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制定的。它包括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军事纪律、群众纪律、经济纪律、处事纪律等,是我军纪律对每个军人的具体要求。
《队列条令》规范了我军的队列动作、队列队形和队列指挥,为我们实施队列训练。培养良好的军姿、严整的军容、协调一致的动作、严格的组织纪律性提供了基本依据。
此外,还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联合颁发的《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保密守则》等,都是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的。
(三)发挥条令条例对军人行为的规范作用
1、条令条例的作用
我军的条令条例是人民军队性质、宗旨的体现,是治军的方针、原则的具体化、制度化,是军事法规,具有能够把全军官兵的意志和行动集中统一起来,形成强大战斗力的特殊功能。离开了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的规范,部队就要失控,就会各行其是,成为一盘散沙,毫无战斗力可言。 2、世界各国条令条例简介
当今世界各国军队建设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强调依法治军,用条令条例、规章制度来规范军人行为。有的把条令称为“军队之舵”,有的称为“军中圣经”。随着形势发展,为适应军队建设需要,军队条令条例的各项规定越来越具体、详细、严密,使军事活动的各个领域都有章可循,使军人的一切言行举止都有严格的规范。例如:美军专门汇编有《军事统一法典》,新兵一入伍就向发武器一样发给他们。美军内部司法单位多,执法严,官兵违反条令规定,轻则罚款、关禁闭、扣薪金,重者降级、开除、判刑。而德军仅维护纪律的条令条例和规定就有40多种。其中对军人每日刷牙洗脸,以及头发、胡子的长短都作了具体规定。
日本自卫队参谋部颁发的《行为规范》,对士兵在营区内的
生活从起床到熄灯就寝逐项规定得详细、明确。
我军在建设完善条令条例方面做出了大量工作,已经形成了有我军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正如古人讲的:“徒法不足以自行”。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制定得再好、再全、再细,最终还要靠人去实行、去遵守,才能发挥作用。 3、如何发挥条令条例的作用
要发挥条令条例对军人的约束规范作用,首先必须抓好条令条例学习教育。条令条例,条条是令。而且是对全体军人的、长期的命令,必须长期坚持学习,进行教育。解放军总部在关于加强部队管理教育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全军机关、部队都要加强条令条例教育训练,使每个军人熟悉和掌握条令条例内容,牢固树立条令条例观念,提高执行条令条例的自觉性。”其次,要严格执行条令条例。条令条例有强大的组织力、约束力和很大的强制力。执行条令条例没有任何伸缩性可言,不管你理解不理解,喜欢不喜欢,习惯不习惯,都得遵守,不能讲价钱,打折扣,搞变通。三是要有检查监督。对违反条令条例的,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以维护“军人法典”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军人严重违反职责是犯罪行为 (一) 军人的职责是什么
军人的职责是什么?《内务条令》第三章第一节明确规定,士兵一般职责是:
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严守纪律,坚决完成任务。
2、积极参加军事训练,熟练掌握手中武器和技术装备,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3、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提高政治觉悟。
4、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5、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武器装备和公物。
6、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7、积极参加军事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8、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安全规定,防止事故。 (二)对违反职责军人的惩治
我军职责牵系着国家兴衰,人民安危。在我们部队中,绝大多数同志都能严守法纪,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但也有极个别人,缺乏法纪观念严重违反军人职责,从而导致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规定。
