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工作程序
一, 设立形式
注册资产评估师个人出资可设立合伙制的评估事务所或有限责任的评估公司。评估机构一律为专营资产评估机构。
二, 设立条件
1. 设立合伙制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合伙人。合伙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3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8名以上专业执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书面合伙协议;
(5)合伙人实际出资总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8)其他条件。
2.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2名以上出资人。出资人须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满3年,且无不良记录;
(2)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
(3)12名以上专业职龄人员,且结构合理;
(4)公司章程;
(5)注册资本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6)机构名称符合要求;
(7)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8)其他条件。 三, 设立程序
(1)申请成立专营资产评估机构的,经市国资委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同意设立资产评估机构的批准文件。
(2)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注册登记后申请人向市国资委申请核发资产评估资质证书。
四, 申请资产评估资格须提交以下申报文件:
(1)资产评估资格申请书和资产评估资格申请表; (2)合伙人协议或公司章程; (3)合伙人、出资人简历;
(4)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四金”进入机构的证明材料(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领取评估资格证书前提供);
(6)另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五, 分支机构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六,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A、B、C三级管理。
新设立的评估机构实行一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一律为准C级,过渡期后达到相应等级标准的,根据相关等级管理的规定重新核定相应的等级。 七, 资产评估机构实行年检制度。
对年检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在其资格证书上加盖年检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