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贷款业务档案,定期与林权抵押登记部门进行核对,保证抵押林权的合法有效。
第三十条 已抵押的林权设立后发生异常情况造成或将造成抵押林权收到侵害、抵押物价值降低,可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一)要求抵押人采取措施防止抵押物价值降低,或者增加抵押物; (二)提前清偿与抵押物降低价值相匹配的担保债权或全部债权; (三)提供农业银行认可的与抵押物价值相匹配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如变更抵押物,应向农业银行提出申请,在取得农业银行确认同意后,借款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作出决定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证》、原林权《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的抵押物价值不能低于原抵押物价值,且憋先办妥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再解除原有的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预计到期信用无法偿还的,经借款人、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信用和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确实物力偿还的,应对抵押的林木按照农业银行资产处置办法执行。农业银行在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时,应及时与林业部门协商,提出林木采伐申请或以协商、折价、拍卖、变卖、诉讼等方式方式处置抵押林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三农金融部门管理的县域支行和总行规定的可以执行“三农“信贷政策制度的市辖区支行,确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农业银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限两年,原《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皖办发〔2009〕401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林权抵押监管合作协议(参考样本)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 支行 地址: 电话:
乙方:安徽省 县林业局 地址: 电话:
为了拓宽林业投资、融资取到,推进全省林权制度改革,促进全省林业及区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皖发〔2007〕11号)、《安徽省集体林权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林权抵押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本着支持林业发展、维护信贷资金安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监管合作宗旨
规范林权抵押行为,加强林业的信贷扶持力度,促进林业发展和林农富裕。
二、监管合作内容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自行决定林权抵押贷款的额度、期限、定价、不受外部干预。 2、甲方应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对用于抵押的林权,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乙方依法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4、已抵押的林权资产对外销售时,甲方收到相关借款人偿还债务的款项后,应及时通知乙方签发林木运输许可证。
5、甲方依法处置抵押林权时,应及时与乙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处置抵押林权资产。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依法对林权的审查、价值评估、抵押登记、市场流转等环节进行监管。
2、乙方对辖区内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应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滥砍滥伐。
3、乙方在办理已抵押林权的主、间伐或转让前,应实现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4、乙方应根据林权抵押的借款人的还款需要,优先安排林木采伐指标,督促借款人按期偿还甲方债务。
5、在开出部分采伐证的情况下,借款人如未按约定偿还甲方信用,乙方应配合甲方在以后月份或年度不再予以批准有关该抵押林木的采伐许可,并暂缓开具林木运输证,协助甲方按计划收回信用。
6、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依法处置所抵押的林权,批准相关林木采伐计划,开具采伐许可证、林木运输证,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为甲方提供有关林木销售取到的信息等。 三、监管合作制度
(一)定期会商制度。双方各制定监管合作联系人,组织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协商解决监管合作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各项工作,确保监管合作活动顺利开展。
(二)定期交流制度。双方定期开展工作交流。甲方对信贷客户的债务履行情况及资金运用情况及时向乙方进行反馈,乙方对林业政策、信贷客户的林权情况、采伐情况、市场行情及时向甲方进行反馈。
(三)定期核对林权。甲方对抵押的林权建立资产抵押档案,乙方对抵押的林权建立登记台账,甲、乙双方应定期核对抵押林权资产情况,现场核查抵押林权的面积、林种、树种、林龄和蓄积量,确保抵押的林权资产不被挪用或采伐,维护抵押资产安全。 四、其他事项
(一)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主要负责人:(签章) 乙方主要负责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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