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的技术标文件中不能放有商务标文件,否则将作废标处理。
8.1.2密封文件袋封面分别按下面格式和要求进行标记,所有文件袋封口处加盖报价人公章。
技术标文件封包封面格式如下:
含正、副本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揭博项目第X2标项目经理部 钢材采购 技 术 标 文 件 报价单位(盖章): 商务标文件封包封面格式如下:
含正、副本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揭博项目第X2标项目经理部 钢材采购 商 务 标 (报 价) 文 件 报价单位(盖章): 日期: 外层封包封面格式如下:
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揭博项目第X2标项目经理部 钢材采购 报 价 文 件 报价单位(盖章): 日 期: 8.2 报价截止时间
8.2.1 报价人在2012年9月5日上午10:30前,将报价文件送达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揭博项目第X2标项目经理部,报价文件必须面交。在此时间后送达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9、开标和评标 9.1 开标
9.1.1 采购人将于2012年9月5日上午10:30在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揭博项目第X2标项目经理部进行开标。 9.2评标
9.2.1评标小组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及竞价采购文件要求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9.2.2 评标程序
9.2.2.1开启密封、标记、签署有效的报价文件,密封、标记、签署不符合竞价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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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的报价文件作废。
9.2.2.2开启商务标文件。报价人报价超过采购人的最高限价的报价将作废。作废标处理的报价文件,其技术标文件将不被开启。
9.2.2.3开启技术标文件后,评标小组对报价人的报价资格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不符合(或不响应)竞价采购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作废标处理。 10、定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10.1 定标
10.1.1商务标占85分,技术标占15分。以综合得分最高的报价人确定为中标人。 10.1.2综合单价最低者,其商务分为85分,其他名次商务得分按公式计算确定(开标前公布通知)。技术标得分由评委评定,商务标与技术标分之和为投标人综合得分。 10.1.3若评标小组评审后认为所有报价人的报价文件存在明显的报价不合理时,可以否决所有报价,重新招标。
10.1.4中标人必须在合同签定前提供所供材料样品,用于检验机构检测,若检验不合格,综合得分排第二名的报价人作为中标人,以此类似,或由招标人重新招标。 10.2 中标通知
定标后,采购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生中标通知,中标通知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综合得分排第二名的报价人将作为后备中标人,当第一中标人无法全面执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时,由后备中标人负责取代并供应。 10.3签订合同
10.3.1 中标人根据采购人的安排,派代表与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揭博项目第X2标项目经理部负责签订合同的有关事宜。 10.3.2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采购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11、不正当竞争与纪律监督
11.1 严禁报价人向参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人员行贿,使其泄漏任何与采购、评标工作的有关信息。在采购、评标工作期间,不得邀请与采购、评标工作有关的人员出席报价人主办的或赞助的任何活动。
11.2 报价人在报价过程中严禁互相串通、结盟,损害招标的公正性和竞争性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其它报价人参与正当报价。
11.3 如发现报价人有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取消其报价资格或中标资格。 12、采购人保留本招标文件的最终解释权。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定义
(1)“工程项目”:汕湛高速公路揭博项目第X2标
(2)“采购人”:指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揭博项目第X2标项目经理部
(3)“买方”: 指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揭博项目第X2标项目经理部
(4)“卖方”: 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的当事人。 (5)“监理人”:指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理的当事人。 (6)“第三方”:指除合同双方以外的其他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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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指合同条款第2条规定的所有文件。
(8)“货物”:指招标人在《报价人须知》中明确的标的物。 (9)“天”:指日历天。 2、合同文件的组成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合同条款 (4)报价表 (5)授权委托书 (6)代理授权书 (7)承诺书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
解释合同的优先权按上面所列顺序为准。注:“报价人须知”和“报价文件及其附件”与合同一同解释。 3、语言文字或法律
3.1 语言文字: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3.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4、质量标准
合同供应材料应分别满足以下质量要求:
热轧光圆钢筋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9.1-2008)中的相关指标要求。 热轧带肋钢筋须符合国家标准(GB1499.2-2007)中的相关指标要求。 预应力钢绞线须符合国家标准(GB/T5224-2003)中的相关指标要求。 5、第三方主张的权利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材料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债权或其它工业产权及材料的所有权等起诉。卖方就出售的材料,负有第三方不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6、质量检验和测试
6.1买方和监理人对卖方供应的货物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和测试。对于检验和测试出的任何不满足合同要求的货物,卖方必须免费更换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买方保留向卖方追偿的权利。
