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3)

2019-06-02 17:18

购芝麻调和油原料及灌装设备,经安装调试后于2015年12月23日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虽于2016年3月11日向我局提交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但截至调查之日,你公司并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3月16日,你公司共生产规格为66ml/袋的涉案产品数量74880袋,单价1.05元/袋,货值金额78624元。已销售73306袋(含执法人员抽样46袋),违法所得5128元。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芝麻调和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以上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现场检查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灌装设备购臵发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笔录;陈××询问调查笔录;《查封决定书》及物品清单;《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电脑发货记录;送货单存根;原料进货查验台账;《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检验报告(编号)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芝麻调和油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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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你公司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且我局对你公司库房内未销售的涉案产品监督抽样,经检验为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

我局于2016年4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食药监食罚告?2016?1号]和《听证告知书》[(×)食药监食听告?2016?1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128元整;

2.没收无证生产的1574袋芝麻调和油; 3.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157248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162376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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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 章) 2016年4月28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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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食药监食罚?2016?2号

当事人:××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邮 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6年5月21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你公司原料库房发现标示为回收产品的火锅底料235件,计重2292kg;在成品库房内发现50件火锅底料(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20日,规格500g×24袋/件)600kg,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物品进行查封。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20日共回收2819kg火锅底料,自行销毁383kg,2292kg存放于原料库房, 144kg已用作原料生产火锅底料。用回收食品生产火锅底料共两批次,共计110件(1320kg)。其中生产日期为2016年5月7日数量60件(规格300g×40袋/件)计重720kg,于2016年5月8日销售至××店,你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至25日主动召回49件计重588kg,故实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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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132kg。上述产品成本单价 15元/kg,销售单价20元/kg,货值金额26400元,违法所得660元。你公司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品管经理、生产车间主任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执法检查及监督销毁照片;回收产品检验送样记录;回收产品检验原始记录;退货申请及处理表复印件;发票;查封决定书及清单;召回记录;配料表;进出库记录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公司使用回收食品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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