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庭审直播利弊分析(2)

2019-05-24 19:30

陈银凤 2016020502 法律史

判,也就是说二审法院有一定的判断决定权。因此二审开庭审判并不是一个常态化的现象,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直播的条件。

2.缺乏关于裁判结果的后续报道

法律并没有规定必须当庭做出审判结果,因此案件的审判结果也不必然公开在直播过程中,无法全面了解后续进展。这不仅是因为对于当庭审判的案件有休庭讨论、延期审理、中断审理等特殊事项造成了直播的断点,也有当前我国对于要案、重案采取的是审后审判委员讨论制度,由审判委员会对于案件的量刑作出考量的影响因素。

3.缺乏确定直播案件的标准

对于网络庭审直播案件应该如何挑选,挑选什么样的案件,这是在确定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民事案件是百姓切身利益的关注点,应该作为主要庭审直播案件来源,而对刑事案件的直播选择范围应受到限制,因为它涉及到原被告双方更多的个人隐私,一旦原被告被公开,将不利于他们在接受法律的制裁以后再次回归社会,在信息化如此发达的今天,舆论的偏激导向对原被告的家人也是一种伤害,侵蚀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保障。

4.缺乏评论导向的引导

快播案庭审控辩方激烈的法庭讨论,使得舆论偏向于被告,道德标准和法律性评论之间就会出现冲突,公众往往用常识和感性去判断案件的走向,而无法理性的运用法律去进行解读。网络庭审直播使民众有了更多的管道来了解案件审判的全程,也更便利地通过网络来表述意见,法官需要正视这种民意,但又需要我们通过一系列制度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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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以民意代替司法裁判。

六、我国网络庭审直播潜在的危险 1.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民众以知情权为基础的参与,却可能与另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隐私权相冲突。网络庭审直播显然使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赤裸裸地展示在网络这无边无际的公开世界中,特别是网络庭审直播中直接涉及被告人的基本个人信息,并通过庭审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的展示,这些都将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在民众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隐私权之间,我们需要作出权衡,而不是顾此失彼,不能将某一种权利极端化。

2.言论自由权与独立审判权的冲突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言论的自由;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网络庭审直播给了普通民众一个窗口来了解审判的过程,同时也给予民众通过网络或其他途径来发布评论、阐述观点、批评司法甚至是谩骂、攻击的管道。舆论如果绑架司法,审判独立将会备受压力。

3.审判程序异化,背离司法改革目标

过度追求网络庭审直播的社会效果会使法庭审判滑向形式主义司法的深渊,使得网络直播庭审沦为作秀和剧场,偏离司法改革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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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国网络庭审直播规范化建议

1.选择典型案件,控制直播频率

直播案件要有贴近生活的普遍性,最好能让受众通过关注直播来掌握一项法律知识。从法律角度而言,要在允许公开审理案件中选择案件,不能公开审理的案件,不能进行直播。从新闻角度而言,要想赢得网民公众的长期关注,选择直播案件所触及的法律问题最好是当前的焦点和热点,要充分考虑:一、案件的重要性和趣味性;二、案件和涉案人员的新闻价值;三、案件的教育价值和社会价值;四、案件的预期审理时间;五、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数量均衡,避免案件雷同,确保直播的信息量大、覆盖面广。 2.全面直播庭审,突出争议焦点

对法庭审判过程只作实况同步播报,并且反映庭审进程必须是客观的、全面的。一定要实事求是、原汁原味地反映庭审活动的本来面貌,确保程序完整,内容准确。不能凭主观臆想进行推理、判断或随意夸大,防止使用煽情和带有暗示、倾向性的语言,不能只播报其一不播报其二,或只报道当事人有利的一面,而不报道不利的一面,以免误导公众。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原汁原味、不带倾向性。 3.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合法隐私权

庭审涉及到的三个主体:原被告、家属、证人。对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隐私的顾及和保护,首先要以严格遵守公开审判及新闻报道原则中关于个人阴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未成年人保护、严禁传授犯罪手段及宣传有伤风化情节等具体规定为基础;其次,要树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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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和参与人与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不被传播的观念,当直播中涉及与案情无关的诸如家庭住址、个人照片等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时,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做好风险评估,准备应对预案

提高法官庭审驾驭、预测、筹划、协调和应变能力。组建专业庭审直播工作人员,对于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有新闻知识,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在庭审直播前准备好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从而提升直播效果。

八、结语

网络庭审直播应为“互联网+”时代司法新常态,“互联网+”庭审的技术让庭审变为法治的课堂,让围观的广大网民成为个案司法公正的见证者,让程序正义真正成为看得见的正义。网络庭审直播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只有将庭审网络直播从法律、制度、专业人员、技术程序等方面逐一完善,趋利避害才能够真正实现其宣扬法治,公正审判的目的。无论如何,网络技术应当被善意的应用,法律公正应当被强烈的信仰,二者的结合更应当为整个司法文明而服务。应结合我国国情建立一个尽量满足各方权益、避免各种消极影响的庭审网络直播规范,实现司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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