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分归版(2)

2019-05-27 19:07

(二)商鞅定秦律

商鞅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刑”:刑杀惩罚 “法”:楚《仆区法》,“平之如水” “律”: “统一均布”,调节规范 1、增加新罪名。 叁夷之诛、什伍连坐之法,告奸之法, 2、增加罪名 弃灰之法,同室内息之禁 四、战国时期法制的变化

1、刑罚制度 (1)刑罚种类大量增加

(2)封建制五刑的萌芽: 劳役刑——肉刑; (3)财产刑的出现 2、封建制文官制度的初步形成

(1)管仲的举贤制——李悝的见功兴赏——国王任免文武职官员

(2)具体制度:①官吏任免制;②玺印制;③上计(预算,赋税);④俸禄; 3、司法制度的变化

①国王掌握最高司法权

②下设御史掌握司法 ③ 秦(廷尉),齐(大理),楚(廷理)专管司法

第二讲

封建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

第一节 秦朝法制 公元前221 ~前206年

一、法制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法家封建立法思想的推行 1、垂法而治,以法为本

2、加强法制教育宣传,严惩思想犯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挟书令、焚书令” 3、重刑主义的极端化: 弃礼任法;法律万能论

“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奸邪并生,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 溃而叛之 ”

(二)法律形式的多样化

1、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

2、命、令、制、诏: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法律效力较高 3、程:规章、章程的简称 《工人程》

4、式 :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

5、课: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 《牛羊课》

6、法律问答:即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 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和补充。

7、廷行事:廷指朝廷、郡廷等各级官府;行事指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 二、云梦秦简

1、秦律: 2、《法律问答》 3、《封诊式 》 4、《为吏之道》 喜: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及狱吏等司法职务 三、秦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 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

2、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不端:前者从重,后者从轻 ◆“失刑”、“不直”:司法官量刑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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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诬告反坐 4、计赃论罪

(二)刑罚体系

生命刑:具五刑、车裂、凿颠、抽肋

身体刑:黥、劓、斩左右趾、宫 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黥劓以为城旦 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 隶臣妾(隶臣、隶妾), 司寇作如司寇、候 耻辱刑:髡、耐、完、 财产刑:赀、赎、没

身分刑:废、夺爵、谇

流放刑:有罪流放、赦罪流放、无罪流放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诽谤:“诽谤者族”; 妖言:“为妖言以乱黔首”

“妄言者无类”、“以古非今者族”、“非所宜言”、“废令;犯令”、泄漏省中语 2、妨害社会秩序罪

“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投书;诬告(反坐);诈伪(伪造) 四、行政法律

1、确立皇帝制度 “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天下之事无小 大,皆决于上” 创立制度:

·“命为制,令为诏”;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 ·驾临称“幸”,死亡称“崩”;

·避讳,正月改称端月;文书奏章中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

·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 2.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设三公九卿制

三公: 丞相:有左右二员,掌政事。 太尉:掌军事,不常置。

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负责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监察百官 ——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与诸卿议论政务,皇帝作裁决。 九卿:

奉常,掌管宗庙礼仪,地位很高,属九卿之首; 郎中令,掌管宫殿警卫;

卫尉,掌管宫门警卫;

太仆,掌管宫廷御马和国家马政; 廷尉,掌管司法审判;

典客,掌管外交和民族事务; 宗正,掌管皇族、宗室事务;

治粟内史,掌管租税钱谷和财政收支;

少府,掌管专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

(2)地方设郡县

郡:设守、尉、监(监御史)。郡守掌治其郡;郡尉辅佐郡守,并典兵事;郡监司监察。 县:万户以上设令,万户以下设长。县令、长领有丞、尉及其他属员。 ——郡、县主要官吏由中央任免。

乡:设三老掌教化,啬夫掌诉讼和赋税,游徼掌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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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最基层的行政单位。里有里典,后代称里正、里魁,以“豪帅”即强有力者为之。 亭:司治安、禁盗贼的专门机构,亭长。两亭之间相距大约十里。 五、司法制度

1、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

“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自程决事,日悬石之一” 2、廷尉——中央常设司法机构:

(1)审理皇帝交办的诏狱等重大案件;

(2)审核平决各郡上报的重大或疑难案件 3、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1)郡守、县令(长)兼掌司法职能,下置郡丞、县丞协助处理司法事务,死刑或重大 疑难案件须上报廷尉

(2)县下设乡,啬夫掌民间辞讼,游徼掌巡察禁奸及缉捕贼盗。 4、告诉与受理

公诉 自诉: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第二节 汉朝法制

一、汉初法制思想的发展变化

(1)汉初:黄老思想 约法省刑,实行开明封建专制; (2)汉武帝以后: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二、汉朝的立法概况两汉的立法活动

1、主要立法时期 :汉律60篇

(1)汉初:汉高祖 ※《九章律》:《法经》六篇、户、厩、兴 (2)中期:汉武帝 (3)东汉初:光武帝

※《傍章律》:叔孙通制礼仪,18篇 ·《越宫律》:27篇,宫廷警卫 ·《朝律》:6篇,朝贺制度 “还汉世之轻法”, 章帝“删修”, 献帝“整理”

