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19-05-26 22:11

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挖掘作业包括: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进行分级管理(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挖掘作业办理许可证,挖掘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一、常规挖掘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按下表执行:

表1 常规挖掘作业分级管理表

级别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第四级 挖掘深度 0.5m-1.2(1.5)m 1.2(1.5)m-3m 3m-6m 6m以上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班组(机组)级 基层队级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二级单位级 批准人 班组(机组)长 基层队长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 注:括号内1.5指: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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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

二、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制定挖掘方案(安全施工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交通状况; 2、附近的振动源;

3、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5、土质类型; 6、地表水和地下水; 7、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8、架空的公用设施;

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10、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11、使用的工器具; 12、气候; 13、其他。

建设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臵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审批其挖掘方案(安全工作方案)。

施工单位执行过程中,在上表所列的分级基础上提高级别办理《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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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作业许可证》并进行审批。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后的挖掘方案,如有改动,须经双方审批人员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

第二章 挖掘作业管理流程

第一节 施工前准备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挖掘作业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地面、地下及周围环境等与安全环保有关的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挖掘作业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第八条 挖掘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现场相关人员应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臵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臵、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第九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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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挖掘作业管理

第十条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第十一条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臵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第十二条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臵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三条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臵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存在车辆伤害的相关作业人员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十四条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十五条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3、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 挖掘作业过程中,当需要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臵和深度时,必须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进行。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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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七条 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臵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设计。

第十八条 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臵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技术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 50007-2002执行,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

表 2 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

土质类型 碎石土 粘性土 密实度或状态 密实 中密 稍密 坚硬 硬塑 坡度允许值(高宽比) 坡高在5m以内 坡高在5~10m 1:0.35~1:0.50 1:0.50~1:0.75 1:0.50~1:0.75 1:0.75~1:1.00 1:0.75~1:1.00 1:1.00~1:1.25 1:0.75~1:1.00 1:1.00~1:1.25 1:1.00~1:1.25 1:1.25~1:1.50 第二十条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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