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2012年度 注册幼儿园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办)中心校:
根据《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教育局决定于10月份开始对已登记注册幼儿园进行年审。现将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年审对象为我县所有登记注册省证的幼儿园。 二、年审时间
2012年10月15日——11月15日。 三、年审的主要内容
办园行为、常规管理及安全卫生。 四、年审程序
1、幼儿园自查( 9 月20日—9月25日)。参加年审的幼儿园对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认真自查,发现出问题抓紧整改,并向中心校上交办园许可证(原件)、自查表(见附表,一式二份)和自查报告(一式二份),中心校上交一份(含许可证)。
2、中心校初查(9月25日— 9月30日)。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中心校要对所属年审对象开展细致的初审和指导工作。排查出的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
3、专班年审(10月15日—11月15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摸清各园办园行为、常规管理及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情况并现场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2个月内完成整改。
4、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达到办园标准的,视为年检合格;年检时达不到办园标准,经限期整改后仍未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收回有关证件;拒绝年检、不接受年检处理决定的,取消办园资格。
通报年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各中心校、幼儿园要积极配合年审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加强对各幼儿园办园行为、常规管理及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努力规范办园秩序,提升办园水平。
希望各幼儿园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不断加强办园设施硬件建设,努力提高办园水平。各中心校要认真管理、督导所辖各幼儿园,确保办园安全、规范,继续促进我县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
被批准举办的幼儿园在办园期间如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出现违规办园行为,县教育局将随时责令整改,违规行为严重的将取消其办园资格。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2012年成武县注册幼儿园年审自查表
幼儿园名称 园长姓名 开办年月 基本情况 法人代表姓名 手机 办公电话 数量 详细园址 接送车辆 状况 是否独门独院 是否三室配套 是否完全幼儿园 建筑面积㎡ 桌面玩具(件) 电视机(台) 玩具架(个) 绿化面积㎡ 消毒柜(个) DVD或VCD(台) 茶杯架(个) 电子钢琴或风琴(架) 杂志(本) 中班 中班 大专学历 大专在读 餐点情况 占地面积㎡ 有无D级危房 户外活动场地㎡ 园舍 设施 基本 情况 大型玩具及户外单件器械数(件) 幼儿桌椅(张) 录音机(架) 饮水保温桶(个) 图书(册) 规模 在园幼儿 总班数 总人数 园长 教职员 工情况 投影仪(台) 摄像机(架) 毛巾架(个) 电脑(台) 冰箱(台) 多功能活动室㎡ 大班 大班 国家教师 资格 人均 工资 专任教师 生均 小班 小班 保育员 保健教师 参保 人员 此表一式二份。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 、“艺术”等字样。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
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四)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第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筹设情况报告;
(三)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
(五)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