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尝试用于贷款担保。因此,可进一步试点推行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抵押贷款,养殖水面使用权、经济林权质押贷款等;对市场化运作、收益稳定、有还贷保证的企业,可推出仓单、林权、动,产(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股权、存款等权利质押和收购资金贷款“封闭运行”等多种担保方式。
在服务上,应丰富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品种,创新服务方式
农村经济发展需要人性化,个性化、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因此,要丰富农村金融机构业务品种,创新服务方式,以更好地为农村企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加强农村信贷产品的创新。要积极开发适应农、林、牧、副、渔各个行业、多种“标的”的信贷品种,探索发展基于订单与保单的金融工具,以分散农业信贷风险。
研发与信贷业务密切相关的中间业务品种,包括贷款偿还担保、履约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等担保业务和贷款限额、透支限额、备用贷款承诺、循环贷款承诺等贷款承诺业务。
拓展保险品种,建立“信贷+保险”的贷款运行模式。建议根据区域农业经济特点,推动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当地农户和农业集约高效发展的保险品种。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可以把参加保险作为提供贷款的一个前提条件,促进农户为申请贷款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投保,实行“信贷十保险”的运行模式,以降低信贷风险,增强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服务的经济激励。
积极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金融机构应把开展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当作整个信贷业务新的增长点,结合农民的消费习惯,完善消费信贷品种,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消费需求。
改进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方式。应积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加快建立全国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结算网络系统,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资金通存通兑,扩大农村清算体系的覆盖面,努力提高涉农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以赢得更多农村客户的信赖。 结论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和农村金融改革,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力度,为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必须清醒认识到,由于多种原因,相对于城市金融而言,农村金融改革启动迟、进展慢,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农村金融服务还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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