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 缴纳 1. 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 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1. 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 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有下列情况之一,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1. 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 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 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海关应自受理退税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关税 强制 执行 关税 退还 征税管理 关税补征和追征 1. 关税补征,是进出境货物或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 2. 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关税纳税争议 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纳税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