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2)

2019-05-27 00:18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评审通过的,也可免除反担保。

第七章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县应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同时建立完善反担保制度,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实际贷款额的30%。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经办银行的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经办银行提供新的贷款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承担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待与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人民银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会同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第八章 贷款贴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纳入自治区扶持范围,按规定由自治区本级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安排财政贴息资金,据实全额— 6 —

贴息。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的计算。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负责计算,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银行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第二十六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拨付与清算。

(一)贴息资金的申请。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申请时应提供《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报审核表》、《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请明细表》、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贴息资金的审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贴息资金拨付。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的审核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预拨上一季度财政贴息资金,并将贴息拨付情况抄报当地人民银行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以贴息:

1.贷款品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用于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经营项目的贷款;

3.贷款额度超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 4.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贷款;

5.贷款利率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利率; 6.展期或逾期的贷款;

7.其他不符合财政贴息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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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贴息资金的统计和清算。

1.各市、县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后,在每季度后10日内向财政厅上报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情况,并提出追加贴息资金申请;

2.各市、县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25日内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报财政厅审核清算。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和呆坏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由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共同负责,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参与。各地要建立到期回收、逾期追偿的工作机制,确保资金全部回收。

第二十八条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

第二十九条 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呆坏账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未结清债权可认定为呆坏账贷款:

(一)贷款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经办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二)贷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经办机构对贷款人、贷款人财产继承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三)贷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四)贷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无法归还贷款,经办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五)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 8 —

(财金〔2010〕21号)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

第三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不定期召开广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运行的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及督查制度。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和工作责任。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加强与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当地经办金融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合力推进落实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人资格审查把关。要通过建立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政贴息资金的监管,并视当地农民工创业贷款需求和财力情况,逐步扩大担保基金规模,促进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

(三)人民银行各市、县分支机构要积极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督促各相关金融机构优化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业务流程,改进金融服务水平,加快贷款发放步伐,扩大贷款规模,将发放情况作为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村“两委”(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作为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的推荐平台,履行贷款申请初审职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承担审核责任。积极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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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在推荐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时,优先考虑符合贷款条件、资金确实紧缺的再就业人群,避免担保基金与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比例失控,避免资金富裕人群占用政策指标。

第十一章 激励和奖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任务和财力状况,进一步完善激励和奖补机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会同本级财政、人民银行制定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具体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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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

贷款人姓名 家庭住址 经营地址 贷款用途 贷款金额 经营项目 自有资金 经营方式 身份证 号 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养老保险个人账号 贷款期限 所在地村委(单位章) 会(社区)、 工会、共青 团、妇联或 “第一书记” 推荐意见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章)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部 门审查意见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章) 贷款担保机 构审核意见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章) 经办银行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四份,贷款人、贷款中心、经办银行、乡镇街道保障事务所各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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