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简报(第4期)(2)

2019-05-24 17:58

3.准备调查工作底图:1:500—1:10000基本比例尺的正射影图或数字线划图及相应比例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4.购置开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所必须的设备(GPS接收仪、电脑、打印机等),并印制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5.结合试点开展业务培训,包括权属界线调查、签界、界址标绘,土地利用调查数据库有关登记发证功能的操作、GPS定位技术操作等。

(二)实施阶段(2011年9月-2012年9月) 1、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界址核定

乡镇政府负责每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核定的部署和组织落实,召集专题会议,研究核定权属界线的办法和措施,并具体负责落实。

村委会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在指定时间内,协调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商划定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并在界线拐点,实地打木桩或竹签并编号(流水号),绘制界线走向草图,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乡镇政府提供的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村委会提供的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的界线走向草图及界桩位置,组织调查人员或聘请专业队伍利用调查工作底图实地标定界址位置或采用GPS定位技术实测界址坐标。

2、界址点位数字化。将实地标定(工作底图)的界址点录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以GPS测定的坐标数据,叠加到数据库自动生成界址点位。当实测点的连线与相关地物影像比对出现不吻合时,以地物影像作参考,适当加密折点。

3、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地籍信息管理系统。

4、编绘宗地图,生成权属调查表。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编绘宗地图,打印生成《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图斑与地类编号、界址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广东省农村土地登记规则》(粤国土资(地籍)字[2002]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申请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以行政村为单位组织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分别填写土地登记申请书,在《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指界人栏目和宗地图一侧签字盖章确认,统一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的土地登记,由各总社直接向县级国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6、初审和公告。土地登记人员按规定完成对土地登记申请及所提交的资料进行权属审核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如实填写初审意见,按土地总登记的要求将拟登记的宗地情况在所在区域进行公告,公告内容等按《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审核审批。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为登记发证审核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登记发证审批机关,必须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完成签字、盖章后,才能办理注册登记。

8、证书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应当直接发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现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由当地县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证明。暂时不符合持有土地证书的,证书可暂时委托乡镇政府保管。

原集体土地所有权已登记在行政村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名下的,经申请,可以相应免费变更为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颁发给使用权人。 9、争议地、插花地处理原则。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颁发土地证书。相互插花,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统计造册。

(三) 总结检查阶段(2012年10月-12月)

1、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土地登记各环节及成果、资料的检查,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对整个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包括权属界线核定、签界、登记发证完成情况,主要做法、经验、体会、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县(市、区)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定主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土地权属纠纷,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去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实施过程中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重要作用。

(二)经费保障。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市县政府要按照中央中发[2010]1号和粤发[2010]10号文要求,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将开展工作所必须的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宣传培训、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数据库建设、纠纷调处、登记发证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经费预算,会同级财政部门协调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三)奖惩制度保障。对乡镇政府提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核定和签界手续的,由上级政府(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由上级政府(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八、成果资料整理及要求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

1.农村地籍图接合图,内容包括:图名、图幅号、各级行政界线(含行政村界)示意走向、行政区域名称 ,其中行政界线用红色表示,其余用黑色标注。

2.与土地利用现状图相同比例尺的农村地籍图(或称权属分布图)及相应的数据库,主要表示以下内容:

(1)各级行政界和权属界线,包括镇、村、村民小组(经济联合总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界线。

(2)主要铁路、公路、河流等地物及其名称。

(3)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界址线和宗地编号。

(4)各集体土地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者名称及宗地面积。 (5)二级地类的图斑界线及图斑号。 (6)图廓线、图名、比例尺等。

以上各级行政界线、村和村民小组权属界线、宗地编号用红色表示,其他内容用黑色表示。

3.宗地图。(略) (三)调查统计表册

1. 以农村地籍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汇总表(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2. 以行政村(经济联合社或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为统计单位的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统计到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争议地及国有土地单列),统计到二级类。

3. 以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经济社)为统计单位的宗地面积统计表(乡镇集体、行政村集体、争议地和国有土地单列)。

4.以县(市、区)为单位统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发放宗地数、面积,覆盖面、发证率。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土地登记审批表。

3.土地权源文件(含征地批文、红线图、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等)。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申请人)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 6.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等。 7.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 8.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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