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程序
(一)受理范围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应由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除外),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申请人责任
1.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申请人应当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其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2.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3.申请人应在企业产品标准批准、发布后30日内,向企业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北京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在完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后,将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复核的企业标准报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4.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和格式应符合《北京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申请人应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bjtsb.gov.cn)下载表格,用A4复印纸打印,内容用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表格项目填写完整、字迹清晰。 7.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备案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
2.受理备案单位名称及地址
昌平区政府一站式办公大厅
昌平区龙水路22号
60718055
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备案: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注册地址变更至其他区县的,应重新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见表1)
(2) 修改:对已备案企业产品标准的个别文字内容、技术指标进行修改。(见表2) (3) 复审:企业标准经复审,复审结果为确认继续有效或废止的。(见表3)
表1 备案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形式
要求
(1)认真阅读承诺内容,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2)企业盖章:公章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单位名称一致;
(3)单位名称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4)组织机构代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代码”一致;
(5)法人注册地址与营业执照一致; (6)联系人、联系电话为企业内部负责企业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应准确填写;
(7)经济类型应填写单位的经济性质,如国营、合资、股份、集体、私营、个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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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表
2份
原件
(8)所属行业应填写单位的行业属性,如电子、轻工、化工、食品、建材、冶金、纺织等;
(9)企业标准名称、企业标准编号与申请备案的标准文本一致;
(10)修订标准应填写原备案号和代替标准号;
(11)企业标准文献分类号应符合中国标准分类法;
(12)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填写采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和名称、采标程度;
(13)生产者名称及地址、产品生产者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异地生产或被委托加工的企业名称、地址和电话;
(14)其他内容填写齐全(不涉及的内容填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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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电子副本(IC卡)
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法人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1份
复印件 复印件
1份
(交验原件)
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注册地应属于申报备案部门的所在区县。
(1) 标准文本内容应为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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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WORD或PDF格式)
2份
原件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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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标准的要求;
(4)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 (6)保证产品安全和产品质量;
(7)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8)编写规则应当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00的规定;
(9)电子文本应为WORD或PDF格式; (10)企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时,同时报送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及其中文译本,或所剖析的国外样品、样机的说明书以及测试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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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
1份
原件
编写规则应当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00的规定。
(1)标准名称与标准文本一致; (2)单位名称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的单位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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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审定纪要
1份
复印件
(3)审定结论中应有通过审定的结论; (4)审定组长签字; (5)所有内容填写齐全;
(6) 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00的规定。
(1)审定人员不能少于5人,起草人员不能作为审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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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产品标准审定人员意见表
1份
复印件
(2)审定人员应本人签字; (3)所有内容填写齐全;
(4) 符合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1000的规定。
备注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