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东道主在所设项目(甲、乙组)内另可增报20名参加预赛未取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参加决赛,每个大项限报2人;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橄榄球项目可以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六)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二十四届省运会开幕式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20人(含 20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3人;运动员总数在 21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设副团长1名,以此类推。
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七)各代表团每个项目代表队应配备1名医生,在决赛报名时配备的医生都须在指定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或国际单项运动协会审定的最新项目竞赛规则,单项规程规则中同省运会规程总则不一致的,以省运会规程总则为准。因选材和项目设置原因,省项目管理单位自行制定的竞赛规则,必须报省体育局批准,并且在2015年开始在山东省年度比赛中使用的方可在省运会实施。年度比赛、预赛和决赛的竞赛办法应一致。 (二)本届省运会决赛中所有项目必须通过比赛排出名次顺序,录取名次均不得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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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项目按照《项目竞赛规程》进行预赛,并根据《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和录取名额确定参加决赛人数。
(四)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的各市代表团,必须参加足球、篮球、排球的比赛,且报名队伍总数不得少于6支。
(五)开幕式后举行14个大项的比赛,除田径、游泳、射击、射箭、举重、足球、篮球、乒乓球、赛艇、皮划艇、羽毛球、排球项目以外,承办单位可在设项中任选2个项目,报省体育局确定。以上项目原则上集中在10-12天完成。
(六)年度比赛、预赛、决赛各项目裁判人员由省项目管理单位按单项竞赛规程、规则的要求选派。
(七)比赛服装按照各项目竞赛规则、规程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八)如采用积分的形式进行年度锦标赛的项目,可通过积分确定省运会决赛资格,积分办法由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制定。
(九)预赛参赛运动队集体项目不足3队的不进行比赛;个人及团体项目不足2个代表队,运动员人(队)数不足3人(队)的不进行比赛。决赛阶段中,个人或团体项目满足2个人(队)可以进行比赛。运动员人(队)数以各项目参加省运会预、决赛正式报名单为准。
七、兴奋剂、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山东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有关规定,省项目管理单位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
八、录取、奖励和记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男、女甲组各录取前十名,男、女乙组各录取前十二名,前六名分别记6、5、4、3、2、1枚金牌,第七至第九名分别记3、2、1枚银牌,第十名至第十二名分别记3、2、1枚铜牌,依次计45、42、39、33、30、27、24、21、18、15、12、9分,并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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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成绩证书。
(二)手球男、女甲乙组,橄榄球男、女组比赛均录取奖励前八名。前六名依次记4、3、2.5、2、1.5、1枚金牌,前八名依次计39、33、30、27、24、21、18、15分,并颁发成绩证书。
(三)沙滩排球男、女甲乙组比赛均录取奖励前8名。前三名依次记2、1.5、1枚金牌,前八名依次计26、22、20、18、16、14、12、10分,并颁发成绩证书。
(四)其它项目均录取奖励前八名,前三名分别记一枚金牌、一枚银牌、一枚铜牌,前八名依次计13、11、10、9、8、7、6、5分,并颁发成绩证书。
(五)山东省运动队运动员本周期(2014年9月25日至24届省运会最后一个比赛项目结束)在下列比赛中获得成绩,带入该代表团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给予其代表团计牌奖励,统计办法为:
1.获得第三十一届奥运会前三名,依次记8、4、2枚金牌;4—8名分别计1枚金牌。
2.获得第十三届全运会前三名依次记4、2、1枚金牌。 3.获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三名依次记3、2、1枚金牌。 4.获得2014年第十七届亚运会金牌运动员记2枚金牌,已在23届省运会上记入青少年组金牌的成绩不再计入。
5.获得第三届青少年奥林匹克运动会金牌运动员记1枚金牌。 6.获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国家体育总局体人字〔2007〕304号文件规定的项目)金牌运动员记1枚金牌,取得成绩的项目(小项)应与第十三届全运会所设项目(小项)一致。
7.上述比赛中集体项目按个人成绩计算,最高不超过2人。 8.运动员成绩按参赛项目最高一次成绩进行统计,奥运会和全运会成绩可以累计统计。
(六)符合参加省运会资格的运动员,省运会决赛期间因受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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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指派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而不能参加省运会决赛的,需在该项目比赛前30天提供国家体育总局选调文件(原件)、省各项目管理单位申请和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证明。经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局长签字后有效。同时将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成绩按以下办法计牌、计分:
