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瓯教义〔2009〕66号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关于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镇(街道)中心学校,各初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教育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69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2009年全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1.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区教育局根据生源、学校分布情况,确定各中小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就近安排学生入学,确保辖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有相应的学额。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公共信息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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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与家长、社会的沟通,争取家长、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3. 坚持统筹监管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整个招生工作做到全程参与、全程调控、全程督查,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
二、招生对象
小学招生对象为200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初中招生对象为2009年小学应届毕业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拥有瓯海区常住户籍;
2. 父母双方(或一方)系瓯海区域内部队的现役军人或区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
3. 父母系瓯海区户籍合法出国并具备有效证明材料的华侨、华人;
4. 具备下列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
(1) 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2)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我区有效居住证或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
(3)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在我区经商或务工的证明:经商办企业人员出示工商执照,务工人员出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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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
(4)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我区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居住证明;
(5)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经现居住地(街道)查验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儿童预防接种证》。
5. 除以上四类对象以外,确因特殊原因要求在瓯海区就读的适龄少年儿童。
三、报名办法 1. 小学报名
凡属小学招生对象的瓯海区户籍适龄儿童,持户籍证明、房产证、儿童预防接种证、近期免冠单寸照片两张,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小学报名。
2. 初中报名
凡属初中招生对象的瓯海区户籍(包括在外地寄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持户籍证明、房产证、2009年小学毕业证书、近期免冠单寸照片两张,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初中报名。
3. 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报名
具备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到现居住地小学、初中报名,报名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原籍户口簿,流出地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双方同时进城务工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进城务工、在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居(暂)住证和房产证(或房屋租赁证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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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执照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小学报名用),2009年小学毕业证书(初中报名用)以及近期免冠单寸照片两张。
四、有关规定 1. 免试入学
⑴小学招收新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测试,小学升初中不进行升学考试。
⑵各小学向初中学校提供小学毕业生素质报告单。素质报告单由鉴定性评语、文化课质量检测成绩、技能测试结果、体质状况四部分组成。
2. 相对就近入学
各镇(街道)中心学校根据区教育局已经确定的招生范围、各校招生计划以及小学入学适龄儿童、小学毕业生分布情况,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划定辖区内各小学、初中的施教区。确需对施教区进行调整平衡的,须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
各中心学校要根据学生(招生对象,下同)父母居住地将其安排到附近的学校入学(拥有该居住地常住户籍和房产权,户籍证明在2009年5月31日前取得,房屋产权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上),各小学、初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少年儿童入学。
3. 照顾规定
下列对象可享受照顾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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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市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予的)、省绿叶奖获得者子女;
⑵烈士子女;
⑶对瓯海教育事业有较大贡献者子女。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⑴房屋产权人为学生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学生及其父母户口与上述房产权人在一起,且其父母确无其他住房的,在上述房产产权所在地就近安排入学。
⑵房产证未办理或正在办理的,凭户籍证明、房开公司的购房合同、发票及房管局收件收据,就近安排入学。民间契约及协议无效。
⑶因拆迁变动居住地的,以拆迁安置协议书为凭证就近安排入学:
就地安置的,在就地安置地安排入学; 外迁且没有其他房屋产权,2009年6月底前入住的,在外迁安置地就近入学;
⑷华侨子女在原国内户籍所在地就近安排入学;
⑸省、市级示范学校施教区城镇居民招生对象,其户籍须在2008年5月31日前取得;如户籍在2008年5月31日以后取得的,由所在镇(街道)中心学校根据生源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5. 学籍管理工作及要求
⑴严格按照招生范围、招生计划和班额,建立新生学籍档案,凡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一律不予注册。全区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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