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网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建单位,并报检查组核备。
第十八条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设指挥部应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
第四章 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
第二十条 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检查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附件3)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公示、处罚并记录,不良行为由各检查小组汇总。
各检查小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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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并报送建设管理处和质监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各检查小组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检查小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身份证号码)、处罚情况等书面报送检查组。
每季度末,各检查小组将本季度不良行为(含各项内容)汇总后报检查组。
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含各项内容)书面报送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各检查小组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路局建设管理处、质监站报告;由建设管理处、质监站向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检查组(检查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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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铁道部、路局组织的建设项目各类专项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路局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指挥部。属于不良行为的,检查小组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质监站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检查小组。属于现场检查方面的问题,应按《实施细则》进行扣分;属于不良行为的,应按不良行为相关规定处理;扣分和不良行为处理情况由检查小组书面报质监站。
第三十条 质监站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三十一条 质监站应对现场检查及不良行为记录实施监督,并对检查组织、程序、结果按期提出独立报告,现场检查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报监督总站,不良行为记录监督报告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监督总站。
第三十二条 质监站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对信用评价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由质监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调查属实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相关领导报请路局处理,对相关工作人员责令退出信用评价检查组(检查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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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用评价
第三十四条 各检查小组应按附件4计算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评价结果报检查组,经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局内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各检查小组于每年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评价结果上报检查组。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根据各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附件4汇总计算本局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名次不得并列),评价结果报路局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后在局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路局于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将评价结果按附件5报监督总站。
第三十六条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施工企业直接定为C级。
第三十七条 对积极参与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施工单位提出加分申请,经建设指挥部审核后报路局建设管理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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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每一评价期内,全路最终排名前6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后3名的施工企业(不含因重大不良行为直接定为C级的)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三十九条 建设指挥部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路局建设管理处、铁路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四十条 检查小组应认真做好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评价过程、上报的评价结果存在较大问题的,路局将对相关建设指挥部进行通报批评,并在考核时扣分。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 通过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得出本评价期内施工企业在全路的排名和等级,相关奖惩办法按铁道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铁道部和路局建立信用评价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参建单位的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4717,01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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