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一届团的委员会提名,交团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产生。
第五章 选举办法
第三十三条 团员大会、团代表大会和团的基层委员会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 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团的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上级团代表大会的代表,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团的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书记、副书记一般采用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也可以采用等额选举办法。
第三十五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团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做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三十六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团员或各代表团(小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团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的工作接受监票人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划为序排列。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九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可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时,可以另选他人。
第四十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四十一条 选举结果,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为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者当选。如遇被选举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四十二条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应对不足名额再进行选举。仍少于应选名额时,可相应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征得选举人同意,也可以直接减少应选名额不再行选举。
第六章 报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召开团员大会或团代表大会选举,应事先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请示,并取得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结果须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批准,并由上级团组织发文公布。属于同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职务名称表之列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同级党的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章 监督与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上级团组织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 对于违反团章和本规则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则的选举,上级团组织可以作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团的基层组织进行选举,要按本规则制定相应的选举细则(办法),经团员大会、团代表大会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团的基层组织的选举,分别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参照本规则另行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共青团中央组织部。
第五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