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虚假信息骗取网上名称注册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网上名称的;
(三)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告、变更、注销网上名称或审核未通过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注册、使用网上名称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抢注、盗用、冒用或造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能被正常解析、解析错误的组织和个人,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解析并注销其网上名称,告知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注册单位违法行为,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在网上名称的申请、使用、变更或注销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由争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管理机构协调解决,也可以提交管理机构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双方也可以基于仲裁条款提请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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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争议期间,网上名称注册事项、解析服务等保持不变;争议解决后,网上名称注册事项、解析服务按照最终有效的争议处理结果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规定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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