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市政设施规划要求
第一节 给水
6.1.1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原则
1.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应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或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2.自备水源供水的工矿企业和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纳入城市用水量中,由城市给水工程进行统一规划。
3.选用地表水为城市给水水源时,城市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市性质和规模确定,可采用90%~97%。建制镇给水水源的枯水流量保证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的有关规定。当水源的枯水流量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多水源调节或调蓄等措施。
6.1.2 给水系统
1.给水系统中的工程设施不应设置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及洪水淹没和内涝低洼地区。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应设置在河岸及河床稳定的地段。工程设施的防洪及排涝等级不应低于所在城市设防的相应等级。 2.市区的配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
3.给水系统主要工程设施供电等级应为一级负荷。 4.选用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饮用水水源地应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规定的II类标准。
5.选用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
6.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水表水源的调蓄水池周围设置宽度应该保留100米的绿化隔离带。
建设规模(万m3/d) 5~10 10~30 30~50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 地表水水厂(m2·d/m3) 0.9~0.70 0.70~0.50 0.50~0.30 地下水水厂(m2·d/m3) 0.40~0.30 0.30~0.20 0.20~0.08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地表水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3)地下水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4)本表指标未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7.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下表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绿化地带。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
建设规模(万m3/d) 5~10 10~30 30~50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 (2)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地表水水厂(m2·d/m3) 0.25~0.20 0.20~0.10 0.10~0.03 (3)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地带用地。
8.村镇给水工程规范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9.《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FB50282-98)
建筑工程与市政设施的最小距离(上水、下水) 管理用房 水威 泵房 中水处理用房 *中水暂无规范,参照供水厂 居住建筑 多层 0 10 0 300 10 高层 0 10 0 300 10 公 建 多层 0 10 0 300 10 高层 0 10 0 300 10 单位米: 一般厂房、仓库 多层 0 10 0 300 10 高层 0 10 0 300 10 给水 污水 污水处理用房 第二节 供 电
在交通、水利、工建、民建、供水、供暖、供气、绿化等市政工程改造和新建的规划阶段应
同时规划电力设施。
6.2.1 城市电力工程规划原则
除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2.2 城市供电电源规划
1.城市供电电源的规划,除应遵守国家能源政策外,尚应符合下列原则:
(1)综合研究所在地区的能源状况和可开发利用条件,进行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地研究城市供电电源。
(2)应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电厂,作为城市保安、补充电源,以保证城市用电需要。提倡采用可再生能源。
(3)有足够稳定热负荷的地区,电源建设宜与热源建设相结合,贯彻以热定电的原则,规划建设适当容量的热电联产火电厂。
2.城市电源变电所的位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负荷分布及地区电力系统的连接方式、交通运输条件、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和防洪、抗震要求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合理确定。
对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经济技术比较论证后,可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位置。
6.2.3 城市电力线路规划
城市电力线路分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线路两类。 1.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规划
(1)城市架空电力线路路径选择,应根据城市地形、地貌特点和城市道路网规划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架设。路径做到短捷、顺直,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不宜跨越建筑物。应满足防洪、抗震要求。
(2)35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规划专用通道,必须加以保护。
(3)城市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气象条件、导线最大风偏、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导线最大弧垂、导线排列方式以及杆塔型式、杆塔档距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可结合表6.2.3A的规定,合理选定。
表6.2.3A 架空电力线路的规划走廊宽度 (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
线路电压等级(kV) 500 220 110 35 高压走廊宽度(m) 60~75 30~40 15~25 12~20 (5)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宜采用占地较少的窄基杆塔和多回路同杆架设的紧凑型线路结构。市区内的中、低压架空电力线路应同杆架设,做到一杆多用。
(6)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导线弧垂情况下)应符合表6.2.3B规定。 表6.2.3B
线路电压(kV) 线路经过地区 <1 居民区 6.0 1~10 6.5 35~110 7.0 220 7.5 500 14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地区 5.0 4.0 5.0 4.5 6.0 5.0 6.5 5.5 11 8.5 注:·居民区:指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集镇等人口密集地区; ·非居民区:指居民区以外的地区,虽然时常有人、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房屋稀少的地区;
·交通困难地区:指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7)架空电力线路与街道行道树(考虑自然生长高度)之间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6.2.3C的规定。
表6.2.3C 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500 最小垂直距离(m) 1.0 1.5 3.0 3.5 7.0 (8)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6.2.3D规定值。
表6.2.3D 线路电压(kV) 垂直距离(m) 1~10 3.0 35 4.0 110 5.0 220 6.0 500 9.0 (9)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在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6.2.3E规定值。 表6.2.3E 线路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1~10 1.5 35 3.0 110 4.0 220 5.0 500 8.5 2.城市地下电缆线路规划
在规划市中心区(四环以内)、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应采用地下电缆。敷设地下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电缆线路的路径选择,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道路网规划,与道路走向相结合,并保证地下电缆线路与城市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管线间的安全距离。
(2)同一路段上的高压电缆线路,宜同沟敷设。电缆隧道需配套建设通风设施。 (3)地下电缆线路需要通过城市桥梁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中对电力电缆敷设的技术要求,并满足城市桥梁设计、安全消防的技术标准规定。
(4)城市地下电缆敷设方式应根据电压等级,最终敷设电缆根数、施工条件、一次投资、
资金来源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a.当同一路径电缆规划根数不超过6根时,在市政道路不经常开挖地段,宜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直埋电力电缆之间及直埋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2.3F的规定。电缆隧道、管井等设施与其它设施、管道等平行、交叉时安全距离应遵守本表所列的电缆与其它设施的安全距离执行。
表6.2.3F
安 全 距 离(m) 项 目 平行 建筑物、构筑物基础 电杆基础 乔木树主干 灌木丛 10kV以上电缆之间,以及10kV及以下电力电缆0.25(0.10) 与控制电缆之间 通信电缆 热力管沟 水管、压缩空气管 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 铁路(平行时与轨道,交叉时与轨底、电气化铁3.00 路除外) 道路(平行时与侧石,交叉时与路面) 排水明沟(平行时与沟边,交叉时与沟底) 1.50 1.00 1.00 0.50 1.00 0.50(0.10) 2.00 1.00(0.25) 1.00 0.50(0.25) (0.50) 0.50(0.25) 0.50(0.25) 0.50(0.25) 0.50 0.60 1.50 0.50 交叉 ┄ ┄ ┄ ┄ 注:·表中所列安全距离,应自各种设施(包括防护外层)的外缘算起;
·路灯低压电缆与道路灌木丛平行距离不限;
·表中括号内数字,是指局部地段电缆穿管,加隔板保护或加隔热层保护后允许的最小安全距离; ·电缆与水管、压缩空气管平行,电缆与管道标高差不大于0.5m时,平行安全距离可减少至0.5m。
b.地下电缆与公路、铁路、城市道路交叉处,或地下电缆需通过小型建筑物及广场区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