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条 风险和责任
风险:即不确定因素不等于危险:带来不利的后果时才称为危险。
风险分担是合同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虽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和工程实施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17.1 保障
1、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的保障:
1)人身伤害:任何人员的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承包商负责,无论承包商是否有过失(除非是由业主人员造成的)。
2)财产损失:承包商承担由于承包商过失或违约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包括工程本身),无论承包商是否有过失(除非是由业主人员造成的)。 问:非承包商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有谁承担? 2、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障:
1)人身:业主人员渎职、恶意行为或违约造成了人员伤亡,发生疾病。 2)财产:第三方财产,18.3款第三方责任中不承保的内容。
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
1、从开工到颁发接收证书为止,承包商负责:工程、货物、承包商文件(除业主风险所致)。 2、颁发接收证书后,承包商负责:1)由于他的之后的行为导致的损害;2)由于他之前的原因引起的。
3、颁发接收证书后,工程的照管责任转移给业主,承包商的文件应在承包商的照管之下。 4、接收证书上记载工程是在该日期若干天之前移交,责任转移是在签发接收证书之日。
17.3业主的风险
FIDIC坚持的风险分担原则是:(风险控制性原则)哪一方能控制风险,哪一方承担,若双方均不能控制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如:工程设备及材料的采购方面的风险、施工工艺及操作方法及工程照管方面的风险——承包商;
价格与支付方面的风险、工程变更的风险、通货膨胀的风险、法律法规变动使成本增加的风险——业主;
哪些属于“不可抗力”的异常事件或情况——业主。 (a):战争不限于工程所在国:如欧洲发生战争造成准备要到中国施工的施工设备有损失,由业主承担。 (b):“恐怖活动”:工程所在国、
(c):暴乱、骚乱的两个条件:工程所在国;非承包商雇员引起。
(d):不包括承包商为实施工程自行适用饿情况,主要是指意外事故可能给承包商带来的影响。(“军火”“爆炸性材料”为新加内容) (e)没有地理限制。
(f)1)业主在工程正常竣工后的适用或占用:随接收证书转移;2)在竣工之前业主提前使用和占用:根据10.2款“视为移交”。
(g)业主负责的设计。以上两点为业主的行为风险。 (h)“不可预见”:1.1.6.8在投标之日不可预见;“自然力作用”:主要指19.1不可抗力中的(v)自然灾害。 严格来说,业主和承包商各自承担的风险划分贯穿在整个合同的规定之中,本款只是集中列出了业主负责的基本风险。
17.4 业主风险的后果
1、承包商的义务:通知;修复(工程师主动要求,否则没有义务。 2、索赔:(a)(b)(c)(d)(e)(h):工期+费用; (f)(g):工期+费用+利润(业主存在违约)
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对“侵权”和“索赔”进行定义——相对于第三方; 承包商拥有对承包商文件及设计文件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业主拥有规范、图纸及其他文件的版权和知识产权。 为了合同的需要,可相互使用。
2、索赔时效:28天,否则放弃以下保障。
3、业主负责承担:遵守合同不可避免发生的侵权;业主使用工程引起的侵权。 4、承包商负责承担:承包商的设计引起的侵权;制造货物、适用、出售或进口。 5、谁负责去打官司,另一方协助(相互支持,协调行动)。 6、“最后一句”:索赔者直接找承包商索赔,但引起索赔的原因属于业主负责,则业主应替承包商去进行赔偿谈判。如果业主不去,则承包商可以答应对索赔方的赔偿,youxiang业主支付赔偿金。反之亦然。
17.6 责任限度
1、除16.4、17.1外,免除承包商对业主的任何工程使用的损失、利润的损失、任何合同的损失以及间接或由此引起的损害。
损失分为实际损失(现有财产的灭失、损坏或费用的支出)和可得利益损失(可以预见+可以得到+必须通过合同履行才能得到)。 2、最高限额<=专用条件中列明或中标价。 3、例外情况:欺诈(《合同法》52、54条)、故意(主观上有过错)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管理不善。
第18条 保险
保险的实质就是对风险出现的几率以小博大,或者说是风险均担,即通过商业行动,把大多数人的累计付费用于补偿少数人的风险损失。 相关定义: 工程保险:(降低风险、分散风险)通过购买相应的保险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和个人,将面临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意外事故发生,遭受的损失将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也称承保人,就是保险公司。
2)投保人:指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的那一方,缴纳保费,
3)被保险人:受保险人保护的那一方(以生命、财产、身体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 4)保险受益人: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赔偿权的人。 2、有关术语:
1)保险标的:指保险的对象(生命、财产、身体或责任)。
2)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以及保险标的所具有实际价值而确定的最高赔偿与给付金额。
3)保险费率:投保人同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期限 4)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的责任范围(保险损害项目、保险事故项目) 5)除外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责任的保险事故项目和损害项目。
6)附加责任:有些风险事件在合同中本来术语除外责任,后来根据双方的协商又特别允许以一定条件承保的风险事项。
7)免陪责任:保险人为了避免承担折旧或自然损害或生理淘汰等必然损失或者督促被保险人做好防护工作的一切保护性措施。
工程保险主要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 (一)强制性保险
