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试复习题 一、填空题
1、环境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 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4、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 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6、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7、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8、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9、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 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 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 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10、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1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1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13、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15、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16、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1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五)违反本法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八)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18、生产者延伸责任是指生产者就其生产的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影响应承担的责任。生产者除应承担传统经济、行政法上的产品质量责任、民商法上的产品侵权责任包括环境侵权责任外,其责任还必须延伸至原材料的选用、产品设计、产品生产、废弃产品的回收和循环利用与最终处理阶段,以实现环境保护和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利用。 19、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刑事责任在主观方面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必备要件。环境民事责任,不要求具备故意或者过失,只要实施了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危害后果,就要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20、环境民事责任可以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产生。几种不同程序同时进行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基本法律原则!以此作为责任抗辩事由不成立! 21、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已成为各国通用法律原则。行为人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是环境行政责任的必备构成要件。
22、发生环境损害后果是构成环境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如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等; 23、环境民事责任不要求具有在主观上的过错和行为的违法性。只要从事了致人损害的环境行为并引发了危害后果,即使行为是符合环境标准的合法排污行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24、《固废法》87条和《水污法》89条分别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监测数据。
25、环境民事责任实行特殊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起3年。 26、即将生效的新环保法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 27、即将生效的新环保法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新环保法规定,领导干部虚报、谎报、瞒报污染情况,将会引咎辞职。出现环境违法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分管领导、环保部门等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9、刑法修正案扩大犯罪行为类型,“危险废物”改为“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即构成犯罪,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不再作为犯罪要件 。
30、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迥然有别,投毒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属故意犯罪,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则属过失犯罪。 二、判断题
1、2014新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有人根据 “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的规定,据以认为环境立法中有自动报告自我监测以及保存相关记录材料的内容有强迫认罪之嫌疑,作为环境刑事责任抗辩理由。 3、有人主张法律要求报告与环境保护有关事项的规定违反了禁止强迫劳役的法律原则,作为环境刑事责任抗辩理由。。
4、环境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几种不同程序同时进行违反“一事不再罚”基本法律原则。
5、保护环境的义务由各级政府履行。
6、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7、地方性法规不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8、法人可以把环境民事、行政处罚看成是经营管理上的成本和代价,并把这种代价最终转嫁于消费者。 判断分析题
9、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 10、环保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无过错责任免责的条件要求在已发生的损害中没有任何人为因素,自然灾害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答:正确。环保法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免责的条件比一般民事责任规定的免责条件严格得
多:首先,要求损害“完全”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战争引起,就是说在已发生的损害中没有任何人为因素,自然灾害是导致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其次,要求“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时”才可免责。 二、概念
1、环境规划制度
《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总量控制制度
总量控制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简称,它将某一控制区域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措施将排入这一区域内地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的环境质量要求。 总量控制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据所勘定的区域环境容量,决定区域中的污染物质排放总量的一项法律制度。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指在某地区进行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在规划或其他活动之前,对其活动可能造成的周围地区环境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并提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以及制定相应方案。
4、清洁生产制度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清洁生产制度则是对上述各环节、内容和措施的法定化、正规化和制度化。 5、排污许可制度
建立和经营各种设施时,其排污的种类、数量和对环境的影响,均需由经营者向主管机关申请,经批准领取许可证后方能进行。这是国家为加强环境管理而采用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
6、环境标准制度
环境标准是对某些环境要素所作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工作中最重要的工具之一。环境标准用来规定环境保护技术工作,考核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效果。环境标准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是进行环境规划、环境管理、环境评价和城市建设的依据。
7、排污申报制度
排污申报登记是要求具有排污活动行为的单位按一定规格形式就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工艺设备、原材料产品、污染物排放处理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方式、趋向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在地环境主管部门呈报的过程。
排污申报制度是各国环境管理中普遍采取的一项制度,是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则作为一项独立的环境管理制度规定于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中,并成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工作的基础。 8、“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这一规定在我国环境立法中通称为“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小型建设项目)和技
术改造项目,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自然开发项目。它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辅相成,是防止新污染和破坏的两大“法宝”,是中国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化、制度化。 9、环境监测制度
环境监测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间断或不间断地测定环境中污染物的含量和浓度,观察、分析其变化和对环境影响过程的工作。 10、现场检查制度
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在于检查和督促排污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的要求,及时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但同时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果拒绝接受检查或者弄虚作假,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环境监理制度
环境监理是指环境监理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及环境监理合同,对项目施工建设实行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12、环境监察制度
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 13、污染事故预案制度
针对项目环境因素的调查和识别, 制定相应措施和预案,对识别出的环境风险因素采取适当的风险策略,并加强实施以杜绝环境污染事件。 14、环境污染事件的报告制度 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项目负责人同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15、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制度
1、项目经理在进行汇报的同时,应立即进行调查,采取应急措施进行人员疏散、污染源控制等,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减轻事件的和危害。
2、公司领导在接到项目报告后,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启动环境保护、突发事件等相应应急预案。
3、事件处理中应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尽快控制事态,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件处理中要积极和地方政府、媒体加强沟通合作,主动配合并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调查,妥善处理事件,消除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5、事件处理中要指定专人收集和保存相应现场图片、影像、文字等资料,便于事件调查处理及企业类似事件防范。 16、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依据和尊重公众知情权,政府和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行为主体向公众通报和公开各自的环境行为以利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17、公共物品
是指不具备明确的产权特征,形体上难以分割和分离,消费时不具备竞争性或排他性的物品。如:国防、外交、治安;灯塔、河流和公共土地;迷人风景、清新空气,生物多样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