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阅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合同及其有关文件; (四)现场查验,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根据需要,还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招标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
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须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应暂停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区政府监察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3年 月 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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