这是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主要险种有: 1.建筑工程一切险。这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障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以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这一险种主要适用于房屋工程和公共工程。其承保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人为过失。被保险人因违章建造或故意破坏、设计错误、战争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等除外。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的材料、设备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2.安装工程一切险。此险种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期自工程开工或首批投保项目所用材料运至工程现场之日起生效,到安装完毕通过验收或保单开列的终止日期结束。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硷,实质上都是对业主的财产进行保险,保险费均计人工程成本,最终由业主承担。
3.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
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多数国家雇主责任险的特点是:伤害损失由雇主负担,而不以雇主是否有过失为前提;赔付金额不基于实际损失,而是依据实际需要;对饬残死亡的赔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抚恤金;法律强制雇主对雇员可能遭受的伤害投保,不因雇主破产或停业而受影响。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此险种均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是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障。
5.职业责任险。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业责任险(亦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
职业责任保险可分普通职业责任保险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前者由单位投保,以在投保单位工作的个人为保障对象;后者由个人投保,以保障投保人自己的职业责任风险。
6.机动车辆险。该险的标的,除了机动车本身外,还包括第三者责任险。承包商必须为事故发生率高的运输车辆进行保险。 (二)自愿性保险。
自愿保险与强制保险相对应,是指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在自愿保险中,赔付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根据订立的保险合同加以确定。它的主要险种有:国际货物运输险,境内货物运输险,政治风险保险,汇率风脸保险,等等。本文不再详述。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国际上工程保险的险种设置科学、系统、规范、完整,而且保险程序明确,责任清晰;业已发展和形成了一套较为系统、全面、完整的工程保险体制与体系。 18.1
1、按照FIDIC的解释,保险当事人一般来讲指的是承包商,除非在合同特殊条件中另有规定。但也有业主和承包商分别负责保险一定范围的情况。目前,国际上一些大型工程,当承包商较多时,业主方更愿意去统一办理一些险种,如工程一切险,承包商只需为其人员和施工设备办理保险即可。至于具体由何方负责投保,取决与业主在招标时的总体策划和项目放任实施情况。本款没有明确规定哪一方为投保方,具体的投保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2、当承包商为投保方时,保险的条款要在中标函签发之前协商好,承包人要获得业主的批准。
当业主为投保人时,在招标时附说明投保条件及承包人等。
无论谁投保,须在中标函发出以前对保险的总条件达成一致(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先列出)。否则,保险单必须符合18条的规定。 3、联合投保:涉及双方的利益时。
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可以投保,业主的风险(如17.3(c)(g)(h))也可以投保,避免对一工程项目分别保险。 “额外的被保险人”:分包商、工程师、临时聘请专家及有权进入现场人员等等。
义务:1)承包商代表其依据保险单行动;2)无权直接从承保人处获得支付。3)遵循保单规定。
4、投保人向另一方提交:
1) 保险证据:A、保险生效的证明——保险已办理;B、18.2、18.3所述保单的副本。
2) 支付每一笔保费后的证明。 5、遵守保险单的规定(保险的告知义务),最严重的后果可能是承保人有权拒绝保险单中的保险范围。
6、对保险条款的实质性变动——双方同意;若承保人编定——相互通知。
7、若投保人未能使某种保险生效并保持有效,另一方代为办理,其费用由投保人承担。 8、任何未能保险或未能从承保人那获得的赔偿,应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承担。
9、本款并不是规定双方中的任一方均有义务为其在合同中的一切风险办理保险。
18.2 工程及承包商设备的保险(工程一切险)
在移交之前,工程、承包商设备、永久设备、材料等属于承包商负责的责任。 1、 保险金额:>=全部重置成本+拆迁费+利润(中标价的百分比,如15%)
保险标的:工程、永久设备、材料、承包商文件
保险期限:提交证明之日——颁发接收证书之日(有区段时,按最迟区段,随工期顺延。 17.2承包商的可保利益:
1)承包商负责的,发生在签发接收证书之前的原因导致的损失; 2)签发接收证书至履约证书颁发由承包商导致的(11缺陷责任)。 2、承包商的设备>=重置成本,自运至现场到不再需要这段时间保持有效。 3、除专用条件中有相反规定,则:
投保人:承包商(BQ单中有专门的项目,若无,列入管理费用);
被保险人:双方,用于弥补损害或损失这一唯一目的,而不包括修复缺陷的费用。 保险范围:除17.3(业主的风险)之外所有的损失+17.3(c)(g)(h)+业主使用或占用工程的某部分对另一部分的损失损害。 不包括(除外情况):A、如果部分缺陷工程导致另一部分工程的损失或损害,则应予保险(如,屋面材料,防水修复);B、如果修复缺陷工程导致另一部分工程的损失或损害,则不予保险。
4、办理了一年后,不能使你合理的商业条件续保(如保险费率升高),承包商通知业主。业主选择:自行去办理该保险或批准删除——假设在投标报价时3年的工期,3年的保险费,实际只支付了1年,有权要求承包商返还剩下的2年的保险费额。
18.3 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保险(第三方责任险)
保险内容:除18.2外的其他财产、人员伤亡(履约证书之前)。
最低限额:投标函附录中,每次5%中标价或固定100万美元/次,对次数无限制。 除专用条款中的规定。
1) 投保人:承包人(双方联合名义)
保险范围:弥补由于承包商旅行合同导致的业主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2) 第三方:非项目人员、非项目财产及“业主的其他财产”
保障可能因施工作业影响到公众权益。
18.4 承包商的人员的保险(雇主(资方)责任险)
保险标的:承包商的人员+业主+工程师(不包括分包商,可自行投保) 保险范围:承包商人员:所有情况;业主工程师:非业主原因过失造成。
并不是所有的风险承包商都要去投保,承包商主要投:承包商全险、第三者责任险、运输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