法执业,照章办事,自觉抵制来自董事、经理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不合理要求,确保执业的质量。 着力引进国外信誉卓著的中介机构,鼓励,引导国内同类机构与其进行业务合作或产权联合,吸收其先进的经验,尽快实现我国市场中介机构的规范化与国际化。
4.3 规范机构投资者行为及加大机构投资者比例
机构投资者行为模式对股市稳定有着重要影响。中国机构投资者行为特征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化与扭曲,暂时还不能充分发挥起稳定股市的作用,而且在某些特定时期内还会加剧市场波动。机构投资者要发挥稳定股市的作用,需要一定的金融市场环境和制度条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机构投资者健康快速发展。首先,发展机构投资者,要从资本市场与金融生态环境的完善与健康、效率的提高出发,片面强调机构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正面作用,而没有重视其发挥正面作用的条件和环境。其次,应注意全面协调发展机构投资者,放松管制,切实放宽机构进入市场的门槛和融资门槛,允许各种风格的机构进入市场,形成均衡的投资者机构。最后,应加强联合监管。虽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但金融子市场监管的联合仍需要加强,尤其在金融创新(如货币基金、债券衍生产品等)方面[3]。
西方成熟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随着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者的主体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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