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对象还包括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6.在提出程序方面,询问和质询有何区别?
答:询问的程序比较简单,随问随答;质询的程序比较严格,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7.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应当掌握好哪些原则?
答: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撤销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应当掌握好如下原则:①严格依法办事,②集体行使职权,③以被动审查为主,主动审查为辅。
8.在答复人员方面,询问和质询有何区别?
答:询问可以由被询问机关的负责人答复,也可以由被询问机关下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答复;质询必须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答复。
20分题
1.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两者在功能上的侧重点有何不同?
答:询问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讨论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等事项向有关机关提出问题,要求答复;质询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有关机关工作中不理解、有疑问的问题,提出疑问和质疑,要求答复。询问的功能,主要是获取情况,同时也有批评的功能;质询的功能,主要是批评,同时也有获取情况的功能,因此,两者之间的侧重点有所
不同。
2. 根据我国选举法,取得人大代表资格的基本法律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选举法有关规定,在我国取得人大代表资格的基本法律条件是:①为中国公民;②年满十八周岁;③具有行为能力;④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3.根据我国选举法,请回答提出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要求和提出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的要求有何共同之处?
答:二者的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①罢免案应当联名提出,个人单独不能提出;②罢免案应当书面提出,不能口头提出;③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④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口头或者书面申辩。
4.在答复方式和答复时间上,询问和质询有什么不同? 答:询问通常由有关机关当场口头答复,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当场跟进提出询问,只有在不能当场口头答复的,经说明原因后,才另定时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质询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确定答复的时间和方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当次会议答复,也可以在下次会议答复;可以口头答复,也可以书面答复),有关机关答复后,如果提出质询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再次答复,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5. 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中,什么是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包含哪些形式?
答:法律监督,就是对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的形式,一是执法检查,它既是工作监督的一种形式,又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二是备案审查;三是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6.在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是否有关方面,询问和质询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询问是在审议议案和报告过程中提出的,因此,询问的问题大多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但为了加深对议案和报告的理解,询问也不完全局限于议案和报告本身,与议案和报告有关的问题也可以提出;质询在会议期间随时可以提出,质询的问题可以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也可以没有关系。
7.根据我国选举法,另行增加代表名额需要经过那些法定的决定程序?
答:①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增加代表名额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②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增加代表名额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8.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罚有哪些?
答: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罚是,①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②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③聚众实施破坏选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0分题
1.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涉及哪些形式?
答:工作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及形式:一是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二是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的具体形式,就是在每年中期,听取和审议本年度上一阶段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计划、预算在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决算,同时,听取和审议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三是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监督的形式主要是执法检查。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从内容上讲,主要是上述三个方面;从形式上讲,除上述提到的形式外,还有询问和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等。
2.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形式有哪些?
答:按照监督法的内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有下列七种形
式: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②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⑤询问和质询,⑥特定问题调查,⑦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3.根据我国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基数分别是多少?
答: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③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二十名;④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
4.根据我国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在代表名额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名代表名额所需要的人口数分别是多少?
答:①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②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③设区的市、自治州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⑤乡、民族乡、镇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5.根据我国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的上限分别是多少?
答: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②人口超过一千万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