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施工质量管理计划(非常详尽)(2)

2019-06-02 15:37

3、基坑西侧为XXXX大道北段,距离基坑开挖线17.7m、18.6m、22.3m处分别存在一给水管、通讯管道和雨水管,管底标高分别为 476.5m、477.6m及477.3m;另外,距离基坑西南角12m左右有一燃气管道,管底标高为 477.9m;

4、基坑北侧为XXXX街,距离基坑开挖线12.8m、16.7m、21.1m处分别存在一雨水管、给水管和雨水管,管底标高分别为 475.5m、475.6m及475.3m。

(施工单位进场后有义务自行搞清楚周边情况,地下、地上障碍物,做到文明施工。对施工过程中破坏地上、地下管网及市政设施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项目质量管理的原则和目标:

一、项目质量管理就是为了确保合同、规范所规定的质量标准,所采取的一系列监督检查、检测、控制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使用年限较长,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项目管理中应作为质量控制的基本原则。

2.“以人为核心”把人作为控制的动力,调动人的积极性,增强人的责任感,提高人的素质,避免人的失误,以人的工作质量保障工序质量和工程质量。

3.“以预防为主”。项目管理应从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入手,做好工作质量监督、工序质量的检查。

4.贯彻科学、公正、守法的职业道德,坚持质量标准、规范进行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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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二、质量管理目标

1、工程质量目标确保,单位工程一次交验合格率100%。 2、主要施工工艺质量良好:

(1)、结构工程几何尺寸预制准确,内实外光、棱角平直、接头平整,其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及质量评定标准。

(2)、柱、梁及地面表面平整、无裂纹。 (3)、基坑开挖尺寸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3、主要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良好:

(1)、对钢材材质及焊接性能进行跟踪控制,各批验收检验合格率100%。 (2)、对砼工程、机械成孔灌注桩、锚索、土钉护壁工程及土方开挖工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各批验收强度评定合格率为100%。

4、主要施工技术资料齐全、准确、清晰,并保证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全部施工、交工资料。

第三章 项目质量管理依据

1、合同文件:

(1)、《项目管理合同》、《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 (2)、招标投标文件及答疑补遗书和有关协议; (3)、相关的会议纪要与文件等。 2、相关法律法规: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3)、《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

(4)、《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85—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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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12; (6)、《砼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 (7)、《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9)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9)、《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50086-2001 (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13)、《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2010); (1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1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17)、《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 (18)、《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1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20)、《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 (21)、《供水管井技术规范》(GB50296-99) (22)、《建筑物变形测量规程》(JGJ/T8-2007)

(23)、现行的国家及四川省市颁发的其他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四章 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公司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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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3)、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3)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4)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3、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3)、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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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7)、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8)、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9)、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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