1、军人违反职责的构成条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犯罪人必须是现役军人;二是必须违反了军人职责,既包括违反在不同岗位、执行不同任务、担任专门工作的军人应该履行的特殊职责;三是必须是危害了国家的军事利益;四是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就是说,只有行为对军事利益的危害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构成犯罪。 2、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通常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平时和战时均能构成的犯罪。包括:违反武器装备管理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引起爆炸、火灾、大面积污染,泄露或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犯罪;指挥或值班、值勤人员擅离或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犯罪;为了逃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而实施非法越境的犯罪;边海防值勤人员,徇私舞弊,私放他人出入国(边)境的犯罪;处于领导岗位的人员,滥用职权,虐待、迫害所属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犯罪;秘密窃取武器装备或军用物资的犯罪;故意对武器装备或军用设施进行破坏的犯罪等。另一类是战时构成的犯罪。包括:在战争条件下或部队接受作战任务后,由于畏惧战斗,贪生怕死,用自伤身体的手段逃避职责的犯罪;在战争情况下。由于贪生怕死或出于其他个人目的,故意制造谣言,在部队中
散布怯战、厌战或恐怖情绪,动摇军心的犯罪;在战场上,负有抢救的伤员不予抢救,或对已抢救下来的伤员无故遗弃,情节恶劣的犯罪;在战场上因贪生怕死、畏惧战斗而临阵脱逃的犯罪;战斗中故意违抗或拒不执行命令、指示,对作战造成危害和损失的犯罪;故意报告不真实的军事情报,或伪造、篡改军事命令,从而对作战造成危害的犯罪;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放弃抵抗,向敌人投降的犯罪;在军事地区对无敌对行动的居民的财物进行抢夺、抢劫,或实施伤害、奸淫、烧杀等暴行的犯罪;故意违反俘虏政策,对俘获后不再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迫害,情节恶劣的犯罪等。
3、惩治军人犯罪的原则。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损害国家尊严和军队声誉,危害国防和军事利益,必须受到惩处。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原则是:
(1)军法从严。军人的作用和使命,决定了军人违反职责的某些犯罪与其他公民同类性质的犯罪相比,往往危害更大。因此,在处罚上必须从严。从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对普通公民来讲不是犯罪,而对军人则属于犯罪。如投降敌人、虐待俘虏等。二是同样的犯罪,对军人处罚更严厉。如对偷越国(边)境罪,刑法对普通公民规定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而对军人的刑罚则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战时从严。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往往会影响战争的局部甚至全局,性质更严重、危害更大。因此,在处罚时要严于平时。比如自伤身体,平时不以犯罪论处,而战时构成犯罪行为,如盗窃武器装备、破坏军事设施罪、泄露或遗失军事机密罪等,平时是犯罪,战时更要严惩。 (3)宽严相济。我军有着自觉遵守纪律和法律的优良传统,违法犯罪只是个别现象。处罚极少数犯罪分子是治军的一种辅助手段。对军人违反职责的惩处,既有从严的一面,又有宽大的一面,体现了严中有宽、宽严结合的原则。如规定军人违反
职责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在战时,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能继续执行战斗任务的,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不以犯罪论处。这些规定,对教育犯罪军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增强部队凝聚力,提高战斗力有着积极的作用。
四、消防战士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公安消防部队是一支执法护法的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我们必须贯彻依法从严治警的方针,坚持用条令条例、法规制度规范行为,自觉遵纪守法,维护边境安宁。
(一)正确认识自由与纪律的关系
要实现从一名普通青年到消防战士的转变,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树立高度的纪律观念,因为,部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军令如山倒”、“军中无戏言”,反映了军人遵守纪律的重要。我们大家严格地执行纪律,并不是只要纪律,不讲自由。在我们部队里,每个官兵都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但自由不能理解为不要任何约束的自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你要享受自由的权利,就要自觉遵守纪律。谁不想遵守纪律,谁就不可能有真正的自由。 陈云:“遵守纪律的人如同会游泳的人一样,在水里是自由的;而不遵守纪律的人如同不会游泳的人一样,在水里是不自由的,时时感到水是束缚他的。”这好比火车与铁轨、汽车与公路、飞机与轨道的关系。如果只讲个人自由,不讲令行禁止,这支部队就是一盘散沙。
(二)加强学习,增强法纪观念
学法知法是守法执法的前提。要实现江泽民同志提出“模范执法守法”的要求,学法知法的任务是很重的。我们不仅要学习作为“军中法典”的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还要学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消防业务工作的法律知识。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