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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财务通则》认为: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账;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数记账。
2001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购入的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入账价值;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这些都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此外,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还补充规定了: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处理方法。
(3)无形资产摊销
1992年《财务通则》认为: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如果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收益年限;合同没有规定收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有效年限;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与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无形资产应该包括预计使用年限、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每种年限的长短不同,其摊销年限就不同,这样的规定更为合理。
(4)其他此外,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还补充了关于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减值、处置和报废、披露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从以上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出,1992年《财务通则》只是对无形资产做了简单的规定,2001年的准则补充了很多方面,使《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具有了一定的规模,从无形资产的取得到报废整个过程中的各个方面都有规定,这样就可以更好的约束我国企业的会计行为,为会计人员的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行为规范。 2、 准则存在的问题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在颁布时适应了当时环境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全球化趋势,准则的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了,主要表现为: (1)进行投资核算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笔者认为无形资产按发起人账面实际成本计价,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① 与《公司法》第80条关于股份公司设立时“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并折合为股份”的规定不一致。
② 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9条“公司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和第31条“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约定的价格记账”的规定不一致。公司对无形资产不按自身取得成本入账, 而按发起人账面实际成本入账, 把发起人(股东) 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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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公司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和会计主体混为一谈,将导致公司的账面资产不实, 严重低于真实价值, 这违背了会计的真实性原则, 这样披露的会计信息就会产生误导。而且现实中大多数发起人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在账面仅反映注册费、律师费等为数很少的费用, 其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应计入各期的费用冲销掉, 不能资本化为无形资产。但实际上好的无形资产价值连城,投入股份公司, 却只能按发起人原来账面的注册费、律师费计价。投资人可能因此而宁肯自用或对外出售无形资产也不愿向公司进行投资,这不能不算是一种很大的损失[8].
③ 违背了会计的中立性原则。非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无形资产可以以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而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 则要按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同样是公司却是两种执行标准, 难以说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发起人在向企业投资前, 可将其拥有的、准备投资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出售给其他企业单位, 然后再购买回上述无形资产, 并投资到企业,只需一纸购销合同就可将发起人原账面的无形资产的价值合法调整为目标评估价值或目标协议价,然后按规定以购回成本作为股份公司的入账价值。其结果必然是规定流于形式, 很难实现其初衷。 (2)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我国采取的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费用化模式,它充分考虑了研究开发的不确定性,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全部费用化还可以使企业递延纳税支出,使得企业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增加了现金流量,也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通过无形资产调节利润现象的发生,但是这些规定还是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① 不符合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可知,将研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显然歪曲了企业的财务信息。在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会虚减当期利润,可能使企业由盈利转为亏损。而在开发成功时又潜在地虚增了企业利润,这难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有悖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9]. ② 违反了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企业会计核算要求企业要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时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是为了成功获得无形资产,这些支出所产生的收益,不仅与本会计期间相关,也与以后几个会计期间相关,应作为资本性支出处理。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把研究与开发费用作为当期损益,即作为收益性支出,显然不妥。 ③ 不符合配比原则,不能反映其实际成本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费用、成本应当合理配比。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显然低估了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使得无形资产依法申请取得后,能为企业创造收益时,分摊的成本远远少于实际获得所耗费的总成本,不符合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只将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入初始成本,这样确认的初始成本就会与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相差甚远,因为无形资产的成本主要由研究开发费用构成,而注册费、聘请律师等费用一般情况下只占无形资产初始成本的一小部分。
④ 低估了企业无形资产价值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是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收益的现值,企业可以采用未来收益现值法或者市场评估公允价值法来确定。而现在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企业的价值更多的体现在其技术的创新能力、先进程度及其有效的利用等方面,无形资产的价值作用越来越大,能够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也越来越多,因而其实际价值要远远高于现行规定的入账价值。
⑤ 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这点与我国特定的经济管理、考核体制分不开。我国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指标主要是利润指标[10],由于企业的技术创新需要大量资金、人力、物力投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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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很大的风险,而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又不能在极短的时间内显现出来,再加上企业的经营者往往急功近利,追求眼前利益,不会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技术创新,进行暂时看不到收益的投资,反而管理者可以利用无形资产研发支出来操纵利润。这样,既不利于整体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又使企业的发展后劲不足。