1.上述情况运动员每人计入所属代表团“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金牌一枚、总分13分;取得成绩(名次)后,再按第(五)款相应规定的赛事和计分办法计牌计分,并在“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中减去一枚金牌和13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1)运动员在国际国内重大比赛中所取得成绩(名次)与省运会设项相符的,按规定直接带入。
(2)运动员取得成绩(名次)与省运会设项不符的,根据实际取得成绩(名次),按第(五)款规定带入。
2.与外省运动员一起参加集体项目所获得的成绩按个人成绩计牌、计分(最高按2人计算)。
(七)本周期内每向省运动队(以2014年9月25日至24届省运会闭幕之前省体育局公布的名单为准)、解放军(获得十三届全运会与我省实行两次计分资格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名单为准)和职业俱乐部(代表山东省参加第十三届全运会,以第十三届全运会秩序册、成绩册及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确认的名单为准)每输送1名运动员计0.5枚金牌,计入输送市“优秀运动员组金牌成绩奖”。
(十)为了备战第十三届全运会,经省体育局批准,省项目管理单位交流到外省参加全运会的我省运动员获得成绩按省运动队运动员奖励标准记牌、计分(名单和成绩以省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同意的为准)。
九、代表团的奖项和名次公布
(一)设“青少年运动员组金牌成绩奖”和“青少年运动员组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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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参加第二十四届省运会运动员所获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分别奖励前十名。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二)设“优秀运动员组金牌成绩奖”和“优秀运动员组总分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优秀运动员本周期内带入成绩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分别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金牌总数相等,以奥运会带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三)设“竞技体育贡献奖”;公布各代表团“青少年运动员组成绩奖”、“优秀运动员组成绩奖”所得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之和,分别奖励前十名代表团;如金牌总数相等,以银牌总数多者列前。如团体总分相等,以金牌总数多者列前,以此类推。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按照《山东省第二十四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执行。
十、申诉、纪律和处罚
(一)为维护体育竞赛组织的严肃性,省项目管理单位接受关于运动员资格问题的举报,举报材料须以举报人(单位)所属市体育局的名义并提交详实的举报证明材料。省相关项目管理单位须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经查证举报不属实的,由举报单位承担有关责任并负担发生费用。受理截止时间以本项目预赛结束后30天为准,逾期一律不予受理。举报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体育局申诉,省体育局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
(二)比赛期间对赛事组织、裁判员判罚等赛风赛纪方面有异议的,可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竞赛规程规定有关要求提出申诉,提交本项目竞赛委员会裁决,逾期不予受理。
(三)在比赛中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停赛罢赛,赛场滋事、打架斗殴,以及未经批准弃权等违反赛风赛纪者(包括各代表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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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官员),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四)省运会期间违反兴奋剂相关文件规定的运动员和代表单位将给以处罚(办法另定)。
十一、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各代表团于2017年12月31日前填写《第二十四届省运会参赛报项表》,并加盖体育行政部门公章后报山东省体育局业务主管部门。
(二)预赛报名: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要求报名,具体时间按各竞赛项目规定执行,报名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和调整。
(三)决赛报名:按预赛后确定的运动员数报名报项,各项目决赛报名后,不得变更。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组委会负担比赛期间各代表团编内人员住宿、市内交通等有关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
(五)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由于特殊情况,个别项目需提前报到的,需经省体育局批准。组委会提供裁判员及仲裁人员工作装备,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十二、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规格为2×3米团旗,颜色自定。代表团团旗须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不得出现其它标志,如 “济南市”即可。
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山东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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