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券过户:指交易结算双方只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的交割,款项结算自行办理的结算方式。
结算成员应充分掌握上述结算方式的特点,防范相应风险。
使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时,作为付款方的结算成员其资金账户开户行应是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如开户行是结算成员自身,结算成员应事先与中央结算公司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如开户行不是结算成员自身,结算成员(即委托人)、开户行(即资金清算代理行)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应事先签署《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三方协议》。
依据支付系统运行规则,同一开户行的两个结算成员之间的债券交易结算不能通过支付系统使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债券现券交易结算按单一券种办理,可以选择任意一种结算方式。
质押式回购结算中的质押债券可以是单一券种或多个券种。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首期结算应选择见券付款或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到期结算应选择见款付券或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办理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时,结算双方在首期结算时可以以约定品种和数量的债券作为履约保障。回购期间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将在提交方债券账户中处于质押状态,并在正常到期结算时予以解押。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结算方式应为券款对付、见券付款或见款付券。
买断式回购的交易债券及用于履约保障的债券均须为单一券种。
对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债券交易工具,相关结算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交易结算指令与结算合同
交易结算指令(简称结算指令)是结算成员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及相关业务的正式委托。
结算指令包括基本指令和辅助指令。基本指令是结算成员向其对手方收券或收款的要求和付款或付券的承诺;辅助指令是对相关基本指令进行补充确认、更正或撤销的指令。
基本指令包括现券指令、质押式回购指令、买断式回购指令、柜台专项结算指令等。
辅助指令包括直接借记确认指令、收款确认指令、付款确认指令、修改指令、撤销指令、撤销合同指令、逾期返售指令等。
基本指令的基本要素包括发令方托管账号、对手方托管账号、业务类别、交易方向、结算方式、债券代码、债券面额、结算金额、交割日、业务标识号、经办人、复核人以及保证券/金的设臵等。
债券面额单位为万元,保留四位小数;结算金额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结算指令在簿记系统中的执行状态包括“待复核”、“待确认”、“成功”、“非法”、“撤销”和“作废”等。
结算合同是由通过簿记系统合法性检查并经结算双方确认、所含各要素均匹配相符的结算指令形成,是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正式依据。
结算合同分为基本合同和辅助合同,基本合同由基本指令生成,辅助合同由辅助指令生成。
基本合同包括:现券合同、质押式回购首期合同、质押式回购到
期合同、买断式回购首期合同、买断式回购到期合同、柜台专项结算合同等。
辅助合同包括:收款确认合同、付款确认合同、直接借记确认合同、撤销指令的合同、撤销合同的合同等。
结算合同在簿记系统中的履行状态包括:待履行、等券、等款、成功、失败、逾期完成、已清偿、作废、撤销等。
第五章 交易结算处理
结算成员应保证其交易结算业务由经授权的经办人员操作。经办人员应使用与其所办交易结算业务种类相对应的结算指令并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客户端发送或确认。
结算指令的发送采用经办、复核双人制,对结算指令的确认由单人操作。
结算成员结算指令的正常发送、生成和确认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结算指令由付券方向簿记系统发送,收券方进行确认;
(二)分销过户指令由向其他结算成员分销债券的债券承销商向簿记系统发送,簿记系统通过合法性检查后执行,无需对手方确认。
采用下列结算方式时,应注意使用相应的辅助确认指令:
(三)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时,结算成员双方可选择是否需付款方开户行对结算款项支付进行直接借记确认,如不需确认,则交割日簿记系统直接根据结算合同进行券款对付结算处理;如需确认,则付款方开户行应在交割日及时对结算合同发送直接借记确认指令,对结算款项的借记转账进行确认。结算成员通过资金清算代理行办理债券结算即时转账业务,只能选择需对结算款项支付进行直接借记确认的方式。
(四)采用见券付款结算方式时,交割日收券方应在对方券足且向对方支付款项后及时发送付款确认指令。
(五)采用见款付券结算方式时,交割日付券方应在收到对方款项后及时发送收款确认指令。
簿记系统对收到和经确认的结算指令进行检查和处理,并实时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