6.2 当卖方对买方和监理的检验和测试结果有异议时,买方将委托广东省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或以省级以上的检测部门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如果复检结果证明这些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为不合格品时,则检验费由卖方负责,否则检验费由买方负责。 复检期间,合同双方均不得以复检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7、交货方式
7.1 交货方式:卖方送货至五华县棉洋镇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揭博项目第X2标项目经理部工地指定地点,运费及卸货费用由卖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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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货物到达买方场地交货时,实际数量以现场双方签字确认数量为准,钢材基础数据采用电子磅秤称重计量。
7.3 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为广东冠粤路桥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汕湛高速揭博项目第X2标项目经理部工地指定地点。
7.4 供料时间:按买方要求执行。计划时间为:2012年9月-2012年12月31日止。 7.5在供料过程中,买方有权根据工程需要调整供料计划,卖方应无条件满足。若卖方不
能按调整后的计划供料,则必须及时地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说明原因和延误的时间。在此期间,买方应及时根据卖方延误的情况评价卖方的供应,并考虑另行采购。 8、保险及安全
卖方应负责办理材料从出厂到交货整个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的保险,保险费由卖方负责。供货过程中任何安全责任均由卖方负责。 9、运输
卖方应负责将材料按买方的要求运至买方工地,并办理材料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手续,
运输费用及安全由卖方负责。 10、支付
10.1计量方法:货物到达买方场地交货时,实际数量以现场双方签字确认数量为准,钢材收方基础数据采用电子磅秤称重计量。
10.2原则上按照自然月结算。每月5-8日由买卖双方对上月发生的数量统计,并确认月度结算数量,以中标单价计算出应支付金额。
10.3 卖方根据实际发生的数量、金额开具钢材材料发票并提供给买方,买方将委托高速公路业主单位广东省路桥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卖方上月货款。 10.5 支付货币为人民币。 11、合同价格
钢材供应合同签订后,中标合同单价不随市场行情波动而调整。 12、数量及验收 12.1采购需求数量
列入竞价采购文件的材料需求数量仅作为卖方报价的参考数量,不作为卖方生产备料和索赔的依据,合同实际数量以本项目工程实际需求数量为准。
12.2每车钢材运到工地后,买方凭卖方合格证、质保书和/或检验报告原件和货物运送单进行验收。若无任何材料合格证明书的,买方有权拒绝接受该材料。
12.3钢材的取样与试验按国家标准进行。钢材进场后进行常规抽检,检验费用由买方负责。包装钢材外观要求:包装口无破损,钢材无混杂,包装袋牌号、生产日期等标志鲜明,色泽一致,无受潮、无结块现象。买方对该批钢材质量有异议,双方以本项目工程监理中心试验室的检测报告或钢材送检单位的试验室的检测报告为基础协商。若出现质量争议,以广东交通质量监督站或以省级以上的检测部门的报告为准。如果鉴定为合格,质检费用由买方负责;鉴定为不合格,质检费则用由卖方负责。
12.4钢材的签认验收由买方指定材料员签名并盖上公章确认。指定的材料人员如有变动时,买方应用公函形式通知卖方。
12.5买方对卖方供应钢材的重量有异议时,应在货到工地两小时内安排复磅,复磅磅站必须具备由广东省技术监督局核准的CMA计量认证资格,且距离卸货地最近,交通方便。若复磅数量与送货单数量之差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3‰范围内),以送货单数量为准,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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磅费用由买方负担;若超过国家规定标准(±3‰范围内),当为负差时,则以复磅数量为准,复磅费用由卖方负担;当为正差时,以送货单数量为准。
12.7被抽查的该批钢材重量负偏差达到或超过1%时(若卖方对抽查结果无异议),买方将对当月计量周期的同一运输车运输的总量予以3%的罚款,且供应商承担抽检、复检费用。 12.8材料数量确认时,买卖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参加(卖方可以指派司机或委托其它人员,但在合同履行前必须来函通知买方),共同签认。若有一方不到场,即可以认为对对方数量确认无异议。 13、转让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4、违约责任 14.1 延期交货
卖方无条件按买方要求及时提供买方所需材料,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交货。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可进行自行采购,买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在卖方上个月的结算款中扣除)。卖方如长期不能及时供货,买方可以终止合同。 14.2 不合格品的出现
若出现不合格品现象,卖方需承担由此给买方带来的一切损失。不合格品现象出现的次数不可达到或超过两次。 15、合同终止 15.1 违约终止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卖方在质量、数量和时间上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卖方必须采取其它有效措施组织货源,并在质量、数量、时间上予以满足合同需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购买、运输、装、卸等费用)由卖方负责。若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时,或出现第14.2条款的规定,则买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卖方必须遵照执行。 15.2 自然终止
买方的生产建设全部完成,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16、变更
买方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调整材料的实际需求总量,不论增加或减少都不对合同的单价和其它条款做任何改变。如因工程设计变更而导致材料数量的增减,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单价或其它条款不变的前提下予以确认。 17、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无法抗拒,不能避免的事由。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台风、五十年一遇水灾、泥石流、战争、动乱等不能预见且不能避免的情形。 17.2 不可抗力的处理
17.2.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应在十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等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当由不可抗力发生地的国家公证机关出具。如不可抗力发生,双方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避免损失扩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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