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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组织管理本所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本所。
第三十三条 主任的任职条件:
1.能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较强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胜任带领全体合伙人和全所律师工作的信心,具有积极进取和奋发图强精神;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责任心,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4.从事律师职业五年以上,熟悉律师业务和专业法律事务,具有指导本所开展律师业务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主任的职责: 1.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
2.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3.主持律师事务所日常工作;
4.代表事务所与本所聘用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其他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5.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6.提出内部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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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出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8.认为需要,可提名一至二名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并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副主任或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9.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注重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
10.组织典型、重大、疑难案例讨论和业务讲课,加强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带领、指导律师开展业务;
11.负责组织制订事务所具体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12.合伙人会议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主任因公外出或因故无法主持工作时,可委托副主任或主任助理临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所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机构。管理委员会根据本章程规定,合伙人会议决定履行职责,对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三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人员由本所主任提名,经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本所主任为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主持管理委员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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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和政策; 2.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有相当的工作经历和律师业务能力;
3.具有奉献精神、改革开拓精神及对律师事业的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第四十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有两名成员提议或事务所主任认为需要,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和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签字并存档。
第四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职责: 1.拟定本所年度工作报告; 2.拟定本所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3.拟定并实施本所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4.拟定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专职行政人员及其他人员的聘用合同;
5.拟定本所年度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6.拟定本所章程修改方案;
7.拟定本所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合并,或兼并其他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8.拟定本所重大投资和资产处置、本所分支机构设立与终止、事务所名称变更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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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拟定本所终止清算方案。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主任、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于不履行管理职能,或超越职权范围,造成本所重大利益损失或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免职。由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出对事务所主任或管理委员会成员提出不信任案的,应召开合伙人会议决定是否免职。
第四十三条 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联名对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管理委员会成员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该项事务应先予停止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以及是否要继续执行,由合伙人临时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专职律师
第四十四条 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非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可受聘担任本所专职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十五条 专职律师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内容: 1.签订合同的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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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职律师的基本情况、业务专业特长等; 3.专职律师上岗条件和要求; 4.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 5.专职律师酬金及支付方式;
6.专职律师劳保福利待遇、奖、罚规定; 7.聘用期限; 8.违约责任;
9.合同的延长、终止和解除; 10.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专职律师对外开展律师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负责,对本所负责。专职律师在执业中因过错或重大过失,造成本所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对本所进行赔偿。
第四十七条 专职律师的办案工作量、业务收入量应记录在册,作为申请成为合伙人的条件。凡符合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和条件,可申请成为合伙人。
第四十八条 专职律师对事务所的管理有建议、批评、监督权利,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管理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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