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采取多渠道筹资办法,将原政策性破产、关闭、解散等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基本失地或大部分失地的农民是指现有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的人。
城镇居民非从业人员中,有一定生活补助的人员是指原集体单位解散后领取生活费,但低于城镇养老保险金的人员。
重度残疾人员是指被相关机构评定为一级和二级肢体、智力、精神及视力残疾的人员。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指无社会养老金或单位退休金等固定收入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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