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连续锚碇板时ξ=1.0。国内曾对某些板桩码头的拉杆力进行实测,从实测结果看,拉杆力的分布不均匀性是存在的,因为其影响因素很多,在目前条件下还不可能消除这些影响,因此对拉杆力Ra乘以受力不均匀系数ξ作为设计拉杆力是比较合理的,设计人员也能接受。
4.2.2 预留锈蚀量Δd的取值系参考了国内外资料确定的。
4.3 锚碇结构
4.3.1 钢筋混凝土锚碇结构构件应按强度进行配筋。 4.3.2 锚碇钢板桩的强度可按第4.1.3条规定计算。
4.3.3 锚碇叉桩,除按强度设计外,尚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有关规定验算其轴向承载力。 4.3.4 对于无导梁或无肋的锚碇板(墙),应进行冲切强度的验算。并在预留拉杆孔上下和左右两倍构件厚度的范围内设置加强筋。
4.4 帽梁、导梁和胸墙
4.4.1 钢筋混凝土帽梁可不进行强度计算,可按构造配筋。
当系船柱块体与帽梁整体浇注而又不单设锚碇系统时,帽梁应按强度配筋,并验算裂缝宽度。帽梁的内力可按受船舶系缆力水平分力作用的水平放置的弹性地基梁计算,宜采用基床系数法,基床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4.4.1)
式中K——基床系数(kN/m3); E——板桩墙的弹性模量(kN/m2);
I——宽度为b时板桩墙的截面惯性矩(m4); l——板桩墙在拉杆以上的悬臂长度(m); b——板桩墙的计算宽度,取1.0m; h——帽梁的高度。
4.4.2 导梁可按刚性支承连续梁计算,拉杆拉力标准值产生的导梁和导梁悬臂段的最大弯矩按下列公式计算:
(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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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2)
式中 Mmax——拉杆拉力标准值产生的导梁最大弯矩(kN2m); Ra——每米宽板桩墙的拉杆拉力标准值(kN/m);
Mb——拉杆拉力标准值产生的导梁悬臂段最大弯矩(kN2m); la——拉杆间距(m);
lb——导梁悬臂段长度(m)。 4.4.3 胸墙可按下列规定计算。
4.4.3.1 竖向按悬臂梁设计,取拉杆处为固端。主要荷载为墙后主动土压力。当系船柱块体与胸墙整体浇注而又不设单独锚碇系统时,尚应考虑系缆力的作用,其作用宽度按以45°向下扩散到拉杆处的原则确定。对于开敞式码头,还应考虑墙后主动土压力与墙前波吸力的作用组合情况。
4.4.3.2 对工字型截面的胸墙,取下翼板为导梁;L型截面的胸墙,取平台板为导梁;矩型和梯型截面的胸墙,取拉杆附近的0.5m~0.7m高度部分为导梁。导梁的内力可按第4.4.2条的规定计算。
4.4.4 钢筋混凝土导梁和胸墙应按强度配筋,并验算裂缝宽度。 4.4.5 钢导梁的强度应满足式(4.4.5)的条件
(4.4.5)
式中 Mmax——作用标准值产生的导梁最大弯矩(kN2m); W——导梁的弹性抵抗矩(m) ft——钢材的强度设计值(N/MM2); γ
GQ
3
——综合分项系数,取1.35。
5.1 一般规定
5.1.1 勘测基线(点)及水准点必须按交接手续进行交接,并进行现场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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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施工基线、桩位控制点及现场水准点均应按勘测基线(点)及水准点测设,其精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并应定期检查和校核。
5.1.3 对板桩墙轴线上的障碍物应进行探摸和清除。
5.1.4 在岸坡上沉桩时,应控制沉桩速率,对邻近岸坡和建筑物进行监控,如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研究处理。
5.1.5 在沉桩过程中,应及时做好桩位固定措施。台风季节,应按防台措施对桩位进行加固。
5.1.6 地下墙式板桩码头的施工,有陆上和水上两种。
注:本章内容除已注明外,均系适用于陆上施工。
5.1.7 地下墙式板桩码头施工应遵守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中有关地下墙施工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勘测基线(点)与水准点,是工程施工定位的依据。这方面工作交接的好坏,往往是导致工程中质量事故的原因之一。在以往工程施工中有过此类事故。 5.1.4 在岸坡上沉桩时,由于锤击沉桩对土体的震动和桩的挤土作用,往往会引起土坡失稳与桩位偏移,影响邻近建筑物的安全。对于有失稳的土体,应采取预防措施,设监测点进行监控,对减小桩位偏移,可采用常规的削坡减载等措施,尽量减少板桩内外面的高差,并在沉桩过程中随时纠正桩位。
5.1.5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受水流、风浪等的影响。尤其是当台风来临时,应注意尚未完工的板桩墙有被冲倒的危险,应预先加固免遭损失。
5.2 钢筋混凝土板桩的预制、吊运和堆存
5.2.1 钢筋混凝土板桩预制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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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制作板桩的材料和工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J268)有关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1)板桩的桩身混凝土应一次浇筑,不得留施工缝; (2)钢箍位置的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规则的裂缝; (3)板桩的凸榫不得有缺角等破损缺陷。
5.2.3 板桩起吊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规定,起吊时强度应大于设计强度的70%。
5.2.4 吊点位置的偏差不宜超过200mm。吊索与桩身轴线的夹角不得小于45°。 5.2.5 板桩的堆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多支垫,支垫均匀铺设; (2)多层堆放的每层支垫均在同一垂线上; (3)堆层不超过三层。
5.2.6 板桩装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沉桩顺序绘制装桩图,按图装船(车);
(2)长途运输时,将支垫用木楔垫实,根据运输条件采取适当的系绑固定措施;
(3)按多支垫少垛层原则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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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
5.2.1 本条规定系经调查并与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242)编写组协调确定。
5.2.3~5.2.6 引自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J254)。
5.3 钢板桩验收、制作、吊运和堆存
5.3.1 钢板桩及其配件的材质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的规定,必要时,应抽样检验机械性能和化学组成。
5.3.2 钢板桩接长的焊接和异形钢板桩的制作,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港口工程桩基规范》有关规定,其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的要求。
5.3.3 制成后的钢板桩锁口必须平直通顺,互相咬合,使用前应进行套锁通过检查。
5.3.4 钢板桩防护层的涂料品种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3.5 涂料防护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遵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钢结构防腐蚀技术规定》(JTJ284)的有关规定。
5.3.6 涂层在吊运和沉桩过程中如有损坏,应及时修补,修补的涂料应与原涂层相同或相配套。受潮水影响部位应采用快干涂料。 5.3.7 钢板桩拼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拼组的台架能保证钢板桩在拼组过程中的各点、面的平直度符合设计要求;
(2)拼组钢板桩每组的根数:U型钢板桩为奇数;Z型钢板桩为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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