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局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汽车加油(气)站、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汽车罐车用阻隔防爆储罐技术要求》(AQ3001-2005)、《阻隔防爆橇装式汽车加油(气)装置技术要求》(AQ3002-2005)及其他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对其施工资质、运用技术、使用材料等进行审查认定,符合要求的,准许其在辖区内开展安装业务。施工改造完成后,市安全监管局依据有关阻隔防爆技术标准,组织(或委托有关技术支撑单位)对阻隔防爆技术改造的储存容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加油(气)站(罐)所有单位按照AQ3002-2005附录A的规定自行制作标记标牌并在装置上装挂。各级安全监管局要把标记标牌设置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
各市安全监管局可参照我局皖安监化函〔2011〕183号文件,结合各市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和验收办法。
四、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工作
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进行重新摸排界定,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和档案,制定使用许可工作方案,积极主动开展许可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充分利用首次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的时机,对使用企业开展一轮隐患排查整治,切实整治一批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整改;对安全生产条件差、整改无望的企业,依法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原则上
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现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各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要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下半年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报送情况要包含以下内容:企业名称、地址、首发还是延期换证、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是否涉及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否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及其品名、重大危险源数量等级及其名称、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五、强化重大危险源的监管
(一)各地安全监管局要对辖区内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单位)进行重新排查,督促所有企业(单位)聘请具有相应安全评价资质的安评机构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令)对企业(单位)危险源进行辨识,对企业(单位)按照40号令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评价。经评价原有重大危险源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按照40号令第27条的规定进行核销;对现有监测监控体系和控制措施达不到要求的,要责令企业限期实施整改,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须停产、停业整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要在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进行备案。各级安全监管局要长期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及相关资料档案。
(二)涉及重大危险源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机关要对其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体系和控制措施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问题的,一律限期整改,凡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得安全许可。
(三)认真落实重大危险源信息报送制度
1.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于每年1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于每年1月31日前,将辖区内上一年度重大危险源的汇总信息报送省安全监管局。汇总信息要包含以下内容:重大危险源企业名称、地址、危险源等级、物料名称和数量、危险源监测监控体系和控制措施是否达到要求、是否依法履行备案等。
2.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辖区内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市级安全监管局。市(广德、宿松县)安全监管局应当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上年度下半年辖区内一级重大危险源的核销材料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
六、做好装备配备和人员保障工作
《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实施后,市安全监管局增加了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和部分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职责,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增加了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职责。各地要积极适应工作职责新变化,主动做好装备配备和人员调备工作,确保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和安全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七、严格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 各级安全监管局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法定程序履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责,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验收标准,严把安全准入关,强化对持证企业安全监督监察,努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保障措施的落实,不得利用安全许可和监督管理之机,谋取非法利益。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各地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颁发工作进行适时抽查、跟踪监督,对未按法定要求、程序等颁发的及时予以纠正;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颁发、监管不作为、谋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一步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加大了对非法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各级安全监管局要认真学习领会,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力度,对不法企业和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处罚措施,触犯刑律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 管理 意见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各市法制办公室,各市政府政
务中心,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17日 印发
共印1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