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2)

2019-06-02 12:13

(二)焊接工作所用材料、焊接工艺等应符合有关的规定,焊接工作结束后,焊工要首先进行自检,并在焊缝附近打上钢印,然后交金属室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报告由Ⅱ级或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签发。焊接质量检验报告及检验记录应妥善保管(至少五年)。

(三)焊接缺陷的返修工作,所用材料、焊接工艺及热处理工艺,应严格按DL/T869《火力发电厂焊接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返修工作必须慎重,同一返修位置返修不得超过有关规定。

(四)对于承压部件及其他重要的焊接工作应有焊接技术记录,焊接技术记录的内容包括部件编号、规格、材质、位置、检验方法、抽检比例技数量、检验报告编号、返修部位、返修检验报告编号、焊后热处理记录和焊接作业指导书编号等。

(五)焊接受压元件焊工的考核应严格按DL/T679《焊工技术考核规程》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进行,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担任相应受压元件的焊接工作。

第九条 档案管理

(一)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技术管理档案。检修检验记录应一式二份,使用部门存一份,报锅炉监督专工一份。

(二)锅炉压力容器大修结束后20天内向锅炉监督专工报出检修、检验记录(包括锅炉主要承压元件及压力容器的内外部检验、水压试验、安全阀及仪表校验等情况)。

(三)设备小修、临修(抢修)在检修结束后三天内向锅炉监督专工报出检修记录。

(四)锅炉监督专工与使用单位分二级搞好所管辖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各项档案,做到系统完整。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由公司策划部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文字解答由公司策划部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按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于2005年11月10日发布实施,此前公布的办法、规定及标准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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