2、法律形式

(1)律:全面扩充 ——汉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2)令:广泛增多 皇帝发布的诏令,法律效力最高,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 纠纷的重要依据。

(3)科: 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或“科条”。 “大臣宁告之科” (4)比:大量援用,“决事比”

比照相近律令条文或同类判例处断,相当于秦律中的“廷行事” 3、秦律、汉律的特点

(1)是早期的封建法律制度的典型代表。

(2)既有综合性法律,又有各个方面的专门法规,但多以单行法方式制定经各个时期增 损修订。

(3)没有形成一部完整的综合性法典,缺乏系统性,有许多互相重复乃至矛盾之处。 三、汉朝的法律制度儒家化的开始 (一)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1、汉文帝的刑罚改革

(1)废除肉刑的改革

当斩右趾者,弃市。 当斩左趾者,笞五百;

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 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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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役刑改革 ——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

2、汉景帝的笞刑改革

(1)减少笞数; 减笞三百为二百, 笞二百为一百 (2)制定棰令

诏令改革刑具,规定笞杖长五尺,面宽一寸,末端厚半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 行刑时不得换人。

3、刑制改革的历史意义

(1)是刑罚制度发展的重大历史进步 (2)为封建五刑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4、改革以后的刑罚变化

死刑 :以斩刑为主,称为 “殊死”枭首、腰斩、弃市, 劳役刑:逐渐成为主要刑种,

笞刑:笞一百与笞二百两等,分别替代劓刑与斩左趾

耻辱刑:仍沿用秦朝的髡、耐、完等耻辱刑,并多作为徒刑附加刑使用, 徙边:将重刑犯强制迁徙到边远地区服役,刑期不定,一般不得返回原籍。 禁锢:

赎刑:替代刑。交纳赎金有明确期限,不得超期。 肉刑 :“斩左右趾”“宫刑”; (二)两汉的刑罚适用原则

1、上请制度:保障贵族官僚特权。 2、恤刑制度:矜老怜幼。

景帝后三年“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 系之” 。“鞠系”即监禁,“颂系”即免戴戒具。 3、亲亲得相首匿: (三)主要罪名

1、侵犯皇权的犯罪:

矫制、矫诏罪;废格诏令罪; 阑入、失阑罪;犯跸罪; 不道罪;不敬、大不敬罪; 僭越、逾制罪; 祝诅、巫蛊罪;腹非罪;诽谤罪

2、削藩的法令:

左官律;事国人过罪 。 附益法; 阿党法; 酎金律;

3、盗罪: 反逆罪; 首匿罪; 通行饮食罪; 群盗罪; 见知故纵罪。 (二)民事法律的发展

1、行为能力:傅籍,又称名籍。

“年二十三傅之畴官。” 景帝 “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2、所有权:限名田 萧何 :“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 3、债与契约:“券”或“券书”

4、婚姻: 女子年十五以上三十以下不嫁五 5、继承: “非子”、“非正”; 财产“诸子均分”; (三)行政法律的发展

1、皇帝制度的巩固与发展:皇帝至尊地位的法律化; 2、“尊君抑臣”的礼仪制度;

3、中央行政管理体制 ——丞相、三公、九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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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察制度的出现: 中央:御史台、御史中丞

地方:

刺史;十三部监察御史;

司隶校尉—与尚书令、御史中丞并称“三独坐” (四)官吏管理制度

1、选任:征召(诏举、辟书)、辟举、察举;《三互法》 2、考课:《上计律》 3、致仕:七十 四、汉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司法机关的集权化 1、廷尉府职权、机构的强化; 2、皇帝掌握最终司法审判权:“诏狱”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的系统化 “告劾”、“鞠狱”、“传复”、“断狱”、“读鞠”、“乞鞠” 、“奏报”、“奏谳”、“录囚” (三)《春秋决狱》的法律化 原心论罪 (四)秋冬行刑制度的确立

第三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制

—早期封建法制向隋唐成熟期法制的过渡时期

(公元220年~公元581年)

一、概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历史特点对封建法制的影响

1、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泰始律》曾为适用于全 国的统一法典外,其它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范围。 2、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篇章体例结构 日趋成熟,刑罚制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玄学 竹林七贤 :嵇康、阮籍、山涛、向秀、刘伶、王戎、阮咸

“弃经典而尚老庄,蔑礼法而崇放达”

3、汉末魏晋以来氏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 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王、庾、桓、谢

4、周边各少数民族的内迁和汉化与其对中原汉族政权的影响冲击,使法律制度呈现出民族互化融合的特色。

二、各个时期的主要立法成就 (一)指导思想的变化,

①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② 两晋:“纳礼入律”③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二)主要立法成就

1、三国:沿用汉制,承袭汉律 魏:《甲子科》 ; 诸葛亮、法政“共造蜀科”; “吴之律令,多依汉制” 魏明帝: “新律” 《魏律》

我国古代法典编纂史上的重大进步

(1)改《具律》为《刑名》并冠于律首; (2)增加篇目 “定增13篇,就故5篇, 合18篇”; (3)首次将“八议”制度明确写入法典

2、两晋的立法概况: 晋武帝:《泰始律》 “律注” —— 唐律中“律疏” 《张杜律》:律学家张斐、杜预为《晋律》作注,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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