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配备符合《矿山救护规程》要求的技术装备和训练器材。
第22条 煤矿企业业主(法定代表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矿级领导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职能部门和队级管理机构配备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班组长必须依法培训合格。突出矿井的矿长、技术负责人还必须接受煤矿二级及以上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防突专项培训。
第23条 煤矿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做到持证上岗。
第24条 煤矿应按规定建设火工品存放库,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制度。
第25条 煤矿要有职工宿舍、澡堂、食堂、办公室、会议室、培训室、调度室、监控室等固定建筑物(建设指导意见另行印发)。
第26条 本要求没有规定的条款执行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规范。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