⑥ 缺乏相关无形资产的成熟程度的比较一般而言,技术越成熟,该成果价值越高,驰名商标与非驰名商标为企业带来的收益差别是极大的,这些都是无形资产之间的无形差别,若根据无形资产会计准则的规定,这种差别则会荡然无存。其原因在于无形资产的后续支出(如专利技术的改良研究费用、商标的宣传推广费用等)未能资本化。 (3) 无形资产后续支出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而与无形资产使用性质相同的固定资产,其所发生的后续支出如改建、扩建、改良支出等却是资本化,这不符合一致性原则[11].这将导致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同时会增加当期的费用,减少利润,也使以后各期摊销入期间费用的无形资产的金额被低估。 (4) 无形资产摊销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但是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的内容极其丰富,变化频繁,企业拥有的无形资产可能大大增值,也可能很快变得毫无价值,此时再按照无形资产的初始价值平均摊销,就不一定合适。如土地使用权等的价值并不是不断减少的,反而他们极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增值。因而,这种处理会低估无形资产的价值及其每年摊销到管理费用中的价值。如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在经济寿命期内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最初阶段最大,随后衰减很快。采用直线法摊销一是不符合配比原则;二是直线法的摊销时间最长至10年时间,折旧额小,不利于企业回收资金,迟缓了科技进步。
(5) 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
资产负债表对无形资产的披露过于简单,也未作详尽的分类,不能完整地反映企业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未详尽列示无形资产开发费,不能反映企业的研发水平;报表附注也未对无形资产的辅助信息进行充分的披露,如无形资产的分类情况、计量基础、摊销方法等,无法给信息使用者提供充分、具体、完整的会计信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2006年无形资产准则
鉴于上述的种种问题,以前的准则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了,因此国家财政部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与2001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相比,在很多方面都有了改进。 1 、无形资产的内容 (1)准则适用范围不同
2001年的准则规定,无形资产准则不涉及企业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但同时规定,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这样在内容的表述上前后就有了矛盾,到底包不包括商誉就有了疑问,概念不清晰。
修订后,明确规定本准则不包括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 (2)准则定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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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持有的目的限定在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管理四个方面,不能满足知识经济时代日益扩大的无形资产内容核算的需要(如企业的人力资源、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等)。由于过窄的无形资产范围限制,致使能进入无形资产中核算的项目只有7—8个,占全部无形资产项目的1/4左右。2006年的会计准则将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扩大了,但是没有将商誉纳入无形资产。
2、 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1)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的规定
不同取消原准则第10条中的“但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原准则在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方面的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说很多企业用无形资产投资,有些无形资产原来就没有账,那就只好去评估,也引发了是否能用评估价入账的问题。
(2) 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不同
新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费用化进行了修订,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
2001年的无形资产准则虽然严格地遵循了历史成本原则,并使会计信息相对可靠,但仅以取得过程中的对外支出作为资本化的金额,显然不能代表无形资产取得时的全部投入,更不能代表无形资产的全部价值,这样提供的会计信息相关性比较差。企业可以通过与关联企业进行无形资产关联交易,调节企业当期会计利润[12].2006年的无形资产准则充分考虑到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的处理不利于对企业经济业绩进行正确评价,可能会导致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将研发支出全部费用化处理作为利润的减项列入当期经营费用,那么该笔开支的收益可能要等若干年之后才能反映出来,这为正确确定企业的盈利带来了问题。出于这样的考虑,2006年的无形资产准则对于这项内容作了较大幅度的改动。
(3) 无形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无形资产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
2001年的准则规定以账面价值入账,是因为我国当时的市场环境还不具备使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目的是为了减少企业利润的操作空间。2006年的会计准则采用了公允价值计价,这是因为市场经济已经发展成熟,具备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条件[13].在国际上,公允价值入账是大势所趋[14]. (3) 无形资产摊销的规定不同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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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2001年的无形资产准则主张采用直线法摊销,使会计实务操作十分简单。简单采用直线法摊销无论是从谨慎性原则还是配比性原则的要求来看都不够理想。因此2006年的无形资产准则有了很大的改动,对于不同的无形资产,根据其本身固有的特性,采用不同的摊销方式进行合理摊销。 3、 无形资产的披露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信息: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当期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下列信息: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与累计减值损失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无形资产摊销方法;作为抵押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当其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在知识资本迅速发展的今天,仅仅披露摊销年限、期初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2001年的无形资产准则)这些内容是远远不够的。而且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许多新兴的无形资产种类将会进一步增加。因此,在应更加完整的披露无形资产信息。2006年的无形资产准则增加了披露内容,要求企业披露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和使用寿命等信息。 4、 其他
(1) 后续支出的规定不同
2001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确认后发生的支出,应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取得的已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正在进行中研究开发项目,在取得后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如果是为了购入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者所有权(包括延续权利期限),就属于资本化支出并应列为资本性支出,如果不是上述目的,就应该计入当期费用,并列为收益性支出。 (2) 增加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规定原准则中只是规定了有限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新准则增加有关不确定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一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可能会很长,也可能会很短,或者是不确定的,不确定性说明应运用稳健原则,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3) 减值准备规定的不同
原准则规定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而新准则在资产减值准则中规定,一旦提取就不允许冲回。这样的规定将极大的遏制利用资产减值粉饰财务报告,调整利润的行为。因此减少企业的损益,从而造成权益减少,资产结构随之发生变化,权益比率降低。 五、 我国无形资产准则制定的进一步探讨 (一)无形资产准则的发展与完善
判断一个会计准则的好坏不在于该准则有多先进,而在于是否适应其所处的会计环境。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充分预见到环境的总体发展方向,适当的超前。另一方面制定的准则也要对环境的改变有一定的引导作用。具体设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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